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_诉讼法_1完整篇.doc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作者:王洋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证明责任概念解析(一)

证明责任概念解析(一)摘要: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至今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
本文探讨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从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机制本身应有内含来界定了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并进一步阐释了正确认识这一概念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在没有厘清证明责任的含义时,就难以正确把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制度建构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证明责任;概念一、引子证明责任理论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讨的核心课题之一。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浩如烟海的诉讼法学著作中,学者们论述得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
众所周知,法作为规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和作为裁判准则的强制规范。
一般情况下,裁判实际是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大前题,以具体的事实作为小前题,然后得出其结论这种三段论式的操作过程。
这个过程也就是法院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
法律适用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对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如加以认定。
事实的认定又只能依靠证据,当事实不能认定时,势必存在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也就是最简单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问题。
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
足见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在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了社会改革在审判领域的直接体现在,成了这一领域最大的政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涉及民事审判制度的各个方面,但毫无疑问,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民事审判改革中占据了最重要和中心的地位。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整个系统工程中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最大,改革的进程也最快。
尽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初并非以证据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现在也仍然有学者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但由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天然核心地位,因此,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改革就不可能不触及证据制度,并且自然地将证据制度改革置于其改革的核心和中心地位。
从审判的逻辑结构来看,民事审判结构的搭建是以证据制度为骨干和基础的。
刑事诉讼法(分论)

刑事诉讼法(分论)刑事诉讼法(分论)⼀、⽴案(⼀)概述1、⽴案的概念(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职能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注意:这⾥讲的“⽴案”是指⽴案程序,其与⽴案决定的“⽴案”不同。
⽴案决定是在⽴案程序中,对有关犯罪材料进⾏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案条件,从⽽做出的刑事案件成⽴----即予以⽴案,并将案件交付侦查的最终处理结论,它标志着⽴案程序的结束及侦查程序的开始,但⽴案决定仅是⽴案程序的⼀部分,⼆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包含关系,不能混同。
(特点)?⽴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特有的权⼒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都⽆⽴案权。
⽴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个独⽴、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其独⽴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和⽅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必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案阶段。
2、⽴案的任务控制犯罪和保障⼈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根本任务。
也即是通过对主动获取的线索或接受的有关材料进⾏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作出⽴案与否的决定。
只有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案决定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段和措施。
3、⽴案的意义准确⽴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法侵犯,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及时⽴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客观⽴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法律与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4、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专门⼿续,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定的⼿续,但并未将其作为⼀个独⽴的诉讼程序。
证据法的理论谜局——_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_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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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Science V01.17 No.2 2009 ・224・
证据法的理论谜局
——“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学术研讨会综述
吴丹红。
【摘要l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推定的界定及其适用”、“刑事证明责任新问题”,以及“证明责任与推定综 合研究”三个主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和学者虽然对推定的具体舍义、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 存在不同见解。但对于应该在法律上限制推定的范围.以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规范推定的适用等问题,达成 了很多共识。证明责任和推定问题本身是证据法上的两大理论难题。这次会议为迎接这个智识上的挑战进行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争论得较多,对于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孙长永教授认 为,学界的分歧源于证明责任这个词的翻译,最开始译自日本的为“举证责任”,后来译自俄罗斯的为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它只是法律的事先分配,不存在倒置、转移的问题。他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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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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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

