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学—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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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 责政许令可改或正者,超对越直法接定负职责权作的出主准管予人行员 政和许可其决他定直的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二)分对;符构合成法犯定罪条的件,的依申请法人追不究予刑行事
政责许可任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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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附有 附加义务 权利性许可 附义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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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面形式 分类 独立许可 附文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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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管行政许可机关
共同许可 条件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机关的
分工是法定的
委托许可:以原机关名义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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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卫生行政许可的对象 人员
物品:产品设备 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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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 动。
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
授课内容
1
卫生行政许可介绍
2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3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
2
卫生行政许可
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 为。
前提:法律的一般禁止
3
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
特征:依申请,赋予资格权利,要 式
外部行政行为:≠ 审批 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 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 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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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卫生执法程序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无申请即无许可 2.法律明示告知
38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应符合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与决定、发证与注册、监督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事项目录,并按照法定权限发布公告。
第五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有权选择合理的申请方式。
第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拖延或者滞留。
第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许可,并明确许可期限及有关条件。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发证注册,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保密许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法获得从事相应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进行合理的审核及补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许可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许可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发证与注册第二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发证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发证注册应当包括:发证日期、有效期、许可范围等。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12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决定》 18、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 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放射诊疗)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30页
第七节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1、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满前要求变更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应该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行政 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 许可证件上给予注明;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 行政部门应该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属于能够变更情 形,应该按照要求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设定卫生行政许可是一项主要立法权力, 必须符正当律要求和法定权限。
1、卫生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就是什么样规范性 文件才能设定卫生行政许可: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决定 (4)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6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执业医师执业(含中医医师)注册及执业证 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设置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试验室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引言概述: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之前,必须取得的特定的行政许可。
这项许可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规模、设施、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后发放的。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不仅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医疗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重要性、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1.1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1.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1.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重要性2.1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2.2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2.3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2.4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流程3.1提交申请材料3.2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和评估3.3发放许可证书或决定不予许可3.4监督检查和年度复查4.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批标准4.1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施4.2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和管理水平4.3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体系4.4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4.5医疗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5.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5.1许可办理时限较长5.2许可标准和口径不统一5.3许可改革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5.4监管缺乏及时有效的手段和手段总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是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维护公众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本文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重要性、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可办理时限较长、许可标准和口径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信通过不断优化卫生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能力,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产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机构设备进行许可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卫生行业的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具体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卫生事业单位许可: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等卫生事业单位进行许可管理,包括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等。
2. 卫生产品许可:对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等卫生产品进行许可管理,包括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使用许可等。
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许可:对医生、护士、药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许可管理,包括执业许可和继续教育许可等。
4. 卫生机构设备许可:对医疗设备和卫生环境设施进行许可管理,包括设备购置许可和设备安全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卫生行业的运作,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同时,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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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简介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前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卫生事业活动安全、卫生人员职业资格、卫生机构设立、卫生产品和卫生相关行为等进行的事先审批、核准或者登记行为。
这种管理行为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卫生领域活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十分繁多。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1.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医疗卫生机构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审核、审批医疗机构开办、变更、复核、续执等行为的管理。
在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过相应的许可程序才能进行开业,包括: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新设医疗机构开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许可、医疗机构合并、分立、终止许可等。
2.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行业从业资格进行审批、认定、发放证书等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对医师、助理医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医师、助理医师必须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行业工作。
因此,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
3.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销售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许可、登记或审批的管理。
这种管理行为是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4.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卫生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认定等行为的管理。
在现代医疗卫生领域中,高素质的医护人员非常重要,而卫生职业学校是培养这些人员的重要渠道。
因此,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也相当重要。
5.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疫苗生产许可等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联系明;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审批程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义务)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检查内容)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许可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可暂停或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其他责任)对于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长期。
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不符合情况,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该文档共1200字,符合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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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
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九条: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
该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适用于我省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四)游泳馆;
(五)商场(店);
(六)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
3、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4、放射诊疗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5、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五、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