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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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性

虚拟财产的继承性

虚拟财产的继承性作者:陆晨曦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网络时代,各种虚拟财产出现,围绕着这种新型财产的纠纷不断发生。

我国法律未将此纳入调整的范围,出现了法律空白,未对虚拟财产下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相关的规制。

虚拟财产可否继承定然成为实践上的大问题,此问题涉及到了隐私的价值、公司的成本同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比较三者,继承人的利益所体现的价值从情理上更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其他两者必然要做出妥协。

【关键词】财产;虚拟财产;继承;价值一、案例思考据《华商晨报》报道,夏女士丈夫不幸车祸去世,为思念亡夫,夏女士多次请求腾讯告知其丈夫的QQ密码,从而登陆其QQ获得留在QQ空间和QQ邮箱里大量有关两人从相爱至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

但双方交涉的结果不尽人意:腾讯回复王女士必须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取回密码。

此操作得提供本人基本资料、联系方式、QQ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以及邀请QQ好友为其“作证”。

腾讯表示其已同用户达成《腾讯QQ用户服务条款》:用户对QQ号码仅有使用权。

此表态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尚且不论个人拥有QQ使用权是否合理,但用户用于购买QQ秀的Q币是支付现实货币获得的,诸如此类的虚拟事物因其自身的价值而成为虚拟财产。

那么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1]二、虚拟财产的类型网络时代,QQ、MSN、微博、E-mail和网游等电子产品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于此同时庞大的网络用户因大量的网络利益定然会引发争端,上文王女士是否可继承虚拟财产为一例。

首先我们要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才能接着讨论可否继承这个问题。

民法上的物是有价值的,在无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身体,而能独立为一体之物也。

[2]虚拟财产有价值性,将在下文中讨论。

而其又符合物的其他属性,因而虚拟财产为物。

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中将盗窃虚拟财产规定为犯罪,但民法未对虚拟财产做出界定并给予相配套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社交平台上的虚拟形象、粉丝群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继承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虚拟财产的背景及现状1. 虚拟财产的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具有实际价值或潜在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虚拟财产可分为游戏类虚拟财产、社交类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类虚拟财产等。

2. 虚拟财产的普及与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人们不仅在游戏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还通过社交平台、在线交易平台等途径获取和交易虚拟财产。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缺失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尚不健全。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关注并尝试制定相关法律,但大多数地区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纠纷。

2. 技术难题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交易过程均依赖于网络技术,因此其继承过程中存在技术难题。

如如何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如何获取被继承的虚拟财产等。

3. 道德与伦理问题虚拟财产的继承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道德与伦理考量。

例如,是否应该尊重被继承人或原所有人的意愿进行继承等。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引导。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利,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 开发技术支持针对技术难题,需要开发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平台。

例如,通过引入身份验证技术、建立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等方式,为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技术支持。

3. 建立道德与伦理规范在道德与伦理方面,应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准则。

网络遗产如何继承

网络遗产如何继承

⽹络遗产如何继承随着⽹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现在出现了⽹络遗产继承这个新名词。

对于很多⼈来讲,其实并不是很了解什么是⽹络遗产继承。

说的简单点,这其实就是对⽹上的⼀些虚拟财产进⾏继承。

下⾯为⼤家介绍这⽅⾯的知识。

⼀、什么是⽹络遗产继承⽹络遗产内容:⽹络遗产包括电⼦邮箱,⽹上店铺、Q币甚⾄还有成千上万的博客、⽹⽂……等⼀切都是虚拟的⽹络物品。

随着⼈们对互联⽹的依存度越来越⾼,许多虚拟世界⾥的问题也越来越“现实化”,⽹络遗产就是其中之⼀。

⽹络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所有的⽹络权益和财产,也叫数字遗产。

据最新调查结果,我国有即时通讯⽤户3.9亿,博客⽤户3.1亿,社交⽹站⽤户2.3亿,微博⽤户1.9亿。

这些⽤户去逝后,他们在⽹络上留下的点点滴滴是当做遗产被亲⼈继承,还是湮灭在互联⽹的海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的争议。

⼆、典型的⽹络遗产:电⼦邮箱如果电⼦邮箱的主⼈过世了,那么该电⼦邮箱在有效期内能否被亲属继承呢?如果其家⼈想得到去世亲⼈的电⼦邮箱密码,⽹络公司是否应该抛开保护客户隐私和保密协议⽽提供密码?如果⽹络公司认为不能⽴即对外开放死者邮箱,⽽继承⼈认为邮箱中有不能延误的重要信息⼜该怎么办?显然,这些新⽣问题,⽬前在法律上都没有明⽂规定。

