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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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工作制度1. 简介河长制是一种环境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该制度通过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实现河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长制工作制度的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考核评估等内容。

2. 目标河长制工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河流水质,保护水资源;•修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系统;•加强河岸管理,维护河流景观;•完善河流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公众对河流生态环境的认知和关注度。

3. 责任分工为了有效实施河长制工作制度,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河长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各级政府的工作;•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地方的河长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地市级政府: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设立河长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建立河长制工作队伍,负责河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居民参与河长制工作,宣传和培训相关知识。

4. 工作流程河长制工作制度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河长巡查:河长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河流水质、水量和河岸情况。

巡查过程中应记录巡查时间、地点、问题和处理情况。

2.问题汇报:发现问题后,河长应及时汇报给所在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问题整改:相关部门收到问题汇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宣传教育:河长制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

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班、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档案:河长制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档案应进行归档管理,以备后续查询和评估使用。

5. 考核评估为了确保河长制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河长巡查情况、问题汇报和处理情况、宣传教育工作等。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和河长工作日志进行,不定期督查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河长制其他工作制度

河长制其他工作制度

河长制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水环境治理制度,通过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河湖的管理和保护。

除了已经提到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制度和验收制度等,河长制还包括以下工作制度:一、河湖巡查制度河湖巡查制度是河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河长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的河湖进行巡查,了解河湖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记录河湖的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二、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是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河湖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对于河湖污染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是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生态保护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河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对于河湖生态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是保证河长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河长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河湖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

河长还要加强对河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河湖管理中的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河湖应急预案河湖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组织架构、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河长还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确保各级河长和相关人员能够熟练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

(最新版)河长会议制度

(最新版)河长会议制度

河长会议制度
为有序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相关站所、各村、社区之间的协同配合,规范全镇河库管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一、由镇级第一河长、总河长按工作需要定时召开。

二、由河长办日常工作人员负责筹备组织会务议程。

三、参会人员由镇副河长、负责具体工作实施的相关站所及各村(社区)负责人组成。

四、会议主要事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河长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2、研究提出本镇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任务;
3、专题研究所辖区内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
4、分解落实河长、副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
5、研究部署辖区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6、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研究其它相关事项。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镇河长制的实施,加强对镇河长工作的管理,提高基层治水能力,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镇河长单位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镇河长制是指依托镇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河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河流保护、河流清淤、河流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镇河长制的实施应坚持规范管理、科学施策、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镇河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河流生态环境,确保河流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镇河长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镇河长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河流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河流管理规划,明确河流管理目标和措施;(二)加强对河流水质、水量等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三)组织开展河流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四)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五)定期对河流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流环境问题;(六)开展河流保护、河道清淤、河流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镇河长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河流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镇河长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汇报河流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镇河长的任免和培训第九条镇河长的任免由镇级政府决定,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可续聘。

第十条镇河长应当具备相关水利、环保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镇河长的奖惩制度第十一条镇河长履行职责不力,导致河流污染严重或者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将受到处理,直至撤职。

第十二条镇河长在河流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镇河长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镇河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镇级政府。

以上就是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镇河长工作者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维护河流良好的生态环境。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附件1某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我县“河长制”目标任务的落实,使河长制工作扎实推进,按照区、市河长办的系列会议文件精神,现根据某某县关于深入全面推行河长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级河长二、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机制、“河长制”工作督考、“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指标,并分别细化赋分。

三、考核方式“河长制”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县河长办(县水利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联系沟通,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四、考核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之和÷4。

当季考核扣分点在下一季度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

考核结果分四档: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二)发现河长牌联系方式不通的每处扣5分;发现河长牌不干净整洁每个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四)河道、岸坡发现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违章一处扣5分;未及时上报涉河排污口,一处扣4分;未设置涉河排污口标志牌的,一处扣2分;40分扣完为止。

(五)“河长”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月河长日记不少于3 篇,缺一篇扣2分。

10分扣完为止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表彰;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参照《某某县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其履职不力的责任。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提高镇级河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级河流(以下简称“镇河”)的管理工作,包括河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河道治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镇河长制是指由镇政府委派负责镇河管理的专职人员担任镇河长,对镇河的保护、管理、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负责、督导和协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镇河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协调镇级各部门、乡镇村委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推动镇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河长应当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保护水资源,改善河流环境,提高生态效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镇河长的产生和管理第六条各镇政府应按照镇河长制规定,选派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负责人员担任镇河长,经过镇政府任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镇级河流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镇河长开展工作,依法履行镇级河流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镇河长应当设置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镇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镇政府应当为镇河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其顺利开展镇河管理工作。

第十条镇河长应当定期向镇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镇河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镇河长在镇级河流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镇河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责任,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镇河长应当加强与镇政府、镇级河流管理部门、乡镇村委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镇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镇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为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水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止水污染和水灾害发生。

