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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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5320(以下由申请人填写)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xx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制附件1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材料序号材料名称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台站建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拟使用频率区域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干扰分析报告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拟使用频率的建设项目有规划的提交规划评审报告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附件2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1、双向卫星地球站和需要电磁环境保护的地球站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卫星通信网许可批件复印件运营许可证复印件(使用本系统卫星通信网的除外)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2、广播、电视台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3、公众无线通信网无线接入系统集群系统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有频率中设台时提供)运营许可证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网络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有争议和特殊要求的提供)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4、雷达站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5、微波站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6、民航通信导航台站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7、专业无线通信网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许可频率中设台时提供)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网络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8、陆地移动台8-018-028-038-048-058-068-078-08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许可频率中设台时提供)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9、个人业余电台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身份证明复印件业余无线电协会会员证复印件无线电操作证书复印件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技术资料申报表(根据台站类别提供相应的申报表)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核准代码(成品台提供)拟用电台检测报告(自行组装电台的提供)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10、船舶电台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船舶提供)台站设置和使用设计方案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附表3申请频率和台站许可变更、延续、注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事项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变更A-01A-02A-03变更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变更无线电台站项目或参数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技术资料申报表(根据台站类别提供相应的申报表)根据申请,对照表一、表二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延续B-01B-02延续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延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根据申请,对照表一、表二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注销C-01 注销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注销台站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注:上述列交的申报材料清单仅为受理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者免于提交不必要的材料。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机关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单位)填写一份报重庆市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时报电子文挡)。

2.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提交机关名称填写重庆市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名称。

4.“台站类别"参照无线电台站申报材料清单内容填写.5.申请无线电频率、设置台站、申请实效发射试验的申报材料按无线电频率、台站申报材料清单的“台站类别"进行申报。

6.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报停按变更、延续、注销、报停申报材料清单的“申请事项”进行申报。

7.所附申报材料必须采用A4纸(16开)打印或填写,并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签名。

8.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申请内容,申请人(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撤消或变更申请内容。

9.本申请书中涉及表格可从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也可从www。

渝信无。

cn网站上下载。

10.新申请频率的同时申请设台的,可只填写一次申请书,分步补充申报材料。

11.本申请书一式一份.12.编号格式:(1)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渝信无—年份-A编号(2)市信息产业局万州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万-年份-A编号(3)市信息产业局涪陵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涪—年份—A编号(4)市信息产业局黔江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黔—年份-A编号如申请设台、实效发射试验,请在此页填《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表2) 如申请设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请在此页填《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表17)无线电频率、台站申报材料清单(在相应的□内打√)变更、延续、注销、报停申报材料清单(在相应的□内打√)。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7月2日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无线电台(以下简称“机车电台”)是指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上固定设置的利用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的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组合。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据《条例》和相关规定对设置、使用的机车电台核发电台执照。

执照核发范围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机车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核发机车电台执照,应审查设台单位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并满足铁路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机车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机车电台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执照发放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机车电台执照,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行政许可审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业余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业务仅限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单位开展,且不得通过该业务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电台。

除非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包含与空间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但不包含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划分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可用无线电频率见附件1。

使用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用于业余业务的频率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设置、使用具备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要求、许可证照样式等事宜执行有关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和相关实际操作经验;(三)有能够保证业余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关业余无线电台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可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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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发布
2017-0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实施机构: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频率台站管理科(二)申请主体: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窗口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
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内容的书面申请;设置组网无线电台(站)和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提交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对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者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停用或者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五)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变更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六)申请材料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

(原件1份,纸质)
6.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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