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平台一、背景分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建立省、州(市)、县(市、区)的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二类疫苗、公立医院药品十大交易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权力最集中的领域之一,资金往来大、利益关联度高,向来备受社会关注。
如何实现源头治腐,取信于民?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为深化公共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公共资源交易分析现状目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纵横连通平台体系基本形成,自2017年以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纵向贯穿32各省级平台、81个地市级平台,还有574个交易系统,汇聚交易、主体、专家、信用、监管5大类数据,十大交易领域数据。
每年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有20多万亿,相当于我们GDP的三分之一,数据量大,而且非常有价值,这个数据直接反映了政府投资、政府招投标、林权、矿权等等公共类型资源交易的宏观和微观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多个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仅以传统的统计分析为主,聚焦在数据量、金额、区域、时间等维度,分析区域上报的数据量、某时间段的行业总金额、区域总金额等内容,对于围串标行为、异常交易、经济活跃度、投资热点、各行业投资相关性影响等没有深度分析,没有充分挖掘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价值,无法有效为相关管理部门评估地区经济发展形势、供求关系,预测未来交易价格、规模、分布,拟定宏观政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水平提供依据。
目前贵州省、张家界市、甘肃省、国家信息中心等均建设了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平台。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痛点分析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多种类、多层次、多性质的建设工程招标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国土入场市场、国有资产交易等,都是公共交易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公共资源交易是中国市场经济构成的重要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汪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渐完善起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降低了交易过程的规范性,进而直接影响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严谨性。
本文主要探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问题;对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要做到规范、合理,这样才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准确性,同时还能发挥管理的作用,以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形式化。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分析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政府授权机构掌握的共享资源,主要是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自然类、行政类的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主要可以规划为政府资产、社会资产两大类,政府类资产是围绕公益事业产生的共享资源,社会资产是在市场内获取的公益类资产。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公共资源交易中实行管理有助于强化市场结构,让公共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环境,整合市场中的公共资源,进而提高交易的效率。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常见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例举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缺乏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缺乏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朝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经济市场化的作用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缺乏合适的法律法规,同时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注重统一管理,如果缺乏法律法规就很难实现统一管理,很多地区、行业会从自身出发制定法律法规,而这部分法律法规无法集中起来,致使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需求。
除此以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可能会对同一款法律法规产生不同的解读,很容易把法律法规用错地方,不能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操作。
(二)法律约束性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法律约束性差是较为明显的问题,法律体制如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没有约束性就会引起不规范的情况。
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管理措施,只能是采用探索、摸索的方式组织法律约束工作,并且全国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案例说明法律约束的重要性,致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暴露出问题,增加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难度。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及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依法进行采购供应商、施工队伍、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择优、优质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包括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需求发布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需求方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公告发布,包括采购标的、采购数量、交易时间、资格条件、报名条件等。
第六条投标报名是指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意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需求发布方表达,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第七条资格预审是指需求发布方对报名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是指需求发布方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企业信用情况、业绩、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公开评标是指需求发布方组织评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最终中标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的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发布、报名、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公示等功能,并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投标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决算

21
合计
11
285,024.32
合计
22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公开01表 单位:万元
决算数 2
99,690.70 4,934.78 35,197.37
240.00 20,579.19 1,000.00 4,778.07 166,420.11 4,888.56 113,715.65 285,024.32
12
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位:万元项目
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上级补助
附属单位上缴
本年收入合计 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
收入
201 20104 2010401 2010402 2010403 2010404 2010408 2010409 2010450 2010499 20111 2011199 202 20203 2020302 2020399 20204 2020401 2020402 206 20603 2060301 2060302 2060399 20605 2060503 207 20799 2079903 208 20805 2080501 2080502 2080503 2080504 211 21110 2111001 21113 2111301 221 22102 2210201 2210202 2210203
5
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安排中央财 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 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核准、审核重大外 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提出 涉及安全审查的目录。会同商务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和 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 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 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 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细则》解读目录CONTENTS 01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02 《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解读03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最早应该是1999年珠海市率先启动。
其后,各地也都因地制宜对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由于这项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缺乏顶层设计,且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内容和多部法律法规,推动难度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0余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0余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百项,近几年与公共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10余项。
2.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始于2012年,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项):《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1号)省政府办公厅(5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省技术监督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标准)省交易监督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及第三方评价办法》等20余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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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
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
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具体涉及7项内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
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布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内容进行修订。
较之原先的18号令,87号令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凸显了“衔接”“吸纳”和“创新”三大关键词:“衔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吸纳”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招投标有益做法,“创新”了货物服务招投标操作机制。
修订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重构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的程序性规范,将成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招标投标法》修订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即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
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文件
2017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印发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
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5份标准文件,与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等4份施工类标准招标文件一道,共同构建形成了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
文件指出,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为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公开责任主体。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将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
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颁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
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办法》共6章45条,较20号令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补充规定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