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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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诊所管理制度范本

民间诊所管理制度范本

民间诊所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诊所的运营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间诊所,包括个体诊所、合伙诊所、连锁诊所等。

第三条民间诊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民间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条民间诊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诊所基本要求第六条民间诊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设置标准;(二)具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三)具备完善的诊疗环境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五)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

第七条民间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隐私;(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诊疗服务管理第八条民间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民间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保存,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民间诊所应当加强诊疗过程管理,做好患者接诊、诊断、治疗、转诊等工作,确保诊疗安全。

第十一条民间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急救制度,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民间诊所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防止传染病传播和蔓延。

四、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民间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民间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私人诊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诊所名称
乡村私人诊所的名称应当准确清晰,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批注册。

第二条:医护人员资质
诊所的医护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岗位培训,具备从业资格。

第三条:诊所设施设备
诊所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药物和卫生用品,保证患者就诊的安全和效果。

第四条:医疗服务内容
诊所应当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医疗活动。

第五条:医疗纪律
诊所医护人员应当遵循职业操守,保守医疗秘密,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安全
诊所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就诊期间的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诊所经营管理
诊所应当合法经营,严格依法纳税,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应急预案
诊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由乡村私人诊所负责人牵头起草,并经诊所所有医护人员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由全体医护人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一、场所1. 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方便群众就医,符合卫生学要求,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2)环境整洁、安静,候诊设施完善;(3)具备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必备的诊疗设备;(4)有明显标志牌。

2. 场所面积要求:(1)诊疗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合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设有观察床的,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科室设置1. 个体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1)诊断室;(2)治疗室;(3)观察室;(4)药房;(5)消毒供应室。

2. 科室布局要求:(1)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等科室应分开设置,独立成立;(2)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流程合理。

三、人员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人员:(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2)至少有1名护士。

2. 人员资质要求:(1)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聘用其他人员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设备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设备:(1)基本设备:氧气瓶、心电图机、血压计、电冰箱、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等;(2)专科设备根据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五、药品管理1. 应使用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药品;2. 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并制定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取用等制度;3. 应建立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购进、发出和库存情况。

六、诊疗规范1. 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2. 应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3. 应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4. 应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妥善保管医学资料。

七、卫生环境1. 场所内应保持整洁,垃圾袋装后及时清理,做到地面无碎屑、痰迹等;2. 场所内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内吸烟;3. 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胸牌,仪容整洁;4. 场所内应设有专门的外科洗手设施和器械消毒设备。

最新-私营口腔诊所设置规定 精品

最新-私营口腔诊所设置规定 精品

私营口腔诊所设置规定为了规范私营口腔诊所,特制定相关规定,以下是查字典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设置条件1、选址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具体路段要求应在以下所述市区路线构成范围以外包含所述路段的临路、街铺面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4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5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建筑面积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3、资金人民币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4、执业人员1法定代表人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室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非在职的执业医师。

2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个体诊所室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二诊所室的建筑与布局规定1、布局诊所室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

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各室必须独立并张贴有标志牌。

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使用面积至少不小于8平方米,消毒室至少不小于4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

中医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根据实际执业情况分别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执行。

诊所设置标准最新

诊所设置标准最新

诊所设置标准最新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个体诊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版】

个体诊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版】

个体诊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最新版】个体诊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一、从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 至少有1 名执业护士。

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白大挂) ,配戴统一格式的胸卡。

(两人均需执业注册)二、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须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志牌。

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

三、基本设备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1 张、诊断桌椅1 套、资料柜1 个、候诊椅 2 张、听诊器 1 付、血压计 1 台、身高体重计 1 个、出诊箱1个、有盖污物桶1 个、紫外线消毒灯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1 台、注射台1 张、注射凳1 条、敷料碗2 只、敷料槽1 个、敷料镊2 把、止血钳1 把、手术剪1 把、有盖方盘2只、有盖污物桶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明药柜) 。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1 个、紫外线消毒灯1 台。

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1 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

五、门面装饰1、室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

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传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传栏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晰,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第一部分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

㈣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设施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

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作指标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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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

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

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
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

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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