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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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人员从业素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对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从业人

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或消防社团组织,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鉴定业务上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的指导,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鉴定站条件

第六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专(兼)职负责人和组织管理人员及考评员:(一)具有专职站长,且站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和培训考核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二)具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工作分别由两人承担。会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出纳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聘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且其中1人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四)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考务和设备维护人员。其中,计算机管理人员具有计算机文字录入和编程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档案管理经验及计算机录入能力;考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能够熟练使用和维护设备。

第七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室、办公设备和理论考试教室。办公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各办公室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考评人员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管理人员办公室配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考务管理系统;理论考试教室不少于2个,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照明、通风条件良好,每间教室内配有40套标准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二)具有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建筑消防设施技能鉴定室,且符合防尘、防静电、防潮、电压稳定等条件和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消防训练场,且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展开、实际出水和使用各类灭火器灭火的条件。

第八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下列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每个系统不少于一套: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

(二)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

(三)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

(四)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应急广播系统;

(六)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七)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八)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

(九)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

(十)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

(十一)模拟消防电梯;

(十二)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十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

(十四)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

第九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详见附表)。

第十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鉴定工作计划、考评和考务人员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考场规则等管理制度。第三章建站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承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提出包括建站方案在内的书面申请。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建站方案、拟建站单位性质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向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承建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

第十二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成后,承建单位应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附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申请初审。

第十三条省级消防协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实地查验和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承建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四章职业资格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将每批鉴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名单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消防行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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