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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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简称ASF)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类传染病,目前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猪业的头号威胁之一。

ASF病毒对猪的危害极大,既能够造成高死亡率、高发病率的猪瘟疫情,又会对整个猪场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各国猪业主管部门和兽医学界纷纷制定了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以期有效控制和防范疫情的发生。

以下将对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的监测和预警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非洲猪瘟病毒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包括定期对猪场、养猪企业和野猪等潜在疫情传播源进行检测,及时发现病毒的存在。

在疫情监测方面,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比如PCR检测、嵌合酶链反应等技术,快速、准确地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加强对潜在传染源野猪的监控和观察,通过建立野猪监测点、设立猎杀野猪区等方式,控制野猪传播非洲猪瘟的风险。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各国猪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非洲猪瘟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猪场、养猪企业等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打击非法运输、贩卖和屠宰猪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遏制非洲猪瘟的传播渠道。

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范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除了加强监测和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外,卫生防疫工作也至关重要。

加强饲料、饮水等猪场生产物资的消毒和杀菌工作,降低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加强猪场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场地、设施的清洁和消毒,降低病毒的存活可能。

对于可疑症状的猪只,应及时隔离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病毒的扩散。

饲养员和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疫情的交叉传播。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

各国猪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非洲猪瘟病毒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疫情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避免病毒的跨国传播。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治措施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病毒性疾病,对猪类造成重大危害。

为了控制和预防非洲猪瘟的传播,需要综合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防治措施:
1. 生物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制度,包括严格的进出猪场管理和采取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污染的物品和装置进入猪场。

2. 早期发现和报告:加强兽医监测和病例报告制度,对于发现非洲猪瘟病例的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以便采取及时的控制措施。

3. 隔离和扑杀患病猪只:将患病猪只隔离,并采取人工扑杀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4.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非洲猪瘟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疾病发生率。

但是由于非洲猪瘟病毒变异性较大,目前还没有一种有效的疫苗可用。

5. 关闭交易和运输:在疫情发生地区,暂停或限制猪的交易和运输,避免病毒通过交易和运输工具传播。

6. 正确处理病死猪:对于疑似或确诊的非洲猪瘟病例,应迅速处理病死猪,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避免病毒扩散。

7. 教育和培训:加强养殖户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控意识,帮助他们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8.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开展疾病监测和疫苗研发工作,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挑战。

养猪人应该了解的非洲猪瘟知识

养猪人应该了解的非洲猪瘟知识
身上发紫不严重,在臀部就大 块紫斑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
非洲猪瘟肾脏是弥漫性出血
大面积紫色、但是紫色有一个特点是中间部分颜色比较深, 可能还会出现肿胀、但在紫色的边缘会有一些退色,颜色 变淡
十一、猪场出现了非洲猪瘟,猪只被感染之后,如何正确的拔牙呢?
农业部关于非洲猪瘟紧急应急实施方案在2019年已经明确提出了疫点如何划定,就是对已经具备了 良好生物安全体系的猪场,发病猪舍和其他猪舍能够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进行 定点精准的清除,这个东西我们简称为“拔牙”。
(2) 需构建病毒稳定表达的细胞系,原代单核-巨噬细胞仅限于实验室对 ASFV 生物特性与免疫 原性的研究,不适合用于疫苗批量生产,其它易感细胞传代后病毒容易变异;
(3) 需建设安全的病毒操作平台, ASFV 致病性、攻毒模型、免疫效力评价需在动物生物安全三 级 (ABSL3) 以上实验室进行;
(4) 安全性及免疫原性评价周期较长,基因缺失疫苗专利申请及兽药证书的审批需要严格评估程 序,确保毒株在宿主及环境中安全、遗传稳定,且免疫效力不受影响。
3、缺乏免疫营养引起的免疫低下,极易导致“非瘟”发生,母猪为了维持和提高繁育机能,除了 需要饲料等基础营养以外,还需要维矿营养,生殖营养、免疫营养等,防控“非瘟”,提高母猪群 的免疫力、抗病力是关键。
九、非洲猪瘟疫苗开发主要困难
病毒的性质使疫苗的开发变得如此困难。这种病毒知道如何隐藏:它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出现,一种生 活在细胞内,另一种生活在细胞外,并且两种形式都具有感染性。后者集中在宿主细胞表面,免疫系 统将其大部分都视为自身细胞。在存活的动物中,可以产生针对部分病毒蛋白的高抗体,但它们均无 法有效阻断感染。病毒设法使某些抗原对免疫细胞具有吸引力,从而使其他更关键的致病蛋白质无法 被免疫系统识别而隐匿起来。在病毒爆发过程中,一部分被免疫系统认出的病毒的抗原决定簇将会随 着疫情的进展而变异, 使免疫系统不再认识这些病毒,从而使疫情更加难以控制。将这些因素综合在 一起就不难理解,猪的抗体不可能使之免于病毒感染。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核心提示: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旳猪旳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性。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旳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避免、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旳诊断、报告、处置、避免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旳猪旳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性。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旳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避免、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旳诊断、报告、处置、避免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旳单位和个人。

