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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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监管;(三)建设并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四)监督指导县(市)招标采购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

第五条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三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十一)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民生工程项目;(十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十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十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十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十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十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十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十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

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使用权利转让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宁政规字〔2014〕1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主要包括:(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运用政府信誉借贷的资金和以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依法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资源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监督管理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加有效、公平地进行公共资源的交易,市场上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组织资源的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运而生。

二、建设目标1.建立一个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方便各方参与者进行资源交换。

2.提供公共资源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服务,确保信息的准确、透明。

3.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正、合法。

4.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实施措施1.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布部门、交易处理部门等,以及必要的职能部门和支持部门。

2.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细则,包括资源的交易方式、参与条件、交易流程等,确保交易的透明、公正。

3.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发布,方便各方获取和查询资源信息。

4.建立资源交易注册和认证制度,对参与者进行资质审核和身份认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包括交易资金的监管、交易合同的监管等,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纠纷。

6.建立交易评价机制,对交易双方进行评价和信用评级,提高交易诚信度。

7.推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利用,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资源交易,提高交易量和交易效率。

8.建立资源交易统计和分析体系,定期发布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实施效果评估1.交易效率提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资源交易的流程和环节得到优化,交易效率有望提高。

2.资源利用率提升:通过资源交易的整合和配置,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望得到提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信息透明度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服务可以使交易信息更加准确、透明,有利于各方参与者的决策和评估。

4.交易风险控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可以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宁政发[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集中原则。

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市级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实行统一管理。

高效便民原则。

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采取有效形式,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透明原则。

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

有效制约原则。

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服务中心日常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进入或者退出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事项的审查、确认工作;(三)为进驻服务中心单位办理事项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指引和综合服务;(五)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六)组织对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评议;(七)负责对各分中心及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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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一、招标阶段
招标项目负责人进场申请时须携带本项目代理合同及该项目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报监督科存档备查。

招标文件应按招标师注册管理规定有本单位招标师签字盖章。

二、投标阶段(政府采购)
报名环节,代理公司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按时接受报名,不得迟到早退。

三、开标现场
代理公司人员持证、挂牌服务。

科室人员密切配合,按AB岗制度执行,交易中心人员拍照,维持次序。

四、抽专家
监督人员现场签认,严格按时间启封专家名单,专人打印管理。

接电话、接专家,交易中心人员靠上。

五、评标现场
代理公司人员持证、挂牌服务,评标专家须携带专家资格证书。

评标室一般不超过3名代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都应关闭手机。

如有问题,负责人应尽快向招标方及监督人员反映,及时保持沟通。

六、中标
评标后代理公司及时进行公示、下发中标通知书,退付投标保证金,协助招标方尽快签订合同,提交代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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