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环保工程师讲义之磁场等暴露的限值

三、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标准》(GB 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标准》(GB 10437-89)。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500kV超⾼压送变电⼯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002年颁布了《⼯业企业设计卫⽣标准》(GBZ1-2002)。
还有国家军⽤标准:《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1002-90)、《⽔⾯舰艇磁场对⼈体作⽤安全限值》(GJB 2779-96)等。
1、《环境电磁波卫⽣标准》(GB 9175-88) 此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职业卫⽣标准,同时⼜扩⼤了⼈群流⾏病学调查范围,其中对青少年、⼉童进⾏了神经⾏为功能和某些临床化验指标的观察,并做了动物实验。
基于这些基础,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见表5-4-7。
在标准中,规定了安全区和中间区。
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此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与其他⼏个标准不同的是有了⽐能量吸收率SAR剂量内容,对公众照射,规定在24h以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平均SAR应⼩于0.02W/kg;对各频段导出的限值见表5-4-8。
此限值明显⽐《环境电磁波卫⽣标准》要宽。
3、《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标准》(GB 10437-89) 此标准规定的内容相对较多。
详细见标准原件。
关于作业⼈员操作位允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在标准中,对转动天线的脉冲波规定了与连续波相同的标准,功率密度均为50 (8h)或400 (⽇剂量)。
⽽对固定辐射的脉冲微波辐射标准⽐上⾯的要严,功率密度为25 或200 。
标准中规定的肢体辐射时的标准、⽇剂量和平均辐射强度均⽐全⾝辐射时的宽,前者为后者的10倍。
4、《作业场所超短波辐射卫⽣标准》(GB 1043-89) 此为30~300MHz波段的标准,分为连续波和脉冲波,暴露时间分为⼆级,见表5-4-10。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电磁辐射标准:电磁辐射标准,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Standards MPR-II 由瑞典国家测量测试局(Swedish National Board for Measurement and Testing)所制定的标准。
TCO:主要是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等实行标准限制,包括电场、磁场和静电场强度三个参数。
现已被采纳为世界性显示器质量标准。
TCO标准用于规范显示器的电子和静电辐射对环境的污染。
常用的有TCO92、TCO95和TCO99。
TCO规范的各种测试标准比MPR-II和EPA的能源之星更加严格。
其中TCO92与MPR-II相似,但标准稍高一些。
TCO规范:TCO规范是有TCO组织所制定的。
该组织是以瑞典UTIA(信息与自动化学院,成立于1959年)为主以及全国其它各学科专家和教授所组成。
TCO以研究和保护生态、环保为目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电子工业产品的电磁辐射限制制定了相应的TCO系列环保规范。
TCO规范根据制定的时间命,例如在1992年制定的就是TCO92。
其后TCO相继制定了TCO95、TCO99规范。
TCO 92:TCO 92:由瑞典TCO组织于1991年制定的一个比MPR一II 更为严格的标准,增加了对交流电场(ATF)的限制,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低辐射标准。
TCO 95:TCO 95:最新的综合性环保及人体工学设计规范,包括一系列标准和功能:基于TCO 92\ISO\MPR-II;人体工学(ISO 9241)和安全性(IEC 950)标准;电源控制标准(NUTEK);低电磁辐射\低磁场辐射标准。
一、国际电磁场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鼓励建立能向全人类提供相同或相似健康保护水平的电磁场限值和其他控制措施。
它批准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制定的相关导则,并鼓励成员国采纳这些国际性导则。
大多数国家电磁辐射标准也采纳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导则的建议。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作者:何谟讠胥来源:《中国新通信》2013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电磁辐射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本文较全面地介绍了电磁辐射暴露相关知识,系统分析了国内、外电磁辐射暴露安全标准现状,指出了国内军、民用电磁暴露标准及测试的不足,对改进现有标准体系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标准测量一、电磁辐射暴露相关概念和术语1.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科学实验表明,过量的电磁照射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作用,许多国际的、国家的文件都规定了电磁暴露的人体安全限值。
虽然这些文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文件都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即用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给出电磁辐射限值。
基本限值是指判定人体对电磁场产生生理反应的基本量。
基本限值适用于身体存在场中的情形。
人体暴露的基本限值通常以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来表示。
导出限值是指可以产生与基本限值相应的电场、磁场和功率密度的值。
由于基本量很难测出,大多数文件给出了电场、磁场和功率密度的导出(参考)限值。
2.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分级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环境电磁波允许辐射强度在卫生部标准中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在环保局GB8702-88中和军用领域,电磁辐射暴露安全标准则分别以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作业区和生活区进行界定。
一级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允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电磁辐射的标准与防治

