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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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沪教委科〔2017〕67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7〕6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20号)要求,各高校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共推荐了120名青年教师申报“曙光计划”项目。

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网上公示无异议,确定56人入选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入选“曙光计划”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目研究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

希望各高校重视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障入选者科研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联系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陈悦,联系电话:23116822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杜春桃,联系电话:62326182
附件: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8月17日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沪教委科[2009]54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
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9〕5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上海市“曙光计划”已实施15年,对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45)的要求,本市各高校今年共推荐了126名青年教师申报“曙光计划”。

经专家评审以及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共确定56人入选2009年度“曙光计划”,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项目经费分3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50%,第二年下达30%,项目完成后下达20%。

经费下达的相关事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校重视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障入选者科研工作条件,稳定其
工作岗位,以保证项目取得良好的成效。

附件: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附件:
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上海交通大学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2009年7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上海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认定包括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内的45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见附件1-1、1-2)即国内企业向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年计税所得为4200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3700万元。

2、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在美国加州注册,具有美国联邦税务局501(c)(3)公益慈善机构免税资格,税号76-0802983(请见附件2-1、2-2)。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件1-2: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复(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件2-1:501c3 Approval Letter (SJTUFA)附件2-2:CA Tax Exempt Approval Letter(SJTUFA)附件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附件4: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收据样本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89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1.18
•【文号】教办厅[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教办厅〔2006〕2号)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目前已完成了注册登记,并正式开展工作。

为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31日之前,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旧有捐赠资金要全部归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下,原操作方式和使用途径维持不变。

二、自2006年2月1日起,社会各界向教育部的捐款一律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出面接受。

对新增捐款的使用,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出具体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或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操作,或交由(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今后,除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外,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不再直接受理社会各界的捐款业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教基[2009]第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沪教基(2009)第8号)各高校:上海市育才奖是为鼓励本市长期从事高教事业,并在高教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995年设立的。

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活动,对于提高本市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调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性、推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就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名额与分配原则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奖励名额为301名,原则上根据各高校2008年度市高校教职工总数按比例分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思政工作者名额80名;其他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共221名(其中专职人事管理干部名额18名)。

二、奖励范围对象与评选条件1、奖励范围对象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范围与对象是指2007年以来,在本市高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2、奖励条件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精神,凡受表彰的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3)善于探索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在高教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后勤服务、学校建设方面具有开拓、创新、进取精神,成绩突出。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家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教育部门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公益基金会,自主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支持教育改革为宗旨,助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基金会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基金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运营情况。

第九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了各部门和项目办公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其中,以捐赠和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

经费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报销审批流程,加强经费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和基金会的宗旨,制定相关项目计划,统筹规划项目资源和资金,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服务于教育公益事业,推动教育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与评估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合规、有效、可持续进行。

第五章捐赠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3]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德〔2013〕48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本市自2009年起设立“阳光计划”项目,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对《“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12月27日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

“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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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
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
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
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捐赠方指定单一受益者的捐赠项目,由受益者所在院(系)评审小组直接评审和组织颁奖活动,并向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四、评审机构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及《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为专门的评审机构。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专家组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的人员组成。

《奖教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专家组及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的人员组成。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副书记、学指委、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及部分院(系)代表组成。

捐赠项目涉及海外或港、澳、台,国际交流处参加评审。

根据协议规定,有关项目评审请捐赠方代表参加。

五、评审程序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统计,给出当年可供评审项目数及金额。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根据学校情况和协议规定统筹下放名额指标到院(系),由个人(包括留学生)向院系提出奖(助)学/奖教金申请。

院(系)建立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分别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初审,再由校各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主管副校长签字确认。

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两次,分别于三月、九月前接受申请,三月、九月分别评审,适时公布结果。

奖教金每年评审一次,五月前接受申请,五月评审,九月公布结果。

六、工作流程
单位或个人牵线联系与捐赠方达成意向→学校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或捐赠仪式由基金会办公室、国际交流处(涉外及港、澳、台)负责操办→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协议并公布当年参评项目、名额与金额→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受益院(系)组织评审→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备案并通报捐赠方→校结算中心一般通过个人银行帐户转入获奖奖金(工商银行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发出的教工牡丹卡、学生灵通卡)→颁奖活动(按协议邀请捐赠方出席),由主持评审的部门操办,基金会办公室参加并支付所需费用→总结归档→基金会办公室年度报告→公告社会各界
七、财务管理
1、校结算中心建立统一账号,所有捐款一律纳入该帐号,分项目核算。

2、款未到的项目暂不予公布颁发,有基金会办公室限时催办。

3、集中所有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款中的管理费、劳务费,按比例下放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有关部门作评审费。

留存部分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作为颁奖活动费用(组织颁
奖活动单位预支后报销)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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