第十四条镇河长应当组织对镇河的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环境问题,确保河流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河长制相关制度

河长制相关制度
水资源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在 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各地河长制实施细则
各地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 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的河流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
流域管理条例
一些地区针对特定流域的管理制定了条例,如太湖流域管理 条例、黄河流域管理条例等,对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和 管理作出了规定。
部分地区对河长制重视不够,导致实施效果不佳。
问题二
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跨部门协调困难等问题。
改进建议
加强河长制宣传与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公众对河长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 通与合作;加强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河流治理工作。
06
展望未来:河长制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02
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 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河长体系。
03
河长制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有利于整合各级政府及社 会各方资源,形成水环境管理的合力,从而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河长制的起源与发展
定量与定性评估结合
针对河长制实施的不同方面,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评估方法, 以全面了解其成效。
关键绩效指标(KPI)
建立河长制实施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包括水质改善、生态修复 、公众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用于衡量河长制实施效果。
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河长制实施成效进行独立评估,提高评估结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河长制起源于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太湖蓝藻暴 发事件后,江苏省无锡市为了应对水污染危机而实施的 一项创新性制度。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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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村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副河长负责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流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督导、调度。

(一)河长职责
河长是其责任河流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责任河流的治理负责,担负治、管、保“三位一体”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能。

其中村级河长应更加突出管、保责任。

(二)副河长职责
1、负责提出公示牌安装计划,并组织安装。

2、负责组织河流开展水质、污染源、截污纳管、防洪排涝、违章情况、沿河绿化等的现状调查,为编制“一河(湖)一策”提供依据。

3、负责提出年度工作初步计划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副河长应依据“一河(湖)一策”结合河道存在问题,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当年度建议计划,河长会议或河长例会审议后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河长办备案。

4、负责组织河流按实施方案开展河道垃圾清理、黑臭现象整治、沿河违章拆除、涉河旧村改造、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河流开展防洪排涝、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涉及重点难点问题。

6、负责河流建立河道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创建“七无七有”(七无:无垃圾、无黑臭、无直排、无违章、无障碍、无淤积、无损毁;七有:有护岸、有绿化、有游道、有景观、有公园、有文化、有保障)的示范河道。

7、负责河流河长制手册编制并建立档案。

第二条建立健全河长制运行机制。

江店村河长制为“二纵一横”体系,“二纵”分别为:江店河长负责承接乡河长交办的任务,对河长办指导、督查、考核,完成河长会议或河长列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建立问题发现机制。

河长或副河长应通过巡查、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副河长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条实行河长公示制度。

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河长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及职务,治管保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实行河长巡查制度。

河长对其责任河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超标、偷排漏排等非法排污情况,是否存在各类直排口、涉水违章建(构)筑物。

每次巡查应做好巡查记录。

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发现有重大污染事故或水环境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联系、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本制度由江店村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第七条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及时掌握江店村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交流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实现上下、同级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向公众发布有关河长制工作的信息,加强全社会参与并监督河长制工作的实施。

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有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三个层面,分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互通制度。

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对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交流。

一般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交换的信息资料要力求翔实、严谨。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各级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流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发布渠道
在河流保护范围内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进行公示;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及措施,引导、增强公众对河流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

公开信息发布由江店村总河长授权,江店村河长办负责发布。

三、信息通报制度
(一)信息通报主要内容
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村(居)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河流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二)材料报送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于每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辖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后,以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江店村河长办。

(三)整理编辑
江店村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信息通报》。

(四)信息通报发送时间及范围
《信息通报》由江店村河长办编发,分送江店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江店村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

《信息通报》原则上每2个月1期,于单月月底通报;对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可实行适时通报。

四、信息互通制度
(一)信息互通主要内容
河长制成员单位对河流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系统、数据资料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高效运转的管理平
台,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二)信息互通交换平台
建立江店村河长办网络平台,开设江店村河长办工作网站,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整合河长制成员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互通共享。

五、其他事项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要明确一名负责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一名工作人员。

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江店村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包括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

二、信息报送要求
(1)江店河长制河长办,应根据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将本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2)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3)报送的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进展月报、年度工作总结三种方式。

(1)日常报送。

江店河长应将本村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适时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2)工作进展月报。

每月底前,我村河长将月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3)年度工作总结。

自2017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江店河长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西河口乡道河长办。

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责任,实现对河流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江店村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河长应定期对责任河流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河流状况,开展巡查工作,研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组织、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三条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

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管水监督。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四条村级河长定期开展对责任的河流巡查,江店河长或副河长对责任河流每月巡查不得少于2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四章巡查记录
第五条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
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配发管理信息终端的应及时将巡查信息录入。

第五章问题发现和上报
第六条江店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乡级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告乡级河长,江店村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西河口乡河长办。

第十二条河长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处理完结应由提交问题的河长销号。

第十三条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

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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