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等规范强条
道路专业易犯强条-xu

一、道路建筑限界。
易犯问题:交通标志、防撞护栏以及硬隔离设施等侵入建筑限界。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3.4.2条。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二、道路净高。
易犯问题:设计采用规范规定最小净高,未考虑道路加铺、积雪等因素影响以及驾驶员的视觉感受、特殊车辆(消防、应急车辆以及无轨、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的通行要求等问题。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3.4.3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条。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1 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三、行车视距。
易犯问题:道路有会车可能时仍采用停车视距;路面湿滑、平纵指标低或货运车辆多等情况下未进行视距验算;平面交叉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视线不连续;平面交叉范围内仍采用基本段规定值(二者不一定相同);城市地下道路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未进行视距验算。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3.3条;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5.3.3条。
6.6.1 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规定值。
4.3.3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5.3.3 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强度指标。
易犯问题:设计习惯性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C30、C40和C50等作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强度标准,虽然混凝土强度等级与弯拉强度有一定的正相关,但不一定能保证满足一定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就同时满足弯拉强度要求。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十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
!!!!!!!!!!!!!!!!!!!!!!!!!!!!!!!!!!!!!!!!!!!!!!!!!"
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桥台、 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 & " & " ’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规定如图 * + * + ’。 & " ( " ’ 公路用地范围 & " ( " ’ " %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 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 !, 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 条件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 (,,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不少于 ’, 的土 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 " ( " $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规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建筑物,如开挖渠道,埋设管道、电缆、电杆及其它 设施。 ( " ) " %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 " * " % 各级公路的每一条车道均应保证有大于规定的停车视距。 + " % " ’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线,路基设计标高一般应高出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 $ + ), 以上。
公路强制性条文

础上, 进行初勘。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特大桥和大桥, 必要时, 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勘察 (技勘) , 对初勘作进一步补充勘察工作。 ・ %,-# ・
第十一篇 !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初勘阶段, 应对各桥位方案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并对建桥适宜性和稳定性有关的
工程地质条件作出结论性评价。 !"# !"#"$ " 隧道初勘 初勘要求 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检验或复查隧道位置的最佳方案。通过资料收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路用地范围内, 不得修建非路用建筑物, 如开挖渠道, 埋设管道、 电缆、 电杆及其它
・ ’!-( ・
第十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图 !"!"#
图中 — —行车道宽度; !— — —左侧硬路肩宽度; "%—
各级公路建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界 (尺寸单位: $)
— —右侧硬路肩或紧急停车带宽度; "#— — —侧向宽度,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 ( "%、 ; 其它各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 "— "#) 度减去 & " #’$; — —当计算行车速度等于或大于 %&&($)* 时为 & " ’$, 小于 %&&($)* 时为 & " #’$; #— — —左侧路缘带宽度; $% — — —右侧路缘带宽度; $# — — —中间带宽度; %%— — —中央分隔带或交通岛宽度; %#— —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当 " !%$ 时, 当 " , %$ 时, &— & + "; & + %$; — —设置路上设施的宽度; ’— — —人行道、 自行车道宽度; (— — —净空高度, 见本规范 ! " ! " - 条的规定。 )— 注: 隧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大于侧向宽度时, 建筑限界应包括所增加的宽度; !桥梁、 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 其净高一般为 # " ’$。 "人行道、
城市道路设计强条汇总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3.4.2道路建筑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m)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 4.5小客车 3.5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三轮车 2.5人行道行人 2.5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洞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的规定。
表6.2.5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交通等级特重、重中轻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4.5 4.5钢纤维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5.5 5.0《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5.1.5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3.0.9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城市道路强制条文

1 工程设计1.1 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Ⅱ、Ⅲ。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2.2.1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2.4.1 道路建设限界图中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Wc--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W1--侧向净宽(m);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mb--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Wa----路侧带宽度(m);Wf--设施带宽度(m);Wp--人行道宽度(m);hb--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e--顶角抹角宽度(m)。
最小净高表 2.4.1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a代表年)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市政工程规范强条汇总

市政工程规范强条汇总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d11p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度减去& " #’$;
#———当计算行车速度等于或大于%&&($)* 时为&"’$,小于%&&($)* 时为&"#’$;
$ % ———左侧路缘带宽度; $ # ———右侧路缘带宽度; 度%;—%——中间带宽 度#;——% —中央分隔带或交通岛宽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 " ! %$ 时,& + " ;当 " , %$ 时,& + %$; ’———设置路上设施的宽度; (———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 )———净空高度,见本规范! " ! " - 条的规定。 注:! 桥梁、隧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大于侧向宽度时,建筑限界应包括所增加的宽度;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部公路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电话"#" % &’!(!$#));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于$ 月 # 日前出 版发行(电话"#" % &*!()*)&);
四、部公路司将于年内举办二期各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宣贯研讨班,每期三 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 ·
第十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图 ! " ! " # 各级公路建筑限界(尺寸单位:$)
图中 !———行车道宽度;
"
———左侧硬路肩宽度;
%
" # ———右侧硬路肩或紧急停车带宽度;
"———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 、 );其它各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第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第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
第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
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
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
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第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第6.1.1-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内。
第7.1.2-3:规定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第7.1.3-1: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固化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第7.1.5-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道路最小净高第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对产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 的规定。
表6.2.5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7.3.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
第3.7.3.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是合适外设置提示盲道。
第6.2.4.5: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第6.2.7.4城市绿地标识与信息在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第8.1.4.公共建筑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1.12: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第3.1.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第3.14.8厕所和厕所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15.8: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5:交通标志不得请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第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第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相位。
第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第3.0.9: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第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两侧。
4.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第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快速公交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4.3.3:在封闭的专用路、专用车道路段和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快速公交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60Km/h;通过不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时,行驶速度不应大于30Km/h。
●第5.1.8: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紧急出入口或停车港湾。
●第5.2.1:快速公交系统的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7.1.4:调度与控制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0.7: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6.6.1: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规定值。
表6.6.1 停车视距●第10.2.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设置立体交叉:1.快速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2.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场的交叉;3.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除有轨电车道外的城市轨道交通交叉。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第6.1.2: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每个电源均应承受100%的负荷。
●第7.1.2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注:1.本表仅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素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严禁●第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第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第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第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第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第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3.4: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舱敷设。
●第5.5.7:综合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0.19:排水管道检测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