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工作职责: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
建造师注销流程

建造师注销流程建造师注销流程是指建造师在不再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时,进行登记注销的一系列步骤。
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建造师申请注销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原建造工程师注册证书、履历表、教育培训证明等。
2. 注销申请:建造师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注销申请表,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注销费用。
3. 审核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造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注销条件。
其中,建造师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停止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如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单位注销证明等。
4. 公示期: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果没有对该建造师提出异议,注销流程将继续进行。
5. 签订注销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建造师需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注销协议,确认其注销身份。
协议中一般包括注销的具体日期、注销原因等内容。
6. 注销登记:签订注销协议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办理建造师的注销登记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建造师的注册信息,并收回原建造师注册证书。
7. 注销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邮寄或领取方式,将建造师的注销证明寄送给申请人。
注销证明是建造师注销的重要凭证,建造师注销后,不能再继续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
以上就是建造师注销流程的主要步骤,建造师在注销前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确保能够顺利进行注销手续。
注销后,建造师即不再享有建造师的职业身份和权益,同时也意味着不能再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
在做出注销决策之前,建造师应慎重考虑,确保其在职业发展和未来规划上有明确的思路和方向。
注销异议_申请书

我,[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就位于[具体地址]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进行注销异议登记,特此提出以下申请:一、申请理由1. [简要说明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原因,以下为示例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1)[具体原因1]:本人原购置该不动产时,因[具体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存在异议。
经多次协商,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具体原因2]: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已生效,但不动产登记仍存在异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具体原因3]:不动产登记信息错误,经核实,[具体错误信息],导致登记存在异议。
为纠正错误信息,特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二、申请事项1. 请求注销[具体异议事项]的登记。
2. 请求将不动产登记恢复至[具体恢复状态],以消除异议。
三、申请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如:(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
(2)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如有需要,本人将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核实。
3. 如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敬请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审核,并尽快办理注销异议登记手续。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特此申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条例》作为一项规范登记的程序法规,登记类型是其核心的内容。
不同的登记类型,其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登记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条例》对此作出了概括规定。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
在《条例》出台之前,存在着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相关类型,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一致,因此《条例》将其统一归纳规定为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在各种不动产登记中普遍存在。
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
程啸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程啸关键词: 异议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簿公信力;利害关系人内容提要: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
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
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异议登记的申请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引言异议登记(Widerspruch)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1]由于异议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借鉴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上的规定而引入的一种登记类型,加之《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对异议登记的规定又很简略,故此理论上对于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
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异议登记效力和构成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有一些规定甚至可以说完全偏离了《物权法》的立法本意。
例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对异议登记有限制处分效力的规定。
[2]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构成要件做一初步探讨,以期澄清有关争议与误解。
之所以将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在文中一并加以论述,也是因为对异议登记效力的理解决定了对异议登记之构成要件的理解。
例如,如果认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击破登记簿的公信力还可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那么由于异议登记的效力强大,故而其构成要件势必要严格。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
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
四是登记公示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
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
明显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仍然偏重于国家干预管理的色彩。
个人倾向对抗要件主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薄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初稿)

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程。
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三条【专岗登记】登记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办理,并指定登记审核人员。
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二章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审查第四条【一般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登记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在本机关登记权限内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委托办理的,审查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还应当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审查申请材料时,遇有疑问的,应当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查】办理登记时,登记人员应当根据登记类型按照本规程附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内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登记申请人与批复文件的行政相对人或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相对人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姓名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的是否一致;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二)申请登记的的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用海期限等与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三)宗海位臵图、界址图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测量单位是否具有海洋类测量资质;坐标系、界址点坐标与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四)海域使用金实际缴纳人与应缴纳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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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
名称
异议注销登记申请方式单方申请
登记结果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的异议登记注销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权利人申请的异议登记注销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生效法律文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注: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交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窗口咨询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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