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内异地居民医保流程

《河南省内异地居民医保流程》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河南省内异地居民医保的流程。
先来讲讲张爷爷的故事。
张爷爷跟着子女从老家搬到了另一个城市生活,这就涉及到异地居民医保的问题。
第一步,备案登记。
张爷爷要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亲自去办理。
备案时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就医地信息等。
比如说,有一次李奶奶因为没说清楚就医地的具体地址,又重新打了电话备案。
第二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张爷爷可以在就医地选择已经开通异地医保结算的定点医院,这样看病才能报销。
第三步,持医保卡就医。
看病的时候,张爷爷要带上自己的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或者门诊手续。
第四步,直接结算。
如果医院已经实现了异地医保直接结算,那么张爷爷出院时只需要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医保报销的部分会直接由医保系统结算。
比如说,有个小朋友在异地看病,很快就完成了直接结算,减轻了家里的负担。
如果医院不能直接结算,就需要先自己垫付费用。
第五步,回参保地报销。
张爷爷把看病的各种票据、病历等材料带回去,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同学们,河南省内异地居民医保流程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按照步骤来,就能保障异地就医的顺利和费用的报销啦。
河南河北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

河南河北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话说河南河北异地就医报销那些事儿》嘿,家人们!咱今天来唠唠这河南河北异地就医报销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事儿啊,可关系到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呢,可得整明白了。
咱先说说这流程哈。
你要是在河南或者河北,然后跑到对方那里看病,那可得先备案。
就好像你要去人家地盘玩,得先跟人家打个招呼,告诉人家你要来啦。
备案这一步可不能马虎,要不然到时候报销起来可就麻烦咯。
就跟那赶路一样,方向得搞对喽。
备案完了,咱就可以放心去看病啦。
不过这里可得注意点哈,你得去那些定点医院,不然啊,就怕报不了销,那不就亏大了嘛。
就好比你想去吃好吃的,得找个正宗的馆子,别找错地方了。
等看完病了,报销这一步就来啦。
就跟领工资一样,满心期待。
但是呢,也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啥发票啊、病历啊、清单啊之类的,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跟出门得带钥匙一样重要,少了可不行。
然后嘞,就是等着报销的钱到账啦。
这过程就跟等快递似的,有时候着急也没办法,只能耐心等着。
要是等得太久,心里那个痒痒啊,恨不得催一催。
要说这注意事项呀,那也不少。
首先,备案的时候一定要填对信息,可别写错字或者弄错啥的,不然到时候系统不认,那可就傻眼了。
还有就是看病的时候,别稀里糊涂的,得问问清楚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别最后发现报不了,那多郁闷呐。
再就是保存好那些个单据啥的,可别弄丢了,不然就跟丢了钱似的心疼。
咱得把这些都当成宝贝一样好好护着,等报销完了再松口气。
总之呢,这河南河北异地就医报销啊,咱得认真对待,别嫌麻烦。
搞清楚流程和注意事项,就能少走弯路,顺利报销啦。
就跟咱平时过日子一样,得精打细算,把该拿的都拿到手。
希望大家以后在异地看病都能顺顺利利报销,开开心心回家!哈哈!。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须知1、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地区以外医院诊治的,应由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报地区医改办批准。
参保职工到地区以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本级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可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就诊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凭急诊证明到地区医改办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即应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3、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旅游期间患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并在住院后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出院后由单位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统一发票、病史小结、证明书、费用明细单(注明医院级别)等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由地区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4、长期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1-2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住院的,应在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寄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医保的部门,由单位经办人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及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由地区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5、转往本地区以外(含长驻在外人员)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回本地报销时,各年龄段个人自付比例为在本地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
6、病人出院时,请不要忘了向医院索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同时将住院费用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并带回到当地医改办报销医疗费用。
7、不得向医生点名开具《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否则费用自付。
凡属《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药品费用要先自付10%。
8、点名手术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费等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9、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费用、在校大学生、职工家属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7.27
•【字号】豫医保[2009]19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豫医保〔2009〕19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外转就医参保人员享受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1日前已经外转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省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豫医保[201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及即时结算等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共同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和即时结算。
本协议所称省内异地就医包括转诊就医及长驻异地就医。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及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
第四条甲方应加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省内异地就医服务及即时结算管理制度,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执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的相应措施,并为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提供方便。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及优先适宜技术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应及时作坏账处理。
第八条乙方要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宣传;公示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主要政策、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咨询服务;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f0e8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6b.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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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章)和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
(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