博客⽂章的著作权在店铺⽹上,⽹友**blues发帖问:百年之后,我们的博客算不算遗产?我们的⼉孙如何继承它?这的确是个⽼问题,去年就有⼈在博客上问过这样的问题,但让⼈遗憾的是,⾄今都没有⼈给出答案。

时下,博客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它再也不是精英分⼦所专有的,除了作家、学者之外,普通⽹民也可在⽹络上开设⾃⼰的个⼈博客。

⽽据《传媒蓝⽪书》预测,2007年博客数量将接近1个亿。

⽹络在中国有10年左右的发展,据最新的CINIC统计,⽬前的⽹民结构是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占到总⽹民数的绝⼤多数,可以说他们是第⼀代享⽤⽹络服务的⽹民,以他们的年龄,还没有深⼊地去想继承的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登录各⼤博客⽹,虽然它们都承认⽹友对⾃⼰的⽂字、图⽚和⾳乐等等享有版权和其他相关的合法权利,但另⼀个事实是,⼤多数⽹友都⽤⽹络ID登录,在申请博客填写材料时,也⼤多假造⾃⼰的姓名。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就曾引起过广泛 的探讨 。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在 “ 红月案” 的判决书中认 为, 玩家参与游戏 需支付费用, 可获得游戏时 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 以货币
购 买 。这 些 事 实均 反 映 出 , 作 为 游 戏 主要 产 品之 一 的 虚拟 装 备 具 有 价 值含 量 。 二 审法 院北 京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也
是, 它仍 然 具 有 价值 性 。 当然 , 虚 拟财 产 的价 值 性 不 同 于传
般认为, 虚 拟 财 产应 具备 如 下 主 要特 征 :
第一 , 虚拟性 。这无疑 是虚拟财产的的首要特征 。也
统财产 , 其具有 自身的特殊表现形式。n 网络虚拟 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 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 财产 主要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通 过金钱和劳动 的付 出取 得
虚拟财产 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洪剑菁 , 王蓓 俊
( 1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2 0 1 6 2 0 ; 2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 院, 上海 价值性和可转让性。 它是依托于网络 的一种新型的物 , 具有物的属性, 也具有一
2 0 1 2年 ,连续通 宵熬夜的 2 4岁淘宝女店主艾瑁于睡 梦 中猝死 。在她离世 后不久 , 苦心经营两年的皇冠店被冻 结。 此后 , 一位五钻级别的淘宝店主发表 了《 网店 是否可 以
成 为遗 产 ?》 的 网帖 , 一天 内浏 览 量 高 达 7 万。 很 多 网友 担 忧 自 己辛辛 苦 苦 经 营 的 网店 不 能顺 利 留 给 后代 。 淘 宝店 等 虚 拟 财 产 能 否继 承 和 转 让 也 引发 了社 会 热 议 。
认 同了这一观点。0 但是,在 2 0 0 6年深圳曾某 、杨某盗窃

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是十分新颖的,生活当中一些大型的游戏网游已经逐步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并且在一些大型网游当中,可能很多人都充得有相应的虚拟币。

包括QQ币这些,随着这类群体越来越多,因此关于虚拟币的保护也引起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是十分新颖的,生活当中一些大型的游戏网游已经逐步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并且在一些大型网游当中,可能很多人都充得有相应的虚拟币。

包括QQ币这些,随着这类群体越来越多,因此关于虚拟币的保护也引起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一、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

