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5号)有关规定,现认定大悟县等10个县(市区)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湖北百闻健康产业园等19个园区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等90个项目为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创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发挥返乡创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细化扶持政策、创新工作举措、加强示范创建、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宣传推广,鼓励引导更多人员返乡创业,持续创树“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品牌,打造我省“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促进返乡创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更大力量。
附件:1.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2.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3.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附件1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县名单(10个)1.大悟县2.长阳县3.襄州区4.京山市5.洪湖市6.黄梅县7.竹山县8.利川市9.大冶市10.广水市附件2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名单(19个)1.湖北百闻健康产业园2.汉川市浙商科技园3.枣阳市双创产业园4.麻城市西畈返乡创业园5.湖北多辉农产品物流园6.武汉问津茶苑生态产业园(武汉大雾山茶业有限公司)7.咸宁津晶城科技园8.保康县广经天下返乡创业园9.应城市海山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0.孝昌恒通创业物流园11.巴东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园12.武汉野生动物王国(武汉西湖动物王国旅游有限公司)13.宜都众科孵化器创业创新中心14.湖北四季花海·旅居新镇创业园15.松滋市松美滋美食城有限公司16.湖北省工业自动化技师学院创业园17.湖北大随通物流园18.湖北省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19.当阳市万华创业孵化园附件3湖北省第三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名单(90个)一、企业类(28个)1.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2.枣阳厚德康复医院3.湖北三华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湖北钱钱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巴东县黄连坪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湖北美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湖北蒂坶茶业有限公司8.宜昌诚美农业有限公司9.湖北荆玻金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0.湖北明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湖北众盈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湖北创谷万亩玫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湖北华思电工材料有限公司14.随州市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5.恩施芭雨露茶业股份有限公司16.湖北鑫勇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7.湖北艾舒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18.湖北贡水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9.罗田县外婆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湖北黄安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1.湖北山水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2.湖北秭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3.鹤峰源龙大酒店有限公司24.黄梅县昱慧油茶有限公司25.湖北杰跃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26.晶正电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27.湖北爱心密码科技有限公司28.湖北天宇隆德建设有限公司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33个)29.五峰采峰茶业专业合作社30.咸宁乌龙山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31.应城市荣光油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2.嘉鱼县鸭儿湖养殖专业合作社33.宜城市楚金山农林专业合作社34.孝昌县卓豪种植专业合作社35.远安县董家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36.竹山县谭山观生态茶专业合作社37.孝昌县虎岭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38.武穴市王祖农产品专业合作社39.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0.当阳市桔润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41.京山秋满园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42.竹山县丰宏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43.云梦县仁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44.荆门市志尚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45.鹤峰县鑫百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46.荆州市仁人虾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47.五峰吉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48.监利市一川虾稻种养专业合作社49.团风县金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50.江陵县万圣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51.江陵谦睿虾稻养殖专业合作社52.孝感穗农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53.荆州市虎渡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54.十堰市陌上梓果桑种植专业合作社55.竹溪县兴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6.十堰市德民养殖专业合作社57.鄂州市梁子湖区欢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8.团风县新富来种养专业合作社59.湖北李太婆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60.广水市蔡河镇瓜蒌种植专业合作社61.孝感市唐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家庭农场类(19个)62.安陆市辛中平家庭农场63.丹江口市荣天家庭农场64.紫晶家庭农场生态采摘园65.随县安居镇王永涛家庭农场66.荆州市荆州区年香家庭农场67.阳新县冉秦家庭农场68.赤壁市幽兰山家庭农场69.随县塔儿山家庭农场70.杜山镇绿之缘家庭农场71.黄冈市珍优苗木家庭农场有限公司72.鄂州市梁子湖区百禄山家庭农场73.枣阳市犇盛家庭农场74.保康县鹰子石牡丹种植家庭农场75.通山县大畈观强生态家庭农场76.江陵县苕货家庭农场77.巴东县骄顶寨生态家庭农场78.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神门洞生态休闲农场79.松滋市华强家庭农场80.宣恩县红雲家庭农场四、乡村旅游类(10个)81.湖北拾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建始县德溢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3.通山县格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4.湖北巨轮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85.湖北豪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兴山老岩岭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7.宜昌谷瑞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88.赤壁金果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9.利川市北纬三十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0.枝江市同心花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内人社办函〔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37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2020〕137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一)复评对象赤峰蒙东云计算创业孵化园、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包头稀土谷创业园、集宁皮件产业创业基地、阿拉善右旗创业园暨孵化基地等5家。
(二)复评申报及材料要求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自主申报复评,申报时填写《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落实政策情况、运营绩效情况、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其他情况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具体要求以人社厅函〔2020〕137号文件(附件)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填报说明为准,并附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原件和扫描件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培训处,自动放弃复评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视为复评未通过,取消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我区国家级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审核复评材料并采取邻近省份交叉评审的方式实施现场核查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其中未通过的取消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虹人社〔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区第三批区
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虹人社〔2018〕85号各街道:
为贯彻落实《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型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5〕22号)的文件精神,各街道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关于推荐认定2018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虹人社〔2018〕31号)的要求,经园区申请、街道初审、区人社部门考察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虹口新业坊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单位为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具体名单如下:
虹口新业坊创业孵化基地
1929创业孵化基地
虹控T+SPACE
上海蜂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Workingdom TUBE四川北路凯鸿广场店
1851众创空间
同济虹口绿色科技产业园
上海东浩兰生众创空间
上海灯具城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M创工坊虹口中心
IGS1933新零售艺术文娱空间
各街道要注重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动态管理,主动为入驻基地的创业者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创业登记、跟踪指导等配套服务,协助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等。
特此通知。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3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川财社〔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23〕63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807-就业补助”,并按具体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
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市场主体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因素。
2023年重点工作主要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等。
项目分配主要对2022年评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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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帮扶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载体。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我部将于2016年下半年认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四)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二、示范基地的推荐认定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二)我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由部务会审议确定入选示范基地名单。
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的示范基地照片及视频短片。
四、第三批示范基地推荐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及填报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填报说明
1.《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是推荐认定第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要基础性资料。
对填报的所有信息,推荐单位对其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2.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
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栏中作出说明。
基地启用时间应当早于2013年7月。
3.功能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所具有的主要服务功能。
如:提供经营场所,提供创业辅导,提供融资担保,提供物业管理,代办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账务、法务、人事、社保,协助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项目、社会赞助,组织创业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4.制度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业已建立的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如: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评选办法,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考核办法,孵化基地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章程,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守则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5.业绩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和近三年的主要业绩。
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户数,累计提供就业岗位个数,累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户数;近三年,每年在孵的创业实体户数及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个数,入孵创业实体出园户数及其中继续经营户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满户数及其中实际出园户数等。
为直观简洁,可采用一览表展现主要业绩。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6.荣誉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获得的主要荣誉。
如:某年获某单位评选的某项工作先进单位,某年获市政府授予的就业创业先进单位,某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某年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
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来源:/fg/detail2026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