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二、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三、规范说及批判四、证明责任分配新说五、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法则六、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及构成方面,人们或许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作为证明责任本身,不管人们怎样看待它,它都会客观地起作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总是客观存在的。
在证明责任理论中比认识证明责任更重要或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既然证明责任是一种规范,那么它就应当与其他任何规范一样,满足公平、正义这一基本要求。
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之所以复杂得令人望而生畏,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这些学说观点相互之间有些相互补充,有些又相互排斥,整个理论空间成了各种学说争论的战场,同时各种学说的创立也反映了法学家们超人的才智。
这种由各种学说构成理论的现状和历史的现象,恐怕只有在大陆法系中才能见到。
在英美法系却似乎显得要恬静得多,英美法系的诉讼法学家更注重实际而不囿于概念和理论。
他们不喜欢学究气与英美法系判例的实务性、灵活性不无关系。
因此,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几乎就是大陆法系各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
还没有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
法官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尽管当时肯定也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但这些问题不是罗马诉讼中的主要问题。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法律案件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涉嫌盗窃罪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受害人王某,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李某因急需用钱,产生了盗窃王某家中财物的念头。
经过精心策划,李某于2019年11月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19年11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
2. 李某在王某家中盗走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
3.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
4. 李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但被警方迅速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李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动机为急需用钱,反映出其道德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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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iminalDefendaninAmericanLaw”,inHumanRightsinCriminalProcedure,1982by MartinusNihoffPublishers.p.274-275.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1997.275.[16]Statev.MiknightN.J.1918.转引自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38.[17][21][27]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33-435.398-396.392-393.[18]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三民书局,1995.59.[19]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1.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_诉讼法论文【内容提要】司法公正历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
在刑事法领域,很多学者的思路是如何赋予被告人更充分、更有效的辩护权来实现司法公正。
笔者与此有所不同,主要立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整合,考虑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具体运作可能出现的证明困难等因素,以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借鉴英美证明责任中的“分层理论”,围绕被告人与控诉方之间证明责任如何理性的分配,另觅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途径。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随着对程序价值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程序事实将纳入证明对象的范畴,而现行的证据法规范几乎只注重与犯罪实体要件有关的事实,致使这方面内容的证明责任之分配出现法律规定的漏洞。
刑事实体法中的某些犯罪的规定,如持有型犯罪;与民事侵权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如环境犯罪;以及刑事法中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严格责任的出现,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充斥其间等等,使证据法不得不考虑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换,否则,实体规范将成为“空中楼阁”——或背离立法本意、或使控诉方束手无策,总之,使实体与程序难以整合。
如何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使刑事实体法规范真正的称为司法运作的规范?如何让控诉方在受束于法律规范不至于侵犯人权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地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证明责任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
其中反映了笔者的观点:并不是因为控诉方宏观上与被告人相比有强势的诉讼地位而表明他在任何方面都强势,进而让他负担更多的责任以寻求诉讼之平衡,英美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已证明——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本文以论证该问题为主旨,同时,作为制度的建构,理顺其与无罪推定以及反对自我归罪等原则的关系也就成为必需。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辨析刑事证明责任曾经在法学界引起比较大的争论,主要是围绕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展开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观点:一是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两者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述而已;二是认为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在外延上比举证责任宽广。
还有学者从语义学的角度论证了证明责任的概念不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
[1]截止现在,也没有哪种观点是压倒多数的,进而获取比较一致认同的观点。
可见,证明责任是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刑事证明责任含义的界定与诉讼结构、诉讼的价值取向等问题紧密相关。
不同的诉讼模式,以及背后的诉讼观念的不同,导致了对证明责任的功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实践的运作也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
在此,有必要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观进行比较,或许对厘清现存有关的不恰当理解并进而得出符合我们自己模式的证明责任观有所裨益。
(一)英美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证明责任观的原因1.诉讼价值取向的不同是根本。
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不仅是制度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制度背后理念的差异——重在发现事实真相抑或以获取法律真相为外壳而珍视公平竞争。
以该差异为起点和最终目标,致使他们的诉讼制度也存在着显著区别。
