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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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7]23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确保全省财政预算管理衔接和正常运行,加强对全省财政预算工作指导,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加强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1.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市级城区发展层次,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各县(含县级市,下同)财政局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自我发展责任,激发自我发展潜能,培植自我发展机制,把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作为根本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培植新税源、增加新财源,做大总量、做优质量,为本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支持区域发展财政政策和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思路,灵活运用税收、贴息、补贴、投资以及区域合作与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要营造平等竞争的财政政策环境,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财税政策效用。
3.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培植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扶持符合产业结构、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着重培植产业链。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发展。
要积极支持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工商财务非税收入通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王泉春潘育红校核:朱峻共印:10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非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06]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全省工商管理系统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工商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因全系统罚没收入已实行“罚缴分离”,其收缴管理及票据管理暂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并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苏财法【20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苏财法【2015】3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业务管理实际,认真做好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及配套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市、县财政局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及配套制度清理建设的工作情况,将纳入财政系统“六五”普法验收和2015年度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评估的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结束——。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执收管理第六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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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公共财政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2006﹞15号
【发文日期】2006-02-09
【实施时间】2006-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6年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以及财政
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
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收入的管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监控非税收入的使用,努力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
进一步完善我省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支体系。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以计算机管理替代人工管理;改革“单位开票、单位收费”办法,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
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在依法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一些增收潜力较大的项目加强管理,特别加强部分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3.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税收和非税收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保证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的同时,对一些没有特殊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结余,适当进行调剂。
4.严格减免审批,建立奖罚机制。
分级管理,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管理;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对具体征收部门和单位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并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对征收不力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程序相应追减当年支出预算。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结合审计监督、收费许可年审,将非税收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推进政务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定期向各级政府和人大、政协专门汇报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活动。
一是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每年向社会公布项
目目录。
二是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
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款书的购领、对账、核销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辅助完成。
三是全面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对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其有偿使用收支加强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是制定实施关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将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和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资源冠名权有偿出让以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入等纳入规范管理。
二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办法》。
三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办法》。
四是制定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
(三)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的要求,全省统一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市县两级适时与省财政联网。
实行大集中管理模式,即上一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本级和下级非税收入信息全面监控。
省财政按照统一的收入项目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为清理乱收费提供信息依据。
全省各级财政仍按现行体制管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非税收入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不调用下级财政的非税收入资金。
为了加强对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增设非税收入管理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力量。
在2005年选择省经贸委、司法厅、农林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6个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在省直单位实行,重点是加强国有资本、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收入管理方面的改革,条件成熟后,再实行非税收入综合预算方面的改革。
在省直单位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省各市县推广,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