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南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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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洛政办〔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保障待遇第五章保障范围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信息系统第九章附则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高中及高中以下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1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2.5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8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2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2.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全年促进60.72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选派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86.7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50.2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36.44万人、占40.1%。

全年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16.4万人,带动就业74.68万人。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2.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享受主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发布单位】81602【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88号【发布日期】2001-08-27【生效日期】2001-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办〔2001〕88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0〕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95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各地三项改革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全面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最近,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经验,明确了近期三项改革工作目标和需要在改革中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三项改革的新局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青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三项改革步伐三项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三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总结改革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把三项改革引向深入,努力开创三项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二、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要全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参保率达到50%以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新政办〔2020〕 4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提升我市医药服务保障水平,着力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难题,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现就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合理确定、细化分解总额预算指标,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紧密型县域型医共体)由被动控费向主动控费转变,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绩效,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

(一)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边界,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建立机制。

坚持平等协商,建立协商谈判机制,科学确定总额预算指标;坚持权责对等,建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控制成本、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总额预算实施办法。

4.统筹推进。

注重总额预算的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s)、点数法等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提升医疗保障综合效益。

医保的一些政策

医保的一些政策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专用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支付项目的其它医疗费用。

二、什么是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头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分开核算。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经批准的部分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也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由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从起付线至封顶线以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费用:(1)普通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留观医疗费用;(3)经认定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支付完规定病种起付线以后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三个目录”管理:(1)“三个目录”:是指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2)制定“三个目录”的目的: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凡在“三个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对列入目录内的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限制了使用范围或规定了个人需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凡不在“三个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其中,“甲类目录”为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品种。

“甲类目录”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为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品种。

“乙类目录”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各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调整后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发布实施。

2020年社保九大政策变化

2020年社保九大政策变化

2020年社保九大政策变化2020年,伴随着全球疫情的蔓延和社会经济形势的严峻,我国社保制度也面临了一系列调整与改革。

这些政策变化对于广大职工和企业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20年的社保九大政策变化,并为您解读其背后的意义与影响。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2020年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下调至16%,在稳定企业用工的同时,也为职工减轻了一定的社保压力。

然而,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带来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确保未来的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面对疫情对就业市场的冲击,我国相应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新政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提高至5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

同时,政府也进一步加强了就业服务和培训的支持,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三、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权益保障,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得到适当提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另一方面,低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则得到了下调,减少了企业的负担。

这一政策既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四、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为了进一步促进人口政策的调整和落实,2020年生育保险待遇也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新政策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原来的基础养老金50%上调至80%,给予了更多的保障和补贴,以鼓励夫妻双方合理生育,并积极应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五、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2020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和调整。

其中之一就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提高。

新政策规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至80%,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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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省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近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明年起,河南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省8000多万农村居民将与1100多万城镇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时间表、路线图。

根据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把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旨在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本次整合重点突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新政策执行后,我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也将统一。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安排,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今年围绕重点任务安排的工作计划是:10月底前,要出台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实施办法;11月底前,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机构的整合对接、新农合基金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并制定统一的经办业务规程。

2017年河南城乡医保整合统一后,疑难问题解答:
城乡医保整合,对老百姓有啥好处?
小金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弊端逐步显现,参保人员待遇不公的问题日益突出。

医保制度的碎片化,还带来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不合理负担。

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势在必行。

城乡医保整合后,将对老百姓带来哪些实在的好处?据介绍,从地方实践看,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

同时,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

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

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两种医保制度。

该政策的落实也意味着民众就医报销将不分城里和农村。

据人社部10月8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兵团在内的20省份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整合后如何管理?
目前,我省基本医保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河南省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该如何整合呢?根据《意见》,河南将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

将卫生计生部门
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
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计划,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将遵循“待遇就高不就低”原则,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显著提高。

新政执行后,我省将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
付比例间的差距。

另外,河南省还将统一医保目录。

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
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
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
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
总体合理。

据介绍,此次改革,重点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
衔接。

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
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我省提出,将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

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
平稳。

整合后,城乡居民咋缴费?
根据《意见》,以后将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

筹资标
准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
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
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其中,我省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以及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合并前完成对城
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
解决。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
占挪用。

据介绍,我省将加快建立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尽快实现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推行城乡居
民健康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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