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2011年8月1日施行)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3]198号
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㈠案件受理费1000元
㈡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费率分档累
三、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㈠没有财产争议的
㈡有财产争议的
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标准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律师代理费标准

律师代理费标准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代理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所收取的报酬。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是由律师行业协会或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制定的,一般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比例计费等方式。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受到法律和行业规范的约束,不能随意制定。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首先,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即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符合,不能过高或过低。
其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公平,即不应当因委托人的身份、财产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歧视性地制定费用标准。
最后,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透明,即律师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按小时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一种常见方式。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其为委托人提供的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一般适用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小时计费的优点是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律师所提供的服务量,但缺点是律师工作效率的高低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会直接影响费用的高低。
按案件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所代理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收取固定的费用,一般适用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事务。
按案件计费的优点是能够让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将要支付的费用,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而导致费用不够合理。
按比例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又一种常见方式。
按比例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所代理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适用于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法律事务。
按比例计费的优点是能够让律师和委托人在处理案件时利益一致,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结果而导致费用过高或过低。
总的来说,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代理案件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加强对律师代理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本规则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费用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
第八条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承办业务工作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对计费工作时间的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律师计费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杭州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报酬。
在杭州,律师收费标准是由杭州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合理的法律服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杭州律师收费标准是以合理、公正为原则,对律师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其次,杭州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小时收费、按案件收费、按件收费和成功收费。
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自己的工作时间收取费用,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时间投入的案件,比如复杂的刑事案件或涉及跨国法律的民商事案件。
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收取费用,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独立完成的案件,比如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具体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来收取费用,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法律事务,比如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
成功收费是指律师在案件获得成功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较高风险和较长时间的案件,比如诉讼案件或涉外仲裁案件。
再者,杭州律师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律师收费的计算方法和范围。
律师收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律师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专业水平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律师收费的范围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最后,杭州律师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律师收费的支付方式和纠纷解决机制。
律师收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律师收费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般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杭州律师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旨在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权和市场竞争空间。
希望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双方能够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06-21 03:12:55.0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
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三)律师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八)律师出庭;(九)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十)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十二)律师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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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
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七、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