电磁辐射的标准与防治摘要:在现代科学技术中,电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到了鼎盛时期。
伴随着电磁技术带给我们巨大收益的同时,电磁辐射也充斥着我们的空间,破坏了良好的电磁生态环境,因此,研究探讨电磁辐射防治迫在眉睫,希望通过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电磁辐射进而寻找出更好的防辐射方法,给人们以帮助。
关键词:电磁辐射标准,防护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1电磁辐射的标准。
近年来我国对控制电磁辐射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标准。
1989年批准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提出了电磁波辐射污染的二级容许限值:一级标准为安全环境,在这种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的健康不受任何影响;二级标准为中间环境,长期居住生活在这种地区的人群,可能会产生潜在性不良反应,要加以限制;超过二级标准以上的环境,会给人体带来有害影响,周边环境只可以用做绿地和种植农作物。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Standards MPR-II由瑞典国家测量测试局(Swedish National Board for Measurement and Testing)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等实行标准限制,包括电场、磁场和静电场强度三个参数。
现已被采纳为世界性显示器质量标准。
TCO标准用于规范显示器的电子和静电辐射对环境的污染。
现在常用的有TCO92、TCO95和TCO99。
TCO规范的各种测试标准比MPR-II和EPA的能源之星更加严格。
其中TCO92与MPR-II相似,但标准稍高一些。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1]](https://img.taocdn.com/s3/m/44140dccbb4cf7ec4afed035.png)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委托xxxxxxxxxxxxxxxxxxxxx负责解释。
1
本标准规定了频率范围为0Hz<f300GHz的电磁辐射的人体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中规定的限值是人体暴露可以接受的上限。
表3时变电场和磁场的职业暴露导出限值(rms值)
频率范围
电场强度E (V/m)
磁场强度H (A/m)
磁感应强度B
(μT)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W/m2)
<1Hz
-
26400
31200
-
1Hz-8Hz
12000
26400/f2
31200/f2
-
8Hz-25Hz
12000
3300/f
3900/f
-
0.025kHz-0.82kHz
200/f
1.13
1.4
-
3kHz -150kHz
67
1.13
1.4
-
0.15MHz -1MHz
67
0.17/f
0.21/f
-
1MHz -23MHz
67/f1/2
0.17/f1/2
0.21/f1/2
-
23MHz -2500MHz
14
0.036
0.044
0.5
2.5GHz -10GHz
9.85f1/2
GB XXXX-XXXX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
Limi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xposure to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

国家最新电磁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监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补充件)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规范内容一. 测量方式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
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
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二。
测量位置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三. 测量仪器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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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体系及暴露限值
2012年01月18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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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由卫生部制定颁布的电磁标准包括:GB 18555-2001 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 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GB 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
此外针对环境防护还制定了HJ/T 10.3-1996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个标准。
电子部制定的电磁防护标准有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但是,由于各部委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尚不能统一得出最终的标准稿,目前仍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
此外,电磁防护国军标有:GJB 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GJB 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GJB 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GJB 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针对上述标准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7个涉及电磁防护的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归并统一,也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GJB 5313《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在2004年出台了正式版本。
最新制定的《GB/T 23463-2009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规定按照GJB5313的暴露限值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场强计算至少经过具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屏蔽效能。
同样,公众是否需要穿着电磁屏蔽防护服,也只要根据该标准提出的对应频率下暴露限值及所处环境的实际电磁场强度,即可下结论。
下图列出了国内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的对比情况。
为了便于比较,均采用电场强度作为暴露限值的评价指标。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种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均表现为在频率轴上“两头高、中间低”的曲线走向,即对于约30MHz以下频率的电磁波,以及约10GHz以上的电磁波对人体的损伤较小,人体即使暴露在较高的电场强度下也可耐受;在约30MHz~10GHz的范围内成为最敏感的频段,各典型电磁标准均规定了相对较低的暴露限值,即在这个频率范围内,人体只能在较低的场强下方可耐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