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加班工作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第二节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加强劳动安全培训。
第二节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第六章工会组织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协助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曹菁老师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西方学者从不同的立场、理念和对现象的认识出发,对劳动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各不相同的结论,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五大理论学派。
按照从政治趋向上的“右翼”(保守)到“左翼”(激进)的顺序排列为:新保守派管理主义学派正统多元论学派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激进派这些学派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承认劳动双方之间存在目标和利益的差异。
(多选题或单选题)一、新保守派的主要观点【020101】——经济效率最大化(1)市场化是解决效率与公平两大问题的最佳途径。
(2)具有经济理性的员工与管理方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同时他们又能互相协调这些目标。
(3)工会的作用是负面的,减少政府和工会对市场的干扰。
(4)在奉行新保守派思想的国家中,以美国模式最为典型。
(新保守派也被称为新自由派或新古典派,基本由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组成。
)(5)思想渊源: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国富论》。
二、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020102】——强调劳资平等,对工会态度模糊(1)更关注员工的动机、对企业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
(2)双方利益基本一致的。
(3)该学派对于工会的态度是模糊的,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态度是灵活的。
(4)解决方法:高绩效模式,可避免冲突,推进进步的管理实践并增强劳动者和管理方合作。
日本劳动关系模式成为该学派主张的典范。
与管理主义学派主张比较接近的还有英国模式。
三、正统多元论学派的观点【020103】——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提倡工会和集体谈判该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用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该学派认为对员工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同管理方对生产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矛盾的,员工处于不利地位,工会和集体谈判具有积极作用。
(2)核心假设是: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2、劳动者的资格 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
条件,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 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 动义务的资格 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能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内发现职工身体 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毕业于某会计中专学校。1998年吴某因伤摘除了右 肾。2000年4月。某国有企业招工。吴某报名参加该企 业会计工作岗位的招聘。企业组织报名者到当地医院体 检,在体检过程中,吴某未说明自己的右肾被摘除,医 生也没有检查出来。经企业人事部门考核后,吴某被聘 用并被安排在该企业会计室实习。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 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内容为会计业务; 试用期6个月。实习期间,吴某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 任工作。2000年6月,某国有企业获悉;吴某的右肾被 摘除,经医院检查核实后,该企业以吴某身体存在严重 缺陷,不符合上级主管机关制定的《企业招工暂行规定》
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 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 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 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范围。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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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四)劳动者独立性原则 (五)就业平等原则 (六)劳动保障原则 (七)同工同酬原则
一、硬法规范--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6、地方规章; 7、国际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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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权利: 劳务请求权 指示命令权 义务: 报酬给付义务 保护照顾义务 提供劳动条件义务 费用偿还义务 给假义务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义务—劳动权利 私法—公法——社会法
二、劳动法的作用 确定劳动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 劳动 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 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 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 工资的单位。 在我国,用人单位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资格的确认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利:参加劳动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劳动福利 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参加工会和 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 续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劳动义务:劳动给付义务、服从义务 、保 密义务、增益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三、劳动法的意义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社会主义法制组成 国际交流平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 动法的本质和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 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 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其特征如下: 1、全面的涵盖性; 2、高度的权威性; 3、相当强的稳定性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 保护 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 基本标准和规范 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 由与政府适当的干预相结合 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二、软法规范--准规范性文件 1、劳动政策; 2、劳动标准; 3、工会规章; 4、规范劳动法规解释; 5、集体合同;
三、劳动法的体系 所有制结构模式 调整机制结构模式 劳动过程结构模式 职能结构模式(主要): 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标准法 劳动争议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一)含义与范畴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 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 自然人。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 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制约公民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有:户 籍、职数、制裁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 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包括:年龄、健康、 智力、行为自由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原则和规则说 生存权说 劳动关系说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是调整产业领域中的雇佣劳动 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 (一)劳动力的含义 存在的人身性、形成的长期性、储存的短 期性、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投入的不可 分割性、支出的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 (二)劳动的含义 从主体看,以职工身份,职业的 从目的看,谋生手段,有报酬 从性质看,基于法定义务、契约义务 从形式看,集体劳动,从属劳动 (三)劳动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