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工程投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利益。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六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将相关单位、专家组织等有关人员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专业的验收组织。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验收组成员,确保验收组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竣工验收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工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竣工验收组应当在验收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应当定期进行工作总结,保持验收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组进行准备工作;(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验收报告;(三)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四)组织相关单位签署验收合同,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在进行验收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二)调查了解工程施工情况,掌握工程实际情况;(三)审查工程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检查工程工艺流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检查工程结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三)检查工程附属设施、环境治理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切实保护各方利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 19951115【实施日期】 1996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章名】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此外,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还应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路工程具体的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
公路工程道路竣工验收方案

公路工程道路竣工验收方案一、验收基本要求1.1 道路竣工验收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或修复的公路工程道路整体工程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相关管理制度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确定公路工程道路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1.2 道路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依法合规、科学规范进行,保障公路工程道路质量和安全,实现道路建设的科学、有序、持续发展。
1.3 道路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认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尊重和保护验收人员的权益,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4 道路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等方面。
1.5 道路竣工验收的结果应当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对验收结果不满意的建设单位有权提出复核,其复核结果应当是最终结论。
二、验收程序2.1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资料清单、工程质量档案、相关验收文件等。
(2)审核验收资料,确认验收条件和验收时限,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
2.2 竣工验收过程(1)对道路工程进行实地查验,包括路面平整度、坡度、路肩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排水系统、路面荷载承载能力等技术指标的检查。
(2)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包括沥青路面厚度、路基土质、路面平整度、路基压实度等。
(3)对交通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包括视距、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设施数量和位置、交通信号灯等。
(4)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道路沿线绿化、固土保护、管线保护等。
(5)对道路施工管理制度和监理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2.3 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实地查验和检测结果,结合相关资料和规定,对公路工程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与否进行评定,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同时制定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4 复核和申诉建设单位对验收结论不满意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4〕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的基本原则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组织应独立、公正、专业,由相关部门指派。
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提前30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
2.验收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程序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3.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全面、深入的验收工作。
4.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问题。
5.建设单位应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验收组。
6.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评估工程质量,出具验收报告。
7.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
三、验收的内容及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组要对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安全防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环境保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环保设施、噪声、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使用功能:验收组要对工程的道路通行、照明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评估,确保满足使用功能。
5.管理维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履行管理责任。
四、验收结果及后续措施1.如果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验收组应出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2.如果工程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如果工程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整改。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为检验工程质量和是否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测、测试和验收的过程。
竣工验收是公路建设工程的关键性步骤之一,是确保公路质量安全及工程投资实现价值的重要保障措施。
竣工验收程序应尽可能全面、严格、科学,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
一、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验工程是否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并确保交付使用后可安全、稳定、适应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路工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竣工验收应核查本工程所建设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项标准和规范,合同文本和交易条件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2.公路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质量竣工验收应核查各种构筑物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材料和设备质量标准,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3.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方式竣工验收应核对各项注册建设、监理、施工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文本要求等。
4.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包括公路工程的结构和稳定性、安全保障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完好度,居民环保与安全设施,排水、净化水处理和反渗透设施等。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书面提出。
申请应当注明工程的名称、性质、规模、区域、外观和质量标准、施工时间、施工价格等必要信息。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前提是缺陷处理等工作已全部完成。
2.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立建设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申请的需要,决定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3.设计评审设计评审是对公路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技术和法律合规性的检查。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审核和法律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设计评审的目的是确认公路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适用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尺度、规范、规程及国度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1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尺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交付使用程序,加强对交付使用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参与公路工程工程交付使用的各方。
第三条公路工程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确保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维护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验收应按照交付使用程序进行,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分部门会联合验收和总会联合验收。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向所属单位提交《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按规定形式填写,附有关单位盖章,质量部门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路工程初验合格后,所属单位可提交《公路工程初验合格报告》,向施工单位要求安排终验。
第九条公路工程终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向所属单位提交《公路工程终验合格报告》,所属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填写《公路工程终验报验书》。
第十条公路工程终验后应按交付使用程序要求由施工单位办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交付使用程序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各参与方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令,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需办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及结果如有争议,可按规定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路工程初验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初验是在公路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完成后,质量验收的基本程序,主要验收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初验应按照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进行,分为总会和分部门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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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一一竣工验收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4年3月31日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
验收。
(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 6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
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本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 4年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单位认疋;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环保、档案、消防、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批复材料;
(六)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或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完毕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