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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办理类型:即办件3.受理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5.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8.投诉电话***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二、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5.《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6.《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8.《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14〕20号)第十条;9.《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第二步:审查备案文件资料;第三步:符合要求当场予以备案。

四、申请材料1.成都市建设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5.建设项目竣工补交报建费工作联系单(原件);(多测合一报告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成果面积超出施工许可证总面积时需提供,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6.法定代表人声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7.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8.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造价师资质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3]5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2013〕55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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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

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招拍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成都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办理类型:即办件3.受理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5.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8.投诉电话***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7:00;周六 09:00—17:00为预约服务时间二、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5.《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6.《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8.《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14〕20号)第十条;9.《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第二步:审查备案文件资料;第三步:符合要求当场予以备案。

四、申请材料1.成都市建设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5.建设项目竣工补交报建费工作联系单(原件);(多测合一报告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成果面积超出施工许可证总面积时需提供,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6.法定代表人声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7.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8.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造价师资质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在蓉建筑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以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新搭设的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

1、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内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的备案登记在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办理,其他区(市)县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在当地安监站办理。

2、高处作业吊篮搭设完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已搭设有高处作业吊篮的建筑工地,必须在2010年8月1日前到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登记建档。

三、办理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手续时,施工单位须出具以下材料:1、《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2、高处作业吊篮厂家生产许可证;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4、高处作业吊篮标准件、外购件等零部件制造厂的合格证;5、高处作业吊篮产品使用及安装使用说明书;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7、高处作业吊篮搭设方案;8、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的检测报告;9、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10、高处作业吊篮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以上资料中的《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可以在成都建信网()下载,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家生产许证可以使用复印件,其他资料必须是原件。

成都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06-14 来源:成都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其业主须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备案;(二)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备案。

二、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一)申报:建筑物建设业主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进行申报;(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对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及材料等进行审查;(三)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建筑物名称,准予备案,并核发《建筑物备案通知》,备案后建筑物名称受法规保护。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一)大厦、商厦:指高层或大型写字楼、办公楼或具有商场、商店等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等公共建筑。

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大楼: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商用、住宅或综合型楼宇。

高度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20米以上。

(三)广场:指有宽阔室外公共场地的高层建筑。

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楼宇周围没有室外公共场地的,可用“广厦”作通名命名。

(四)城(含派生的名城等):指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及城郊游览地。

占地面积:商贸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群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城郊游览地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五)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某一区域内规模较大,居主导地位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公服务设施以及优美的居住环境,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的地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地名命名原则:地名应具有文化传承、地域特色、便于识别和记忆的特点。

2. 地名分类:成都市的地名分为村庄、城市街道、商业区、公园景区、建筑物等不同类别。

3. 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方可正式确定。

4. 禁止使用的地名: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名。

5. 地名标识:成都市的地名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地名标识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地名指示标识。

6. 地名变更:地名变更应由相关部门审批,事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7. 地名保护:成都市应加强对历史地名和传统地名的保护,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8. 地名标准化:成都市应推广地名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是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落实由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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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

二、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四)一般不得使用具有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名称。

(七)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八)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九)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一)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十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三)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

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高层建筑。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等功能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
10万平方米以上。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功能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公寓:指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八)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

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九)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

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十)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千平方米以上。

(十一)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

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二)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三)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四)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副其实的原则申报建筑物名称备案。

四、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在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
当告知项目业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中建筑物名称与前期名称不一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以《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中建筑物名称为准。

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区(市)县的建筑物名称报到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

建筑物名称确需更名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二)建筑物更名必须征得产权人一致同意。

五、建筑物名称备案必备材料
(一)申请表:说明建筑物所在位置、使用性质、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楼层及高度)、所取名称的含义及理由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份(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效果图一份。

六、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0月10日印发的《成都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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