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长工作,是指地方政府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河长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河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河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第五条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河长组织。
省级河长组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级河长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河长组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省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市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县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和兼职河长。
省级和市级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县级河长组织设兼职河长。
第八条河长组织设立河道管理委员会,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河长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河长工作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规划;(二)监督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三)开展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四)处理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五)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六)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联系,做好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
第十条河长组织的权力包括:(一)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二)提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三)要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改善河道环境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章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河长组织负责组织和开展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补充监管短板,建立健全民众参与机制,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志愿服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内容)“民间河长”是专门开展保护河湖公益活动的环保志愿者。
民间河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民间河长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工作范围)“民间河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河长制知识普及、河长制公益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水护水行动,监督并举报企业、个人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协助河长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工作原则)“民间河长”开展护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民间河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河湖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河湖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招募第五条(招募主体)县区XXX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招募“民间河长”。
第六条(申报前提)申报“民间河长”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并具备以下前提: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河长”环保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展开河湖保护工作;4.具备河湖巡查的身体条件;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发微信、微博和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5.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知识的优先。
第七条(申报流程)申报“民间河长”,需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办法,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告知书》后,根据河流名录,选择1-3条适合河流,填报《民间河长报名表》,报送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聘用程序)县(区)XXX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人选,通过审定和培训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颁发“民间河长”聘书,为期一年。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推行民间河长方案

推行民间河长方案1. 引言在中国,河流作为血脉,对于人民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多年来,一些地方的河流管理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水质污染、河道淤积、河道侵占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推行民间河长方案成为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2. 民间河长方案的概念民间河长方案是指由普通市民自愿参与,并通过合作、监督和管理等方式,改善和维护当地河流生态环境的一种模式。
该方案通过鼓励民众参与,增强公众对河流的责任感和环保意识,提高河流管理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3. 实施民间河长方案的意义3.1 生态环境改善民间河长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
通过清理河道、修复湿地、减少污染等措施,可以恢复和维护河流的自然生态系统,促进水质的提升,保护和增加水生物的多样性,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做出贡献。
3.2 公众参与和责任感增强民间河长方案的实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了公众对河流的责任感和环保意识。
通过参与河流的监督和管理,公众可以直接感受到自己的努力对河流生态环境的改善带来的成果,促使公众更加积极地关注和参与到河流保护中。
3.3 社区建设和和谐发展民间河长方案的实施通过组织和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河流管理工作,促进了社区建设和和谐发展。
通过共同参与,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到了增强,社区凝聚力得到了提升,进而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发展。
4. 民间河长方案的具体做法4.1 持续监测和数据收集实施民间河长方案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测和数据收集系统。
这可以通过设立监测站点,定期收集和记录河流的水质、水量、河道情况等数据来实现。
这些数据将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2 鼓励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公众参与度,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义工活动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到河流管理工作中。
同时,可以建立民间河长志愿者队伍,培训河长志愿者,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3 加强河流管护力量为了实现民间河长方案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河流管护力量的建设。
河长制管理规定

乡河长制管理制度为切实改善我辖区水环境质量,实现“青山绿水”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乡目标,在不断加大治理工程投入的同时,也需要有健全有效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作为工作保障,根据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乡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全乡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二、目标任务一认真落实全乡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二年底前全乡70%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三辖区河道做到“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四建立辖区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三、工作范围河、河四、工作要求一建立河道管理责任体系;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对全乡河道落实河长制管理,乡人民政府为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总河长,乡领导担任乡河长;严格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河长制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的河道管理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上及河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证河道的管理人河长、责任人、责任单位、管理制度“四落实”;二明确河道管理责任内容;河道管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一是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二是做好河道的疏通整治;三是加强河岸的卫生保洁;四是开展沿河道两岸餐饮业以及屠宰、养殖行业的整治;五是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六是加大河道两侧的生态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三形成全社会参与河道管理的工作合力;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河道管理及整治工作开展重点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进行曝光;二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辖区“河长制”督查考核中,注重向河道所在地人民群众了解情况,让人民群众参与河道河长制工作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检验河道管理工作乘此奥的重要衡量标准;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通过多举措、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河长制管理,在河道管理和保护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五、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河长制,对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一保证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责任单位:乡河长办二做好河道的疏通整治;责任单位:乡水管站三加强河岸的卫生保洁;责任单位:乡清洁办四开展沿河道两岸餐饮业以及屠宰、养殖行业的整治;责任单位:市场管理分局及兽医站五规范整治河道两侧非雨水排污口,做到全收集、全处理;责任单位:乡村规所六加大河道两侧的生态绿化,改善生态环境;责任单位:乡林管站六、考核制度一考核工作机制;乡政府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河道河长制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纳入政府对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考核;二考核内容及标准;以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成效,实现长效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环境监测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河道疏通整治、管理及排污口封堵等等为考核标准,围绕“水质达标、二面清洁、河岸绿化”的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河长制;由村委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成立长期管理工作组织,明确工作计划、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由河长负总责,建立并落实“以块为主、属地负责” 的工作责任制,辖区内每一条河有专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2.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完成各项河道管理任务;通过实施辖区河道垃圾清运、排污口封堵、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卫生保洁、生态绿化、拆除违章搭建等工作,改善辖区河道水环境质量及周边生态环境;3.加强河道管理宣传;各责任单位应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即使通报实施河道疏通、排污口整治、水环境质量和长效管理机制运行等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逐步调动群众水环境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到河道管理工作中来,打造河长制升级版,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而努力;。
河长制河长责任制度 [--镇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河长责任制度 [--镇河长制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08287d7376baf1ffd4fad3b.png)
河长制河长责任制度[**镇河长制工作制度]**镇“河长制”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管理工作,强化河长管、治、保“三位一体”工作职责,巩固“河长制”工作成果,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全镇饮水质量,特制定**镇“河长制”工作制度。
一、“河长”巡查制度各级河长要加大对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
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次,河段长不少于每月3次,河道巡查员、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1次,组级河段长要求每日一巡。
巡查的重点是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每次巡查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特别是发现重大污染事故或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报镇河长办公室。
二、“河长”信息公示制度结合治水村务公开,镇、村二级做好“河长制”管理工作情况公示。
做好“河长制”工作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报送。
在河流(段)岸上显要位置设立规范的“河长”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部门、管治保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信息准确。
一旦人员调整,在3个工作日内务必将“河长”调整到位,“河长”明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河长”公示牌相关信息报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更新到位。
三、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各级河(段)长和要认真记录、登记,及时交相关部门办理,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
整改结果经河长签字同意后,及时反馈给镇河长办。
对于一般问题,须在报道当日起3天内整改到位,并向镇河长办反馈处理结果;对于需要综合性治理、工作量较大的问题,须在报道当日起3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反馈,10天内整改到位或实质性实施整改计划和措施。
四、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镇、村两级河(段)长、河道警长要按照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与加强督促检查的要求,牵头制定包干河道属地河段“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协调推进河道污染整治,河道日常清淤、保洁、河道两侧违法搭建物拆除等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7〕8号)和《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德市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合力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统筹推进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县、乡三级设立双河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应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河长,流域所在市、县、乡应按行政区域分段设立河长。
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
市、县两级河长办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卫健、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
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实施方案范文