由于证明责任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两种模式在此领域的区别比较明显,如对证明责任的涵义、功能以及责任分担等等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制度设计。
2.对证明责任的功能有着不同的理解。
当事人主义模式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即为让诉讼主体的权利发挥极致、充分体现“费厄泼赖”的精神,由此,法官往往是沉默且消极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法官有利于己的心证却疲于奔命,为了防止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让诉讼完成理性运作的使命,法律需要一个潜在的指挥棒(如同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于是就设计了精致的证明责任,双方当事者就不同的问题都可能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败诉的风险,把证明责任的最初功能看作是为了规制司法裁决的合理性。
[2]而在大陆职权主义模式下,诉讼的核心就是发现事实真相,进而就纷争进行裁决、恢复被破坏的法秩序。
而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法官,他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展开事实发现之路,并指挥该进程。
让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无非就是为法官发现事实真相提供一种信息途径。
(二)英美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1.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现在美国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分配要素的基础上作个别性决定。
为此,大陆法系学者将美国现代证明责任的分配学说概括为“利益衡量说”。
美国学者通过总结,认为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证据所持(possessionofpr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robab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ce);(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等等。
[3]当代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是规范说。
规范说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区别及其长短之处主要由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异引起。
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以判例法优位为本旨;大陆法系采用法规出发型诉讼,按照裁判三段论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实现法、确证法的作用,奉行制定法为裁判规范原则。
[4]2.分层还是整合。
美国基于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分离以及陪证据推进的责任”。
如一般情况下对行为时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正常的推定,起诉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行动出于自卫是一种肯定的辩护,证明责任在被告方。
这在性质上是“抗辩性”的责任,与“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并不相悖。
对于指控的罪行以及有罪证据,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也有权辩护。
辩护的方式多种多样,被告方可以任意选择。
如果被告方对有罪证据进行反驳、否认,或者虽然认罪但对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的,则应当承担“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被告人只需对有罪证明提出合理疑点,其辩护即可成立。
在这种情形下,最终的证明责任仍由起诉方承担,并且必须达到没有合理疑点地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罪行。
[6]然而,大陆法系,没有对证明责任作详细的区分,其目的是为了加重法院的审理义务。
其理论基础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收集、调查证据的能力和控诉方相比处于劣势,如果按照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显失公平;而且,刑事诉讼的[1][2][3][4][5]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_诉讼法论文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的真实,以确定国家的刑罚权存在与否,与民事诉讼的为解决私权上的争端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他们认为,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作用在于真实的发现,重在实现分配的正义,并非重在危险的负担,与民事诉讼异其旨趣。
[7]代表性国家德国,其法律学者在谈及证明责任时,没有对举证与说服责任作出区分。
通常是把主观责任(功能意义上类似于英美的提供证据责任)放在相当显著的地位而经常忽视客观责任(类似于英美的说服责任)的存在,这就是在德国为什么证明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和举证责任、主观责任作同义适用的原因。
另外的原因是学者和司法人员高估了讯问制下法庭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
而这样的践行也使学者声称在讯问式程序(inquisitorialproceedings)中根本不存在证明责任,全由法官依其职权负责调查与提供证据。
但考虑到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划分是精致而有益的,在德国私法(privatelaw)领域,涉及到抗辩程序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分析与研究已有所成效,但在公法(publiclaw)领域(如行政法与宪法),鉴于讯问程序的运用,对此的研究仍然不甚发达。
[8]所以,在学理上,英美的证明责任往往被界定为“分层理论”,而大陆法系可以相应的被称为“整合理论”。
(三)我们的选择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它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主体的认定等实践问题。
因此,这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根本和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证明责任概念与一国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概念必须与本国现行与所期待的诉讼模式相契合。
虽然我们的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倾向于向英美法系靠拢,并且在诉讼结构上的区别也正在缩小。
[9]并且,英美法系的分层理论更能体现诉讼的公平、公正理念,所以,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我们在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上可以借鉴英美的理论。
刑事证明责任可以界定如下: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法官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证明责任的内容在不同的诉讼制度中有所不同。
它与诉讼程序的性质、形式和特点有着直接的联系。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盛行的是神示证据制度,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没有严格的区分,诉讼都由控诉人提起,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一般而言,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举证责任。
[10]罗马法则明确地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原则:证明的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不是由消极否定的人负担。
这一原则对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对后世各国的诉讼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还有神示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神示证据制度就是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
其证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紧密的联系。
诅誓、水审、火审、决斗等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通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