2. 诊断2.1流行病学2.1.1 传染源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重要传染源。

带毒钝缘软蜱也是传染源之一。

2.1.2 传播途径重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旳物品经口传染;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也可经钝缘软蜱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家猪、野猪易感。

家猪高度易感,且无明显旳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别。

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 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 porc 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体现临床症状。

2.1.4 潜伏期一般为15天。

直接接触感染旳潜伏期为5~19天,钝缘软蜱叮咬感染旳潜伏期一般不超过5天。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五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3.17
•【文号】农牧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
版)》的通知
农牧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及之前版本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17日附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

非洲猪瘟的防控

非洲猪瘟的防控

非洲猪瘟的防控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高死亡率和高传染性为其主要特征。

病毒可通过病猪的尸体、体液及污染环境而传播,目前尚无特效药物和疫苗能够治疗或预防该疾病。

因此,防控非洲猪瘟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防控非洲猪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非洲猪瘟病毒的危害性和传播途径,指导养殖户做好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加强自我防护。

二、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非洲猪瘟病毒可通过病猪的身体分泌物、血液、粪便、尸体及污染的环境等途径进行传播,因此要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管控动物交通,杜绝非法运输病猪的行为;2. 严格防疫区域的隔离措施,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3. 加强畜舍卫生管理,做到清洁卫生,维持畜舍内的环境卫生;4. 土地利用合理,禁止等人、等车进入养殖场;5. 确保运输车辆的消毒、清洗、通风等。

三、有效的消毒措施消毒对于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采用以下消毒方法:1. 使用含氯消毒剂或含过氧化氢的消毒液,对动物圈舍、运输车辆等进行消毒;2. 对养殖场消毒间,隔离间、分娩间、养殖设施、用具等定期进行消毒;3. 减少运输车辆进场,而后每辆车进场前,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加强自检自查,及时发现疫情除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外,自己养豚的农民更要注意自检自查,及时发现疫情,所有养殖户都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专业人员开展疫情处置。

总之,防控非洲猪瘟的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只有养殖户、政府、专业人员联合起来,采取果断、科学、有效的措施,才能使防疫工作取得真正的成效。

同时,养殖户要做好自我防护,提高疾病意识,构建起健康安全的养殖环境,共同维护养猪业的生产秩序。

非洲猪瘟的诊断和防治

非洲猪瘟的诊断和防治

非洲猪瘟的诊断和防治非洲猪瘟是一种极具传染性、致死性极高的猪病,一旦出现会给养猪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非洲猪瘟的诊断和防治方法。

一、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1.高热:非洲猪瘟的患猪体温会急剧升高,甚至可达41℃以上。

2.食欲不振:患猪会出现食欲不振、口渴,甚至拒食现象。

3.呼吸困难:患猪出现呼吸急促、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

4.皮肤出血:患猪体内的血小板数量会急剧下降,出现皮下出血、鼻出血、咳血等症状。

5.全身乏力:患猪会出现全身乏力、行动不便的现象。

1.流行病学调查:由于非洲猪瘟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病例多发生在盛行地区,可以通过流行病学的调查提高诊断的准确率。

2.临床症状: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非常明显,可以通过这些临床表现确定病因。

3.实验检测:常用的非洲猪瘟实验检测方法有ELISA、PCR等,在实验室中对病毒进行检测可以明确病因。

4.病理学检测:可以对死亡猪进行尸检,观察猪体内的器官是否出现出血、浑浊等症状特征,以明确病因。

1.加强猪场管理:猪场要进行必要的消毒、清洁工作,卫生条件要严格把控,生物安全措施要得到加强。

2.加强猪只检疫:新引进的猪只或者有病症的猪只,要进行检疫隔离,确保猪场不受病毒的感染。

3.强化疫苗接种:科学选用效果较好的非洲猪瘟疫苗,对猪群进行强制性接种,防止病毒扩散。

4.保持免疫屏障:养猪户若发现猪有非洲猪瘟的症状,要立即隔离,并进行消毒。

另外,要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保持免疫屏障,防止病毒传播。

综上所述,非洲猪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猪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比较困难。