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实施方案摘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水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减少水污染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一些城市开始建立河长制度,并通过民间河长活动来进行河道管理。
本文针对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背景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河道污染、水域地下穿插等问题,对环境和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为此,一些城市开始建立河长制度,并通过民间河长活动来进行河道管理。
通过这种活动,可以不但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可以让街道的水质得到有效的改善。
活动内容活动主体民间河长活动包括了一个组织者、一项活动和一群志愿者。
组织者可以为街道办公室、社区委员会或环保组织等。
活动内容应该包括了巡查、清理、疏通、监管、护河、教育和宣传等。
活动流程•巡查和清理:选出一些志愿者对街道内的河道进行巡查,记录下来河道的存在问题,然后进行清理和整理。
•疏通和监管:对于河道疏通和监管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志愿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以及其他的方式,来疏通河道和监管其沿岸。
•护河和教育:志愿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保护河道,防止污染。
另外,也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帮助居民更好地保护河道,如环保教育、倡导绿色出行等。
•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向更多的人传播民间河长活动的信息,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提高街道的环保形象。
活动方式•网络化:通过互联网平台(如微信、短信、社交媒体、博客等)进行宣传和招募志愿者的方式,可以帮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民间河长活动中来。
•集体化:通过街道组织、社区委员会组织等方式,将志愿者们组织起来进行民间河长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提高居民参与度和活动效果。
参与方式为了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民间河长活动中来,应该采取以下方式:•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河长活动的宣传力度,如报刊、电视、广播、社交媒体、街头宣传等,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民间河长活动,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建立环保组织:建立环保组织,可以帮助河道管理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也可以吸引更多有环保意识的人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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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补充监管短板,建立健全民众参与机制,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志愿服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内容)“民间河长”是专门开展保护河湖公益活动的环保志愿者。
民间河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民间河长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工作范围)“民间河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河长制知识普及、河长制公益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水护水行动,监督并举报企业、个人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协助河长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工作原则)“民间河长”开展护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民间河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河湖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河湖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招募
第五条(招募主体)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招募“民间河长”。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民间河长”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河长”环保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保护工作;
4.具备河湖巡查的身体条件;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发微信、微博和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
5.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
知识的优先。
第七条(申报流程)申报“民间河长”,需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办法,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告知书》后,根据河流名录,选择 1-3 条适合河流,填报《民间河长报名表》,报送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聘用程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人选,通过审定和培训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颁发“民间河长”聘书,为期一年。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管理模式)“民间河长”管理遵循分层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
市河长制办公室编制“民间河长”活动、培训、
表彰、奖励等计划。
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资待遇)“民间河长”志愿者,不计报酬。
实行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河长”的管理,也可以结合实际,委托公益组织或指定所属机构专门负责“民间河长”日常管理。
履行以下职责:
1.聘用“民间河长”相关工作;
2.制定本地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河长”活动;
4.管理、奖惩本地“民间河长”;
5.市河长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不能履行志愿者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志愿者,市、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情节和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直至除名的处理。
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权利)“民间河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加入或退出“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接受有关河湖保护知识、环保知识、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对“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所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6.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义务)“民间河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参加河长制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4.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自认为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
5.发现河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6.自觉维护“民间河长”的形象;
7.履行监督举报义务。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民间河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开展未经授权的河湖志愿活动;
2.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河长”活动;
3.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4.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与河湖保护无关的活动;
5.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6.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7.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环保事件,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博客或者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8.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湖违法行为;
9.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生活场所;
10.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民间河长”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适用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