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

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

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

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

2024年6月Jun.202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第41卷第3期Vol.41㊀No.3doi :10.3969/j.issn.1672-0598.2024.03.013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收稿日期:2023-05-15㊀基金项目:2020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20FFX007) 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研究 ㊀作者简介:张融(1990 ),男,广西浦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㊂㊀本文引用格式:张融.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1(3):138-147.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张㊀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㊀541006)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日益增多㊂为了回应社会的变化,‘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㊂但遗憾的是,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屈指可数,这就导致与之相关的问题依旧难以解决㊂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确定即是其中的体现㊂具言之,在网络用户没有立遗嘱的情形下,其名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确定继承人?对此,立法并无明文规定㊂此时若完全依照一般财产继承规定确定继承人,将会背离继承法的立法精神㊂基于此,学界亦提出了不同的继承人确定方案㊂然分析可知,这些方案均存在局限,无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㊂通过论证发现,区分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并依类型具体确定继承人才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确定问题的应然路径㊂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继承人中图分类号:D923.5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0598(2024)03-0138-10一、引言2009年,一起案件引起了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争论㊂在这起案件中,陆某(男)是一位资深的网络游戏玩家,其突发心脏病去世,在网络游戏中遗留有一把市价估值约5万元的游戏装备 屠龙刀 ㊂陆某死后,就游戏装备 屠龙刀 的归属,陆某之妻李某与陆某在网络里结为 夫妻 的杨某产生了争议㊂李某主张该游戏装备应由其继承所有,但遭到杨某反对㊂杨某认为,该游戏装备系在陆某与杨某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的,在此期间不仅付出了体力及脑力劳动,而且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因此游戏装备应由其继承㊂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游戏装备应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妻子杨某继承,因为这是二人共同努力的结果㊂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游戏装备应由现实妻子李某继承,因为李某是陆某的合法妻子,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均应视为陆某给李某留下的财产㊂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陆某的合法妻子,可以继承陆某所有的遗产㊂但是,该游戏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李某只能继承属于陆某的份额㊂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进行裁判[1]㊂831第3期张融: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此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虚拟身份的妻子能否成为虚拟丈夫的继承人?由此也引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难题,即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应如何在无遗嘱情形中确定继承人?此案虽然发生在2009年,但一直为社会所热议㊂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其主要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㊁网络账户㊁虚拟货币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㊁经注册的域名等[2]㊂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均是网络用户在虚拟空间中从事劳动创造或购买所得,可以转换为现实财富㊂‘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彰显出立法的与时俱进㊂但遗憾的是,‘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仅仅是指向性的规定,其并未明确当网络虚拟财产遭遇现实的具体纠纷时应如何解决㊂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领域,‘民法典“在继承编部分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等问题,这使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仍存在较大困境㊂虽然在继承领域,‘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但是不少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122条有关遗产的规定,实质上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3]㊂此观点已经成为理论界的通说,也为不少司法实务者所认同①㊂然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问题,各界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争议即是其中的体现㊂由于此项争议源于我国立法规定的空白,因此,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确定的问题上,应首先追根溯源,剖析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㊂二、现行立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局限从某种程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争议,实质上是如何确定该财产法定继承人的争议㊂因为在有遗嘱的情形下,基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考虑,将遗嘱继承人确定为继承人即可,一般不会存在继承上的纠纷㊂较难的是,在无遗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继承人才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目前我国‘民法典“来看,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基本与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在范围上包括了第一顺序的配偶㊁子女㊁父母㊁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女婿)㊁相应的代位继承人等,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相应的代位继承人等㊂从表面来看,其确定所依标准为血缘关系㊁婚姻关系㊁扶养关系等[4]㊂但从实质而言,其确定所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㊂换言之,法定继承人的确定,实质上是为了实现被继承人基于真实意愿而处置遗产的权利,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5]㊂在此语境下,假使有被继承人明确处置遗产的意思表示,则应以该意思表示为依据确定继承人;若无,则推定遗产由与被继承人存在血缘㊁婚姻㊁扶养等关系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更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㊂在此之中,立法之所以将配偶㊁子女㊁父母等视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和家庭实际情况,这几类人在情感和经济方面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将此视为法定继承人,更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2]对此,部分学者也认为,我国继承法律是从有利于实现养老育幼㊁团结互助的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根据血缘㊁情感关系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