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新版《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统一、加强和改善现有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和更有效地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仲裁协会管理机构中国仲裁协会由总部和地方分支机构组成,总部位于北京,地方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在全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心。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是保障仲裁行为的公正、有效和合理实施,解决涉及合同、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等争议,依据《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并且保证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公正。
二、仲裁的申请与登记中国仲裁协会要求在受理仲裁申请和仲裁争议之前,当事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提交仲裁争议的基本凭据和相关证据。
中国仲裁协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受理并登记相关仲裁申请。
仲裁协会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公布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告知被申请人,促使其参加仲裁。
三、仲裁过程1.组建仲裁庭:请仲裁的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申请仲裁30日内,向中国仲裁协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凭据,完成仲裁登记。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本规则和仲裁协议,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和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
2.证据收集:仲裁法官会在组建仲裁庭之后,按照双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异议、答辩,并对仲裁案件做出有关决定。
3.仲裁裁决:仲裁庭收集完毕证据之后,依据仲裁申请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
四、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审理该案件,对裁决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执行。
五、仲裁费用和责任仲裁费用是当事人将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仲裁费用标准,支付给中国仲裁协会的费用。
另外,仲裁庭成员及其他仲裁专业机构费用也由当事人平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
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有组委会由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
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农业行政裁决工作制度

农业行政裁决工作制度是指在农业领域中,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农业行政裁决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农业行政裁决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裁决程序、裁决依据、裁决效力等内容。
一、农业行政裁决的组织体系农业行政裁决的组织体系应当包括中央、省、市、县四级农业行政裁决机构。
其中,中央一级的农业行政裁决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省级农业行政裁决机构为省级农业农村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级农业行政裁决机构为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农业行政裁决机构为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农业行政裁决的职责分工农业行政裁决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土地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进行调解和裁决;2.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4.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的统计和分析;5.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农业行政裁决的程序农业行政裁决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裁决、执行等环节。
1.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裁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2. 受理:农业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农业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4. 裁决:调解不成的,农业行政裁决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5. 执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结果。
农业行政裁决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决结果。
四、农业行政裁决的依据农业行政裁决的依据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农业行政裁决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篇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篇一: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卫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刘凯,男。
委托代理人徐汉国,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保成委托代理人李全清,男,1958年1月19日生,原告王卫明为与被告王刘凯、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XX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原告王卫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系亲弟兄关系,原告母亲曾有亩承包土地,由于母亲年迈,无力耕种,便商定由原告及被告之父每人亩帮母亲耕种。
1998年被告父病故,其母改嫁后未离家,且不再承担原告母亲靳香如的吃粮问题。
无奈,母亲靳香如要求把被告父耕种母亲的亩耕地转给原告耕种。
XX年4月18日经村委会调解员魏xx及家长王xx等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关于老人土地问题,收麦后王刘凯不再管了,应由叔叔王卫明耕种,王刘凯不再包奶奶粮食。
从XX年秋至今,原告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且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一直由原告领取,XX年3月原告发现粮食直补款比往年少了,经了解得知第三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父亲原耕种的亩耕地又划回了被告名下,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划给了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

要 求 或者 同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断 。从 中断 时 起 ,仲 裁 时 效 裁 申请 或 者 发 现 终 止仲 裁 程序 情 形 之 日起五 个 工 作 日内 需 要通 知 第 三 人参 加 仲 裁 的 ,仲 裁 委员 会 应 当通 知 第 十七 条 被 申请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仲 裁 申请 书 副本 之
…
瓣
农村 经营管理 政策篇
_ 政策篇 பைடு நூலக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农 业 令 国 家 林 业 局
第1 号
《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已于 2 0 年 1 月 1 经农业部第 1 次 常务会议 农 09 2 8目 0 审议通过 ,并经 国家林业局 同意 ,现 予公布 , 自2 1 0 0年 1月 1日起施行。
( )法律 、 六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 纠纷 。
第 九条
与 案件 处 理 结 果有 利 害关 系 的 ,可 以 申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仲 裁 ,或 者 由仲 裁 委 员 会通 知 其 参 加
于仲 裁 委员 会 的受 理 范 围 ,可以通 过 行政 复 议或 者 诉讼 仲 裁 。 等方式 解决 。
第 四条 仲 裁 委员 会依 法 设立 ,其 日常 工作 由当地 农村 土地 承包管理 部 门承担 。
第 十条 当事人 、第三 人 可以委 托代理人 参加 仲裁 。
当事 人或 者 第三 人 为 无 民事行 为 能 力人 或者 限制 民 事 行为 能力 人的 ,由其 法定 代理 人参 加仲裁 。
为 规 范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活动 , 遵守社 会公 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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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仲裁规则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2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
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第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第二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5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一)被决定回避的;(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6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7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第三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8第三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