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习惯 1、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达成的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 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 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造法性) 2、特别性的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 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3、证明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1)国际关系的实践
(2)司法判例(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
三、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审理案件的变通办法) 即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禁止 不当得利的原则、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等。 (二)司法判例
第五十九条 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一)一些重要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 效力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 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 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 (三)国际法通常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 守国际法;当面临国际问题时,各国总是解释 其行为符合国际法或他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采纳(并入):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 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 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1、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 力和适用 (如“民法通则”) 2、根据国际条约制定新法规或修改国内法 (二)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如《民法通则》,认为国际习惯在我国具 有法律效力,但效力低于国际条约,又低于国 内法。(即补缺适用)
二、国际法的现实基础 (一)众多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有200多个主权国家,其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各国间的平等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的内在需要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几乎从国际法学创立时开始,人们就讨 论国际法是否为通常意义的法律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 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 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 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 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 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 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 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 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 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 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国
际
法
第一章
第一节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最初是用拉丁文 jus gentium来称谓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 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就使用了这个术语称 呼国家之间的法律。 十八世纪末,英国的法学家边沁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用 international law,并在1789 年发表的《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开始使用。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约 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1格老秀斯派 2自然法学派 (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1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
3实在法学派
2新实在法学派
我国的主流观点: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调 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社会通常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既是 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 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国际法。 一、约束 国际法对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 的行为加以约束。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 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 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 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 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 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 条约的规定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 个国际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维也 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 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最初的签约国有 60个。该公约为独立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 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 驻的国家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履行外交职 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 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 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2012 年五月,该公约有187个缔约国。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二、促进 现代国际法在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 发展道路以及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三、调整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 务关系。 四、缓和
第三节
国际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的遗迹(远古——476年) (二)中世纪的萌芽( 476年——1648年) 中世纪(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 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主要是西欧),自 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 在世界范围内,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 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本 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
(三)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被公认为是欧洲最早的 一次国际会议。1643年“三十年战争”参战各 国为了恢复欧洲和平,而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 会议结束战争。 他开创了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恢 复和平的先例;确立了国家关系中国家主权的 独立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国际条 约的神圣性并规定对违约国可以实施集体制裁; 它还建立了外交使团制度。它所确立的有关国 家主权和国家关系的这些基本原则,成为现代 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视角下的南海问题 中方态度:从历史事实看,自古以来,中国 通过最先发现、利用和实施管辖等历史过程, 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这一权利主张是基于大量的有效管辖的历史事 实,完全符合国际法。 东盟关于南海问题提出了六项原则 四、充分尊重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六、依照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承认的国际法准 则和平解决争端。
(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一)概念 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1、两种形式:全面、个别的编纂 2、两种类型:民间、官方的编纂 (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 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 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 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 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 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 得应有的赔偿? 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 何协调联合目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 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
(四)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
(五)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
二、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二)国际法的全球化与碎片化 (三)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的不断增多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五)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延 伸
三、当代国际法的应有价值与时代使命
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 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 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 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 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 以哪些特性。 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 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 具备国际人格。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 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 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 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 国际人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