确立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6]㊂可见,我国立法系以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为依据确定的继承人㊂在被继931①‘民法典“第1122条虽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但是不少学者认为,该条以概括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实际上已经间接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㊂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研究成果中,如余澜㊁贾浩杰的‘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邱波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裁判思路“,刘永红㊁童欢的‘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建构的法理思考“等文章,均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㊂类似的成果尚有不少,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㊂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1卷承人真实意愿的推定上,则以血缘关系㊁情感关系和经济关系为依据加以确定㊂一般来说,与被继承人存在密切的血缘关系㊁情感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个人,才能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形下,推定其为继承人㊂正是基于配偶㊁子女㊁父母等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紧密,立法才将其确定为法定继承人㊂此种设置最初源于我国1985年‘继承法“,2020年‘民法典“虽然予以了部分修正,但其在继承人的规定上仍基本与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㊂倘若严格依此规定,那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配偶㊁子女㊁父母等将是法定继承人㊂就此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似乎不会在继承人确定中出现困境,前述案例也能得到解决㊂虽然如此,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益复杂性,决定了若严格依照现行立法规定确定继承人,那么这将会从根本上违背继承法的立法精神㊂‘民法典“所沿袭的继承人之规定,源于1985年‘继承法“㊂在该‘继承法“出台之时,我国刚引入电子计算机,而互联网技术尚未出现,民众根本不知互联网为何物㊂直至1988年初,中国第一个互联网设备 X.25分组交换网CNPAC才建成,当时覆盖北京㊁上海㊁广州㊁沈阳㊁西安㊁武汉㊁成都㊁南京㊁深圳等城市㊂至此,我国互联网技术才开始发展并逐步普及[7]㊂就此来看,在1985年‘继承法“制定时,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与互联网有关的继承纠纷,因而在当时立法者的头脑中也就不可能存在互联网意识㊂1985年‘继承法“在继承主体的确定上,沿袭了财产 不出姓 (即财产只能在家庭成员内部流转)的传统继承习惯[8]㊂诚然,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以配偶㊁子女㊁父母等近亲属作为继承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反映出我国传统的继承习惯㊂具言之,在我国历史上,同居共财是家庭的主要形式,所谓同居共财,是收入㊁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涉及各方面的共同关系,人的死亡并不会引起同居共财关系的解消,例如父亲死亡这件事不过意味着仅仅是从共财集团里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如从前一样地由存续的家庭成员继续保有[9]㊂正是基于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我国有遗产由共居的家庭成员继承的传统习惯,这样可以极大程度地确保财产在家庭内部流动㊂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中,配偶㊁子女㊁父母等近亲属往往是同居的核心家庭成员,在情感与经济关系上具有紧密的联系,因而将其视为继承人具有正当性㊂对此,有学者亦坦言,基于家族协同㊁生前抚养等理念的影响,继承以继承人与死者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因此继承法不是一般的财产法,而是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法[10]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㊂在互联网时代,不仅社会生活会发生变革,而且个人的家庭生活也会发生改变㊂有研究表明,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对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㊂从纵向来看,网络的出现造成了父母子女间的代际隔阂;从横向来看,疏离了家庭各成员间的关系㊂这些均对传统的家庭关系提出了挑战[11]㊂从某种程度来说,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传统家庭成员的黏合度,传统家庭中 同居共财 的方式正在瓦解㊂对此,国外有学者曾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家庭成员关系进行调研,其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㊂当被调查者被问及 你愿意将你的网络虚拟财产给你的父母继承吗 时,68%被调查者表示反对,而只有22%被调查者表示可以[12]㊂此项调查结果意在表明,互联网时代下的家庭成员关系,与非互联网时代的家庭成员关系已有所不同㊂在此背景下,若仍严格依照非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继承法律来确定继承主体,那么这是否真的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无疑义㊂除了家庭成员关系的改变以外,因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还有其特殊性㊂与一般财产所不同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存在经济利益,而且也存在较多的隐私利益㊂对于这两种利益的继承,有学者指出,一方面,从管理和经济利用的角度来说,应该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但另一方面,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说,也应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㊂为了保护个人和第三方隐私,一般来说只有否认其继承,才符合死者的真实意愿[13]㊂可见,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由于隐私利益的存在,导致若仍依非互联网041第3期张融: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时代的继承法律确定继承人,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㊂在用户处置网络虚拟财产真实意愿的问题上,国外有机构曾对此进行专门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在互联网时代,用户更倾向于将网络虚拟财产转给自己信任的人,而非法律所确定的继承人[14]㊂正是为了使用户的真实意愿能得到彰显,在美国一些州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中,首次出现了虚拟财产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继承人,而是受托人,其类型包括了个人代表㊁监护人㊁代理人㊁受信托人等,被认为是死亡用户最受信任的人㊂受托人拥有较大处置虚拟财产的权利,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死亡用户的虚拟财产转交给特定的人继承[15]㊂从某种意义而言,用户之所以会将网络虚拟财产交予信任之人,无非是该人与用户存在情感上的密切联系,在一些情形下,甚至还会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㊂以此作为死亡用户的继承人,这不仅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且也与继承法律的精神相一致㊂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典“在继承人的确定上,并未考虑互联网时代的特点,而仍沿袭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㊂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这将可能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相符,无疑背离了我国继承法律的立法精神,对此,立法必须予以修正㊂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认定方案剖析至于立法应如何进行修正,目前学术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方案㊂第一种方案认为,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应在现有继承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与该虚拟财产密切相关的人[16]㊂第二种方案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应当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继承主体,同时,如果该虚拟财产属信息资料类财产,则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继承人[17]㊂第三种方