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凭业绩”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根据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突出业绩导向,与单位贡献硬挂钩;(二)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调整分配结构;(三)强化总量控制,严格执行薪酬计划;(四)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受控。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确定第三条工资总额。
包括基本工资(含津补贴)和奖金两部分。
基本工资(含津补贴)主要包括岗位(技)工资和各项工资性津补贴。
奖金是员工付出超额劳动、取得超额业绩,所获得的超额报酬,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奖金(月度、年终)、HSE考核奖、专项奖、年终表彰奖励、总经理奖励。
第四条基本工资(含津补贴)根据各单位(部门)岗位定员和标准核定,工资总额随定员动态调整。
第五条绩效考核奖金依据月度和年终考核结果核定。
1.单位(部门)月度考核奖金总额。
根据单位(部门)的类别系数、岗位定员、月度考核结果,以及月度奖金系数和月度奖金基数核定。
2.单位(部门)年终考核奖金总额。
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类别系数、岗位定员、年终考核结果,以及年终奖金系数和年终奖金基数核定。
第六条HSE考核奖:根据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考核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核定。
第七条专项奖: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八条年终表彰奖励:按公司《先进荣誉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规定》确定。
第九条总经理奖励:按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1%的比例控制。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过程管理第十条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工资总额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
一季度下达工资总额年度预拨计划,12月份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下达工资总额年度应发计划。
月中根据各单位(部门)月度业绩考核结果下达月度奖金计划。
第十二条如遇机构重组、人员批量划转、编制定员调整等情况,根据定员动态调整工资总额。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x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报表口径下的所有监管企业以及其它授权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与申报、执行与调整、清算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规调控下,集团公司围绕发展战略,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监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各单位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调节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三)坚持出资人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
集团公司按规定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各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五)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各单位通过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与控制,不断优化人事费用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逐步提高人工成本竞争力,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公司工资总额及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及工资支付管理办法1.目的: 为加强管理公司工资总额管理, 理顺工资关系, 按照“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以及“向一线倾斜、向专业人员倾斜”的原则, 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管理公司本部、各项目部3.工资总额管理3.1 工资总额的核定3.1.1 管理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控制标准, 按管理公司实际情况, 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分解下达至各项目部。
3.1.2 项目部工资总额按照“核定基数、工效挂钩、包干使用”的原则, 由项目部根据岗位定员、岗位工资归级标准等, 制定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
3.1.3 项目部在成本消耗控制范围内经审批增加的工资性支出(即超出工资总额控制指标的工资性支出)应上缴相应的税费。
3.1.4 工资总额计划一经核定原则不变, 但遇上级规定而追加工资总额时可以调整。
3.2 工资总额的使用3.2.1 各项目部应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设定工资基金专户, 工资应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造表后, 财务部门方可发放。
3.2.2 工资总额如有节余, 项目部制定发放类别、标准,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 也可留有部分用于下年以丰补欠。
工资总额如发生超支, 将予以抵扣, 不足时转下年抵扣。
3.2.3 项目部如发生管理成本支出超支, 将按超支比例核减经营班子工资总额以及年终兑现额;如发生未按计划上缴管理费, 将按未完成比例核减经营班子工资总额, 并停发年终兑现额。
3.3 工资总额的考核与管理3.3.1 各项目部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宏观控制, 按月考核工资总额, 不得超支。
3.3.2 项目部月度未能实现收入或实现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时, 允许向公司借支, 由公司进行考核后, 发放相应工资。
3.3.3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按月向人力资源部编报考勤表, 不得弄虚作假。
凡经发现查证属实, 除责令整改外, 还将处于工资总额中的等额处罚, 由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各承担50%。
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管理,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资总额核定1. 每年初,总部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情况,确定当年的工资总额预算。
2. 工资总额的核定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市场行情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三、工资构成管理1. 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部分,各项构成比例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考量。
2. 各部门应根据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员工工资构成,确保在总额范围内平等、公平的分配。
四、发放管理1. 工资发放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发放周期进行,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工资发放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工资调整1. 针对经济状况、公司业绩情况等因素,集团总部可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和范围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2. 调整后的工资总额须及时通知各部门,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奖惩机制1. 针对表现突出的员工,集团总部可给予额外奖金或其他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应超出工资总额的合理范围。
2. 对于违纪、失职等情况,集团总部可对相关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不得随意扣减工资总额。
七、监督检查1. 集团总部董事会应对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2. 集团内设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 对于工资总额管理中的特殊情况,应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确保管理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以上所述为《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凡属财务工作中涉及到的工资总额管理事项均适用。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公司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七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公司预算核准和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公司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事项。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第三条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正常劳动时间内的工资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度发放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公司管理层确定。
第六条奖金是根据员工在特定工作任务中表现出色而发放的额外报酬,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制定。
第七条津贴是用于补助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住房津贴、餐补等。
第三章工资总额标准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与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标准,确保员工工资水平合理。
第九条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总额标准将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明确,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制定独立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发放、调整、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资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确保工资总额管理合规。
第十三条员工如发现工资发放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本办法进行调整,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许可,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不得擅自修改。
以上即为《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公司工资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省国资委《省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企业总部及下属各二级子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内部分配管理工作。
下属各二级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其对下属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效率优先;(二)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三)充分考虑公司支付能力、与员工所创造的经济价值相联系的分配机制;(四)实现员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员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五)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六)依法合规。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集团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审核工作;(二)制定、修订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三)审核集团总部及下属各二级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分配方案;(四)对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任务;(二)跟踪、监督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三)收集、整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四)定期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财务资金部负责工资总额预算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审核、汇总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二)监控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三)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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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人劳字[1999]第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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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
1、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2、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
3、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
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第八条集团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
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
关部门考核认定。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集团公司对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调控办法。
工资总额计划每年下达两次:第一次于1月份
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应发工资总额拟定;第二次于9月份对企事业
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下达年度
调整计划。
年度调整计划为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第十条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计划数时,不足的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但发放总额
最高不得超过计划数。
当年提取数超过计划数的,超过的部分要留作储备,
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
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
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
需经集团公司劳资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取消集团公司各类单项奖,设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企事业单
位应切实加强奖金管理,精简压缩单项奖,禁止“切块包干”。
应按“谁奖
励、谁给钱”的原则,搞好奖金分配,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所有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的其它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
四、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
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计划数的,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其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
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年度工资总额。
其初始工资水平,须报集团公司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