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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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

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

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

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条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马来西亚进口动植物食品要求

马来西亚进口动植物食品要求


6、在接待检查过程中要完全尊重检查官 的宗教习惯: • (1)从饮食上要尊重 • (2)从饮酒上要尊重 • (3)从朝拜习惯上要尊重
• 6, in the reception the inspection process to fully respect the religious customs of the Prosecutor: (1) from the diet to respect (2) from the alcohol, we should respect the (3) from the customary tpilgrimage ˈpɪlgrəmɪdʒ o respect
• 2、《马来西亚从中国进口牛肉的规定》 • 特别强调: • 2.1、牛源:所有用于屠宰的牛必须来自 中国政府授权的主管兽医认可的健康无口 蹄疫、牛瘟和炭疽病的饲养场,供屠宰的 牛在饲养场至少要留养两星期 。 • 2.2、HALA要求:所有的屠宰、冷却、加 工、运输和其它有关的处理及发货都是穆 斯林方式进行的 。
二、马来西亚相关法律
• (一)相关法律: • 马来西亚对进口肉类和动物源性产品适用 于1953年制定的动物法案(2006年修订) 框架下的进口协定,该协定规定进口的条 件包括对出口工厂的注册和检查,以确认 出口工厂是否遵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SPS)、兽医和哈拉(HALAL)的要求。
• (A) The relevant laws: Malaysia imported meat and animal produc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imals Act 1953 (amended in 2006) imported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he export of imported plant conditions, including the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export facility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veterinary and Sahara (HALAL) requirements.

进口食品海关取样化验流程

进口食品海关取样化验流程

进口食品海关取样化验流程1.报检2.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

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检是否一致等。

并做好现场检验检疫的记录,对货物现况作出初步判断后进行采样。

采样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

所有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

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

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采集品种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少于0.5公斤。

3.实验室检验4.结果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对现场检验检疫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5.发证卫生证书是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之后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它既是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对一批食品进行处理的依据,又是对外索赔的有效凭证。

6.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及其原则销毁是不合格进口食品判定后最严厉的处理方式。

其适应于严重的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明显超过保质期限且感官性状异常等的进口食品。

退货是对一些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食(使)用而退回发货人的一种处理方法。

适应于因贸易国之间卫生标准的差别而造成的超标或因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但国外客户愿意发回及一些经初步审查我国不允许进口的食品。

改作它用是对一些因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供人类食用的情况下可改作非食品工业原料,即还有利用价值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重加工后食用是指一些进口食品在某些指标上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及要求,但这些指标在经过一些无害化措施处理后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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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英文名Forzen Durian,是指:在-18°C或以下储藏和运输之前,
1.经过-30°C或以下冷冻30分钟的榴莲果肉和果泥(不带果壳);
2.在-80°C至-110°C之间冷冻不少于1小时的榴莲整果(带果壳)。

三、允许的产地
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包装厂
输华冷冻榴莲的加工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和农基产业部(以下简称MO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棕榈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2.串珠煤炱菌Capnodium Moniliforme
3.刺盘孢属Colletotrichum sp.
4.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5.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应在MO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以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构建网状结构防止榴莲掉落地面。

在采收及采后处理过程中,避免榴莲与土壤和植物碎屑接触,防止榴莲损坏或擦伤。

3.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和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进行定期监测。

4. MOA应对输华冷冻榴莲果园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

2.加工厂应保持干净,并且有良好卫生条件。

3. MOA应对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果肉和浆料中不使用添加剂。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须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和烂果,去除榴莲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

成熟榴莲经过分级与分类,去除病虫果和杂质后,用加压水流或压缩气流清洁,必要时用杀菌剂进行处理。

2.输华冷冻榴莲应单独包装和储藏,避免有害生物再感染。

冷冻榴莲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

3.输华冷冻榴莲的每个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产品加工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每个发运货物的托盘上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标签式样,以便确认。

5.输华冷冻榴莲在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6.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MO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冷冻榴莲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MOA官员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冷冻榴莲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包括对冷冻榴莲全果实施外观检查。

如发现或检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MRL)等情况,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榴莲,由MO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冷冻榴莲出口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的要求”(“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Durian from Malaysia to China”)。

如出口的是果肉或浆料,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同时还需出具卫生证书。

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卫生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冷冻榴莲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
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榴莲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该批冷冻榴莲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与该批货物果园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3.如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4.如果上述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货物扣留检测,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甚至暂停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八、符合性审查
在项目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马来西亚榴莲种植区对果园和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审查。

GACC将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加工厂予以批准。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根据马来西亚冷冻榴莲疫情发生动态及
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及时与MO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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