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应依据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类型来设计,对于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在继承主体上可沿袭传统的继承人顺位;对于与其他主体无涉的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由传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对于与其他主体有关涉的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应当考虑遗产和继承人之间的联系,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继承人[18]㊂从整体来看,以上方案存在着两个共同点,一是均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应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二是在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时,融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㊂应该说,此两项共同点有其合理性所在㊂具体而言,首先,扩大继承人范围主要是针对我国继承人范围狭窄而提出㊂此项诉求并非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首次提出,早在1985年‘继承法“出台实施之际,部分学者就已经提出要在‘继承法“中扩大继承人的范围,随后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并一直为之呼吁㊂为此,‘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亦适当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但遗憾的是,此次扩大仅限于代位继承人①㊂学界之所以要求扩大继承人范围,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继承人范围较之于其他国家较为狭窄,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故有扩大继承人范围之必要㊂应该说,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应和了学界长期以来要求扩大继承人范围的诉求,有助于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㊂其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于扩大继承人范围,实际上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精神的体现㊂如前所述,在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中,我国立法以情感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密切程度为参考依据㊂此处情感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密切,正体现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要义㊂虽然如此,上述141①相比于其他国家的立法,我国继承法在继承人范围的设定上较为狭窄,为此,不少学者提出应适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㊂早在1985年‘继承法“出台之际,就有学者提出,应当适当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继承顺序,这样不仅可以使遗产尽可能保留在公民个人手中,而且也符合死者的意愿㊂参见张搏,夏吟兰著‘要不要把侄子女㊁外甥㊁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载于‘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㊂此后,扩大继承人范围的提议,为不少学者所认同,包括杨立新教授㊁房绍坤教授㊁李洪祥教授在内的知名学者,均支持扩大继承人范围㊂在学界的推动下,‘民法典“在继承编部分适当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即在代位继承中,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㊂但遗憾的是,此次扩大的范围有限,总体上仍不足以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㊂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1卷三种方案依旧存在不同之处,特别是在继承人的确定上,三种方案所提观点有所不同,但何者更为合理?就第一种方案而言,其体现出了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思想,在继承人的确定中,仅增加了与该虚拟财产密切相关的人,至于何者为密切相关者,则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这实际上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㊂正是因为该方案的此种特点,致使其存在先天不足㊂具言之,该方案仅仅提出了谁可以成为继承人,但其中的 谁 应如何认定?认定以后应如何确定继承的顺序和客体范围?这些问题均未在该方案中得到明确的答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分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㊂从某种程度来说,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确定问题并未在根本上得到解决㊂因此,该方案不宜采纳㊂较之于第一种方案,第二种方案明确地提出了所需增加的继承主体,这虽然有助于减少司法适用的分歧,但是其依旧存在着不足之处,即其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为最密切联系人?诚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处置死者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源于网络服务合同的规定㊂但就此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则较为牵强㊂事实上,虽然在不少网络服务公司拟定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处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但此种合同因为 显失公平 而为不少学者所反对①㊂从本质上说,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私人企业,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企业的行为逻辑并不是基于社会公益,而是与传统企业一样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19]㊂对此,一些学者也认为,只有基于经济的诉求,网络公司才会积极去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20]㊂就此来看,至少在情感关系上,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与网络用户关系密切,而将其认为是网络用户的继承人,将会违背网络用户的真实意愿㊂除了将网络服务提供商视为继承人以外,第二种方案还专门在信息资料类的虚拟财产继承中,提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继承人㊂此种设想与第一种方案相似,体现出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思想㊂正是因为如此,此项设想将会出现第一种方案中存在的问题㊂不仅如此,此项设想还可能会破坏立法体系的统一㊂具言之,在类型上,信息资料包含了财产型信息资料㊁人格型信息资料以及人格与财产混合型信息资料㊂对于财产型信息资料而言,其仅包含财产价值,与一般的实体财产相比,两者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异,而无实质上的差别㊂在此情境下,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继承人,那么这将会造成继承法律适用的二元对立,即立法在面对性质相同的被继承财产时,竟因线上与线下形式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无疑会破坏立法体系的统一㊂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第二种方案亦不宜采纳㊂相比而言,第三种方案较为合理,其以类型划分为前提,明确了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继承人㊂该方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出发,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差别,提出了在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中适当增加继承人的设想,这既确保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又减少了因制度变动给继承法体系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㊂因为对于财产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仅体现财产利益,本质上与一般财产无异,因而在继承主体的确定上,依现有制度确定继承人即可㊂在财产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保持现有继承人范围无疑是较为合理的,其可以在确保继承法体系统一与稳定的情境下,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㊂但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则与财产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有所不同,其不仅存在财产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亦存在着人格利益,此种人格利益甚至是该虚拟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㊂人格利益的存在,也使其与一般财产有所不同㊂从某种程度来说,人格利益是被继承人与其他主体真实情感的体现,此在隐私利益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㊂现实中所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不少与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241①在立法未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情境下,网络服务合同成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 