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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类别:企业管理文件标号: 桂财企〔2001〕75号颁布时间:2001-8—21内容: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自治区直属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本办法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确保质量.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或《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并按关闭破产工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费用测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通过地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属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计划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小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压力和运营困难。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中央财政推出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

本文将对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小企业面临的资金问题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可以增加小企业的资金储备,帮助其提高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发放范围根据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发放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企业创业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创业和初创阶段的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创业补助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支付租金、招聘人才等方面的支出。

2. 小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中央财政将根据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技术改造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补助资金,帮助小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小企业培训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中央财政将通过发放培训补助资金,帮助小企业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4. 小企业市场开拓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和扩大销售。

中央财政将根据小企业的市场开拓计划和销售目标,提供相应的补助资金,帮助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销售收入。

三、申请条件和流程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小企业。

2.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 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小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VIP专享】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

【VIP专享】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第一部分工作流程一、计划申报【时限】每年4月15日之前(2013年计划申报延后到2012年9月10日前)。

【任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给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二、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限】每年6月15日或9月15日之前分二次。

【任务】各级财政和工业主管部门联合向上级财政部门、工信部门上报本年度“关小”资金申请报告。

三、实施关闭和监督检查【时限】全年【任务】根据“关小”计划批复,组织实施“关小”工作,并对全地区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确保“关小”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部分其他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资金申请主体问题。

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补助资金申请的主体应是地方财政和工业主管部门,而不是企业。

应避免已经关闭的企业或者法人代表在上述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

二、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问题。

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在关闭实施过程中,根据计划先行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关闭所需资金,在资金批复后,再行拨付不足部分。

当年未完成关闭任务,有资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故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就能够提前获得部分资金补助,而不是在关闭之后再行补助(奖励)。

三、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本地“关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每年资金下达使用后,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与工信部、财政部进行沟通。

工信部、财政部每年将抽查部分地区“关小”工作进展情况,保证财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16。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五条中央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业机构来管理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申请和资金管理服务。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拨款、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提供给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项目。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指南,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培训、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金需求、项目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大、具有创新性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支出对象、支出金额等。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追责第十四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模板3. 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

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五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

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关闭计划及审核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2023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

2023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

2023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一、背景在2023年,为了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支持创业创新,政府决定推出微型企业补助资金政策。

为了确保这些资金能够有效合理地使用,制定了一套规范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企业:1. 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2. 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元;3. 企业规模在50人以内。

三、资助方式微型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具体资助方式包括:1. 直接补助: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发放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2. 贷款担保: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企业融资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四、申请资格申请资格要求如下:1. 符合适用范围的微型企业;2.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 企业具备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4. 需要资金支持,有明确的用途和计划。

五、申请流程微型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内容;2. 审核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用途合理性等方面;3. 资助决策:政府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资助,并确定具体资助金额或额度;4. 资助发放:政府将资助款项发放给申请企业,并要求企业按照承诺计划使用资金。

六、资金使用要求申请企业在使用补助资金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 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3. 资金使用需经过合理的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4. 资金使用需报备相关政府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七、监督和评估政府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具体措施包括:1. 定期抽查:政府相关部门将对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2. 定期汇报:企业需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3. 不合规处理:对于资金使用不合规的企业,政府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追回资金、取消资助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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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

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

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二O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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