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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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国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其中,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常受到关注。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指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从实际生产销售额中扣除的适用于纳税人的税收起征点。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将对广大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过去,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不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税收部门不断调整起征点,以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最新规定下,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一定程度,将使更多的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低数额为每年5万元。

即个体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减轻纳税负担,激发个人创业热情。

此外,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或低收入个体经济,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更高的起征点,以进一步减少税负。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仅对纳税人有利,也对国家财政有一定影响。

增加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将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压力,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有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不仅仅是一个税收政策,更是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调高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解决了一部分税收负担,有益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将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然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部门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引导,确保纳税人了解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其次,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税,防止违法行为。

最后,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被滥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26日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医疗机构(个体)、个人承包承租业户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定期定额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实施分类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营的僵尸户非正常户清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辖区内发班的公路客运(省内)上限票价的批复
(市价字[2012]131号)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
报来《关于许可公布实施公路客运上限票价的请示》收悉。

因海汽东站新增海口至文昌宝芳班线,成品油价格变化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39号)规定,经审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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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

i.141: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一)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予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应届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增值税起征点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税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犁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终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掌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创业政策薯7.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冀发改公价〔20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个体户2022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户2022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户2022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我们知道现在的毕业⽣出来创业的有很多,很多都是个体商户,对于个体户经营达到标准也是要向国家交税的,那么对于今年来说营业税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个体户2020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1、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范围只限于个⼈。

⼆、个体⼯商户怎么交纳个⼈所得税《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第⼋条个体⼯商户从事⽣产经营以及与⽣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的各项收⼊,为收⼊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利息收⼊、租⾦收⼊、接受捐赠收⼊、其他收⼊。

前款所称其他收⼊包括个体⼯商户资产溢余收⼊、逾期⼀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收⼊、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补贴收⼊、违约⾦收⼊、汇兑收益等。

第⼗五条个体⼯商户下列⽀出不得扣除:(⼀)个⼈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三)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出;(五)赞助⽀出;(六)⽤于个⼈和家庭的⽀出;(七)与取得⽣产经营收⼊⽆关的其他⽀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出。

第⼗六条个体⼯商户⽣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产经营费⽤和个⼈、家庭费⽤。

对于⽣产经营与个⼈、家庭⽣活混⽤难以分清的费⽤,其40%视为与⽣产经营有关费⽤,准予扣除。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是5000元,缴纳税款是⼀种责任,逾期没有去交的话是要产⽣滞纳⾦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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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
点的通知
【标 签】个体经营者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4﹞4号
【发文日期】2004-01-14
【实施时间】2004-0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调高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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