养猪户应当加强对非洲猪瘟的防范意识,认真遵守相关防治措施,减少病毒的传播和扩散,保证猪场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饲料生产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饲料生产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饲料生产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1. 目的饲料原料及成品可携带和传播非洲猪瘟病毒。

规范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管理,对防控非洲猪瘟具有重要意义。

为防范病毒污染饲料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经饲料途径传入生猪养殖场户,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2. 关键风险点2.1 原料。

饲料原料被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的潜在途径较多:一是污染的猪血蛋白粉、肠膜蛋白粉等猪源性原料,直接携带病毒;二是谷物等原料,在收割、初加工、储存等过程中被污染;三是原料在供应商处储存或加工过程中被污染;四是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因接触被污染的运输车辆或暴露于污染的环境而被污染。

2.2 经营场所。

该场所联系着众多生猪养殖场户,是人员、车辆、物资的交汇点,病毒交叉污染风险高。

2.3 车辆。

运输过病死猪、去过感染猪场或被污染的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场所的车辆,可传播非洲猪瘟病毒。

2.4 人员。

接触过病死猪、污染猪肉或去过污染场所的员工或外来人员,可传播非洲猪瘟病毒。

2.5 物资及食材。

来自疫区,或被运输工具、人员污染的物资及食材,可传播非洲猪瘟病毒。

3. 分区管理原则可通过划分“红、橙、黄、绿”四个生物安全等级,进行饲料生产经营场所分区管理,各分区间采用实体隔断或明显标识,人员、物资等进入更高一级生物安全区域时,需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3.1 红区。

饲料生产经营场所以外不可控区域。

3.2 橙区。

饲料生产经营场所原料车停车区、行驶通道、卸料区、办公区、生活区。

3.3 黄区。

原料库、筒仓、投料、输送、粉碎、配料等饲料调质之前工序所在区域。

3.4 绿区。

生产车间、成品库、成品散装仓、成品装料和成品运输车辆行驶区域。

4. 进厂原料、车辆、人员、物资及食材控制(红区)4.1 原料控制4.1.1 供应商选择。

选择规模较大、非疫区的供应商,建立直采体系,尽量减少同品种供应商的数量,降低污染风险。

4.1.2 供应商审核。

建立供应商审核体系,包括生物安全审核(对供应商的原料、加工工艺、成品及厂区环境、生物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引导供应商做好生物安全管控,排除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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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核心提示: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2.1流行病学2.1.1 传染源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主要传染源。

带毒钝缘软蜱也是传染源之一。

2.1.2 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的物品经口传染;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也可经钝缘软蜱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家猪、野猪易感。

家猪高度易感,且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 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 porc 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表现临床症状。

2.1.4 潜伏期一般为15天。

直接接触感染的潜伏期为5~19天,钝缘软蜱叮咬感染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5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家猪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12~14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可引起少量猪只死亡。

2.1.6 季节性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可常年发病。

2.2临床症状2.2.1 最急性:无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 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

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

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

妊娠母猪流产。

病死率高达100%。

病程1~7天。

2.2.3 亚急性:临床症状同急性,但症状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较长(约3周)。

体温波动无规律,常大于40.5℃。

小猪病死率相对较高。

2.2.4 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

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

关节肿胀,皮肤溃疡。

2.3病理变化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

胆囊、膀胱出血。

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脾脏肿大,变软,呈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

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

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用于检测血清样品中的病毒特异性抗体。

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IFA):检测血清样品,用于ASF感染猪确诊。

2.4.3 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可以采集活猪全血样品、病死猪的肝脏、脾脏、肺脏和心脏低温下运送到具备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检测。

血细胞吸附试验(HAD):适宜该法检测的样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淋巴结。

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S-ELISA):通过特异性单克隆抗体检测样品中的目的抗原。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可检测和鉴定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包括无血细胞吸附能力的病毒和低致病力的分离株,尤其适用于病毒失活的组织样品检测。

2.5结果判定2.5.1 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猪瘟,可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非洲猪瘟病例。

2.5.2 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病例。

2.5.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非洲猪瘟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3.1 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猪异常死亡,家猪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4.3 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

4.2.4.4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4.5 对猪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猪相关产品调出,猪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野生动物控制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只(包括自养存活在野外的及家养育种野猪)接触。

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虫媒控制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并实施钝缘软蜱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并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猪产品。

4.2.8.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鼓励自繁自养,防止疫情传入。

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接触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猪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1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1天后,再设置10头哨兵猪监测21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禁养时限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原疫区内禁止养猪。

4.2.13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5. 预防控制5.1阻断传入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养殖;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禁止生猪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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