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饭店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饭店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饭店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根据饭店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条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管理、技术、教育等手段,全面推进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机构第五条饭店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饭店的负责人任命,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饭店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饭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饭店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饭店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管理,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三条饭店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饭店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饭店应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饭店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合理分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七条饭店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八条饭店应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九条饭店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饭店整改,确保饭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3篇)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
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
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
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餐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1、遵守考勤制度,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以饱满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了解例会内容,及当天工作安排,熟记当天菜品酒水供应情况,急推、沽清与特色菜品等。
3、餐前检查各区域的设施、照明系统,餐桌、餐椅是否损坏,硬件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值早班人员按单中数量领用补充本区域低值易耗品,以备开餐使用。
5、餐前整理检查本区域台面、餐具等卫生,并按标准把餐具摆放整齐。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员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餐馆、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
第三条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促进全面安全生产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培训资格,并定期接受相关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餐饮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员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体系,加强原料、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合规。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对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快速、有序、有效应对。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各类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主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严禁违规用火、用电。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1.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关。
2. 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餐饮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餐饮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餐饮食品平安生产管理制度7篇餐饮食品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关于餐饮的食品平安健康管理制度可以怎么制定?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餐饮食品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盼望大家喜爱!餐饮食品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促进公司餐饮制作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司职工饮食卫生平安和饮食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包括餐饮日常工作、食品卫生平安、餐具洗消、食品原材料和厨房机械设备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餐饮管理。
其次章食品卫生平安管理第一节从业职工的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业职工必需到市疾病掌握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从业职工需经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理论、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卫生学问及岗位技能的培训。
从业职工需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当年健康证后方可连续从事餐饮工作。
第五条发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平安的疾病者,应暂停餐饮工作或调离餐饮工作岗位。
从业职工发觉自己染病须准时报告,暂停工作。
其次节从业职工个人卫生管理第六条从业职工必需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洗工作服,不得戴歪帽、斜穿衣或不扣钮扣。
第七条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供餐时必需戴好口罩、手套。
第八条不得在厨房、餐厅、工作间等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严禁在洗碗(菜)池内洗涤衣物鞋袜及其它物品。
第三节食品选购索证管理第九条食品原料必需定点选购,选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需仔细检查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
第十条选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
严防选购腐烂、变质、掺杂、掺假的伪劣食品,不得选购“三无”食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第十一条每次选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特别。
第四节食材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原材料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
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堂的工作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一、食堂安全责任制度1.1 食堂负责人对食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1.2 食堂负责人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食堂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2.1 食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食堂内安全生产的各类风险。
2.2 食堂应当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包括完善的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食堂设备设施管理3.1 食堂应当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2 食堂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3 食堂应当对使用过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处理。
四、食品安全管理4.1 食堂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
4.2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和销售的管理规定和过程控制措施。
4.3 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检,并记录检查结果。
五、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5.1 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2 食堂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食堂工作人员和食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的一项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食堂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食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进行经营管理,明确食品的选择、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配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餐饮六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 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3.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
4. 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特种设备安全:对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3. 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完善。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餐饮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火灾应急疏散路线。
第十二条禁止在厨房、餐厅等场所吸烟,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五、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采购食材应确保来源正规、质量合格,禁止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卫生规范,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禁止滥用。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七、应急处理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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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大全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
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
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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