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省新农合最新政策简介
新农合简介

2.农村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幅度缓慢,城乡居民 医疗水平差距加大;
3.特别是农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难以 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有病不医和因病致贫、因病 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突出。
资料: 2000年城镇人口期望寿命为75.21岁,农村为69.55岁,差距为5.66岁; 农村死亡的儿童中,有34.5%的在死亡前仅接受过门诊治疗,有22.1%
(四)新的探索 21世纪至今
2002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 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已取得的成就
• 一是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稳定在较高水 平。
• 二是筹资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 强。
赞成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相关政策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1997]3号)
2.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01]39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
• 三是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 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立新农合的背景
(一)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的衰落
1.农村集体经济的解体动摇了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 经济基础
2.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无法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3.国家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偏向城市 4.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
(二)农村卫生工作面临困难和问题
8.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豫政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
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河南省卫生厅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印发通知正式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现将《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现象,决定在我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遴选阑尾炎、腹股沟斜疝等30个病种(见附件一),在全省30家医院(见附件二)开展试点,其中三级公立医院10家、二级公立医院17家、民营医院3家。
二、指导原则1.分级定价原则。
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分级定价。
各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市、县两级医院的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省定价格。
2.定额包干原则。
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
患者按病种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定点医院补助费用。
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试点医院自行承担。
3.变异控制原则。
凡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者一律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
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变异率,省、市、县三级医院试点病种的变异率分别不得超过30%、20%、15%(变异率为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总数的比值)。
4.分级监管原则。
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是本县域试点医院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试点医院是否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变异率是否超出规定范围等;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对试点医院所在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市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省卫生厅对省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焦作市卫生局文件焦作市卫生局文件焦卫基妇〔2012〕10 号焦作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焦作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卫生局,城区合管办,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卫农卫[2012]7号),转发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主题词农村卫生农村卫生新农合新农合办法办法通知通知焦作市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2月27日印发豫卫农卫[2012]7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人员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人员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也可按照医院级别确定。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2

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度,新农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ppt课件

的医疗费用负担。
政策解读篇
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濮 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办 法共9章50条6800余字,是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 度的主体政策文件。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 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3、借鉴先进经验
为推动整合工作开展,组织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同志赴 山东日照和临沂、安徽铜陵、江 苏南通考察学习了整合城乡医保 制度的组织实施情况、政策统一 情况、业务经办情况等,做到了 整合工作作为整合工作的 组织实施主体,更是成立了 以局长谢传芳为组长的组织, 设立8个专项小组,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积极 工作。
4、严格督导通报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间 节点,建立了我市的工作台账与周报制 度。及时对县(区)进行工作指导,确 保全市整合工作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 整合期间,共建立市、县(区)工作台账 153页涉及数百项具体工作,汇总统计报 表200余张,涉及各类数据1545项。
(二)注重调研,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奠定基础
三、医疗服务项目更加丰富。在医疗 服务目录方面,整合后纳入河南省医保支 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计4441项,与 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相比,支付项目增 加177项,增幅4%;与原新农合医疗服 务项目相比,支付项目增加254项,增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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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
一、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 用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 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 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 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 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 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 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住院补偿规定
1、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 补偿标准如下:
谢谢!
(3)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 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 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 注:2012年在我院中医科住院的参合 患者起付线不再优惠,中医药服务仍然优 惠10%。
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 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 一项优惠政策。
★我院对本市五县五区的参合患者执行 市级标准: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 70%;对本市以外的参合患者执行省级标 准: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65%。
2、起付线优惠政策: (1)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 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 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 (2)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 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 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 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 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 定。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 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6、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 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 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 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 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平产,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 (限价550元)定额பைடு நூலகம்助250元,在县级及 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 偿400元。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 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 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 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 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 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 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 用。
7、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 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 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 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 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 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9、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 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 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 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