法律依据 ㊂不少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合同中赋予了自己处置虚拟财产的权利㊂对此,不少学者认为,该合同是 霸王条款 ,应有失公平而无效㊂参见梅夏英,许可著‘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载于‘法学家“,2013年第6期㊂第3期张融: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认定有关,由于在现有继承法律中找不到有关人格利益型财产继承的依据,当事人对如何理解该人格利益方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展开争论㊂有鉴于此,有必要重新确定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即在第三种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㊂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认定的具体路径从类型上说,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并不以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肖像㊁姓名㊁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类型为划分依据㊂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在类型上主要以公开与否作为划分依据,在此之下,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公开网络虚拟财产与私密网络虚拟财产㊂前者的人格利益承载于公开的网络虚拟财产中,例如被公之于众的电子照片㊁日记等㊂后者的人格利益承载于私密的网络虚拟财产中,例如添加密码的电子邮件㊁电子照片等㊂对于公开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可以通过公开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㊂例如在公开电子照片的继承中,可通过电子照片中的肖像,确定被继承人的关系密切者,在此基础上确定该照片的继承人㊂在此之下,继承人包括了现有立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以及人格利益关涉方㊂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在明确继承人的基础上,可通过复制的方式让各继承人均获得该财产㊂但若公开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主体无涉,则由传统继承人继承较为适宜,如公开的电子照片继承可以此方式进行,即由于该照片仅包含被继承人的肖像,在此种情形下,即可推定由现有继承人继承是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㊂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立法成本,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确保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实现㊂就此意义而言,上述第三种方案所提的人格利益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设想是合理的㊂虽然如此,但其并不适合于私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㊂与公开网络虚拟财产所不同的是,私密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被继承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人格利益,此种人格利益实质上是一种隐私利益,其可以使个人得以有所隐藏㊁有所保留而拥有一定范围的内在自我[21]㊂在此情形下,被继承人对该网络虚拟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无疑增大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推定的难度㊂正是因为此种隐私利益的存在,一些国家在制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时,遭遇不少波折㊂例如,在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于2014年出台之际,便因忽视用户的隐私利益而遭到不少民众的反对,据当时的一份调查研究表明,超过70%的美国人认为,当一个人死后没有留下如何处置涉及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时,法律应侧重保护死者的隐私,而不是将其任意交给别人㊂在持续的反对声之下,该法案在各州推行时严重受阻,并不得不在2015年予以大幅修正,基于保护用户隐私利益目的而限制受托人任意访问的权利[22]㊂那么,在私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应如何确定继承人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对此,除了上述第三种方案所提设想以外,我国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确定继承人问题上,以传统继承主体认定即可,即将死者的近亲属视为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㊂因为死者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护死者隐私并不是法律要保护死者的隐私权,而是要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23]㊂该观点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了死者隐私被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㊂在此基础上,也有学者指出,从目前的立法精神来看,其并未否认对死者实体性隐私的继承,包括日记本㊁与第三者的私密照片等涉及隐私的财产均能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的隐私,与实体隐私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在继承人确定上不应有所区分[24]㊂341。

法学毕业论文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

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

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

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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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
导读: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和虚拟账号和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这个问题,但法律上还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以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人基本上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
对网络账号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依法继承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以推知,只要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均可被继承。

虽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从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特征去判定其是否具有继承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用户通过完成注册、交易、游戏行为等方式取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的法律也未禁止此种财产的取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进一步说
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可以被继承。

二、遗产怎么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随着网络电竞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将来的法律制度中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会逐步进行完善,虽然现在法律上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几乎已经是法院默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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