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34a8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4.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贤武【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范贤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54号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北安街道谭家疃村,龙泉街道玉石头村、河南崖村、黄家山村、韩家后寨村、段村范家街村、张家小庄村,通济街道于家庄村、东山东村,潮海街道关东村、车家沟村、东关村、后庵村共计27.8561公顷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5f14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6.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地征收是⾮常普遍的,⽽国家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集体⼟地进⾏征收。
征收集体⼟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进⾏预公告,那么征收⼟地预公告包括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对⼟地进⾏征收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布预公告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需要征收⼟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认为符合《⼟地管理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采⽤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式,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个⼯作⽇。
⾃征收⼟地预公告发布之⽇起,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地的位置、权属、地类、⾯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地的重要依据。
⼆、如何审查(拟)征地公告的合法性第⼀,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公告的时间。
已经取得征地批⽂的公告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征收⼟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收⼟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公告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应当是在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2ebda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5.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土地59.7773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3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32.063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9.5802公顷(耕地7.6175公顷、农村道路0.6913公顷、坑塘水面1.2714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8.7760公顷(耕地3.6967公顷、果园4.3100公顷、其它林地0.2303公顷、农村道路0.1709公顷、坑塘水面0.3244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5.4845公顷(耕地5.3392公顷、林地0.1453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土地面积0.66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2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2号)
2013年6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344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75.4252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广水路以南、毛杨路以东,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北王家上流社区、南王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0.1710公顷,其中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0130公顷(果园0.0013公顷、农村道路0.0117公顷),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1580公顷(农村道路0.0247公顷、独立工矿0.1333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二:位于李沧区东部世园大道以北、崂山区纵五路以西,涉及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6.1483公顷,其中杨家上流社区土地0.6852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草地0.5550公顷),西陈社区土地5.4631公顷(耕地3.1296公顷、园地1.7922公顷、有林地0.0273公顷、其他草地0.1098公顷、农村道路0.0727公顷、水库水面0.331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宗地三: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东、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毕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7.3670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0.2622公顷(全部为园地),北王家上流社区
0.0461公顷(全部为园地),杨家上流社区6.1632公顷(园地6.155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2公顷),毕家上流社区0.8955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四: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5.4523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5.2367公顷(耕地0.8241公顷、园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