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户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2)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答案:C解析:2.[单选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 )。
A)没收B)收缴C)责令停业整顿D)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答案:D解析:3.[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事后补办批准手续B)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复议不能提起诉讼C)对公民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答案:D解析:4.[单选题]陈某和朋友庞某在影院看电影,中途觉得剧情无趣,便想寻求刺激,庞某出去打110报警称该电影院出现火灾,陈某在场内大喊“起火了”,现场出现混乱局面,未造成任何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二人的行为应以()予以处罚。
A)扰乱单位秩序B)寻衅滋事C)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D)扬言实施放火答案:C解析:5.[单选题]公安机关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是( )。
A)周某停车时与管理员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扭打,周某将管理员打成重伤B)李某在超市因商品退换问题与超市工作人员推扯,将超市1块玻璃打碎(价值50元)C)沈某在一商店偷窃3瓶洗发水(每瓶单价46元),被超市保安员发现并扭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D)邓某在游乐园门前贩卖淫秽光盘给王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答案:B解析:6.[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模拟)试题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一、填空10分(每小题1分)1、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机构通常包括假定、()和()。
2、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为依据,以()为准。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提起()。
10、《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单项选择10分(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字母填在括号内,每小题1分)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6个月B、1年C、3个月D、2年2、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3、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参考如下:
1. 警示教育:对于初犯、违法情节较轻的个体户可以予以警示教育,要求其停止超范围经营,限期整改,防止再次违法。
2. 财产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个体户,可以根据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一般为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1倍至5倍不等。
3. 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或者罚款后没有整改的个体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整改并进行补助。
4.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体户,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时间不超过15日。
5.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对个体户进行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行为不仅会遭受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和声誉,因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经营范围,规范自身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3、依据充分
法定的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4、量罚适当
过罚相当 5、案由清楚 表述规范
行政处罚的案由应清楚,表述要规范。案由分类(20个):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法84. 条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第55条
法85条
3.经营或使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
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 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法律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罚”是指:“罚款”
(1) “同一个违法行为”界定 :同一主体、同一事实 、同一依据
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则构成法 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 个处 罚
自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但 仅限于改变布局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的,属于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 依照《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2条,经书面责 令改正后,不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撤销其《 餐饮服务许可证》。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上擅 自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改 变了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的,根据《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7条,按未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证》查处.
在食品加工场所发现的 包括烹调间、
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个体户如何定性处罚

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个体户如何定性处罚【案情】2018年底,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员在辖区乡镇⼀家⼩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负责⼈游某持有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经营⼩百货等商品,但同时还在⼩超市的⼀个货柜中摆放有品牌为“玫瑰乐”的避孕套10盒,标价每盒10元,货值⾦额共计100元,且已超过使⽤期限3个⽉。
执法⼈员依法对游某经营的10盒过期避孕套采取了扣押的⾏政强制措施,并进⾏⽴案查处。
【分歧】如何对游某的这⼀违法⾏为进⾏查处,执法⼈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对游某应以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为进⾏查处。
游某的⾏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单位不得经营、使⽤未依法注册、⽆合格证明⽂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六条第⼀款第三项“经营、使⽤⽆合格证明⽂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形,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六条第⼀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经营或者使⽤的医疗器械;违法⽣产、经营或者使⽤的医疗器械货值⾦额不⾜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处罚。
由于游某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额不⾜1万元,因此,对游某的违法⾏为应当作出⾄少2万元罚款的⾏政处罚。
第⼆种意见认为,对游某应以⽆照经营的违法⾏为进⾏查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企业才允许经营第⼆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游某虽然持有《营业执照》,但该执照明确游某只是个体⼯商户,⽽并⾮企业主体资格,也没有经营第⼆类医疗器械的资格,应视为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照经营⾏为,且经营的避孕套已过期,情节较为严重,其⾏为违反了《⽆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证⽆照经营”的规定,应当依据《⽆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考试模拟题库(2)

选项D 对李某应 当依法予 以行政处 罚 未满十四 周岁的人 违反行政 管理 秩序的 人民法院 判处罚金 时,行政 机关 已经给予 当事人的 罚款的不 能折 抵相应罚 金 黄某行政 拘留15日 已执行完 毕的 ,拘留二 日应当依 法折抵有 期徒 刑一日
答案
35
李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1000元 钱,当其准备离开时,看见被偷 对李某可以依 老人在医院门前大哭,向周围人诉说自己 对李某应不予行政 法从轻或者减 用来给孙子看病的被偷了,李某 处罚 轻行 感到愧疚,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下列 政处罚 说法错误的是 主动消除或者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 下列哪些属于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 减轻违法行为 的人违反行政 形 危害 管理秩序的 后果的
ACD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 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下列 陈述权 哪些权利
申辩权
因违法行 政处罚受 申请行政复 到损害 议或者提起 的,有 行政诉讼 权依法提 的权利 出补偿要 求 违法行为对 他人造成损 害的,应 同时承担民 事责任 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 的,可以 行政 处罚代替 刑事责任
ABC
6
违法行为对他 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人造成损害 应依法受到行政处 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 的,应 罚 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仅受到行政处 罚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AC
7
责令停产停 行政拘留 业
ABCD
第 1 页,共 103 页
法学知识模拟试题(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
答案
ABD
2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没有法定依据
不遵守法定程 序
AB
3
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行为的分类及法律适用瑞在经济生活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重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何给行为人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较难掌握。
如:行为人甲在生产经营某一商品同时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厂名厂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经营额10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行为人乙与甲经营相同的商品,但分别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厂名厂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三项行为,经营额各为10000元和获利各为2000元,合计经营额30000元,非法获利6000元。
行为人甲和乙都是在相同商品上实施相同的多项行为,并且都有独立的法律责任,都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罚款30000元;伪造厂名厂址,没收所2000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没收所得2000元,罚款6000元。
但由于行为人甲是同时实施行为,而行为人乙是分别实施行为,因而所产生的经营额、所得及社会后果是不一样的,给予同样的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公正的。
问题出在哪儿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一、行为的分类行为是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按其容的构成划分,可分为复合行为和同一个行为。
所谓复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实施的至少有二个有在联系的且相对独立的行为。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为多重性。
复合行为至少两个相对独立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是多重行为。
如:行为人经营假烟又经营假冒注册商标酒。
(2)行为相对独立性。
构成的各个行为之间有联系但不互为条件,它们的联系表现为同一行为人实施和行为的某种关联性,它们的独立表现为时间、空间上的独立。
如:串通招标投标又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并不影响串通招标投标的客观存在,串通招标投标也不以商业贿赂为前提条件。
(3)程度不一致,法律后果不一样。
各个独立的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其经营额、所得也各不相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于什么时间?(C)A.1997年10月1日B.1998年10月1日C.1996年10月1日D.1997年5月1日2.以下哪种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D)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拘役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A.县级以上B.乡级以上C.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有以下哪个机关可以行使?(C)A.人民法院B.检查机关C.公安机关D.人大常委会5.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A.十三B.十四C.十五D.十六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C)A.不予处罚,但责令家人严加看管B.给予轻微处罚C.给予行政处罚D.加重处罚7.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而认定为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
鉴于杨某属流动经营,为防日后难以处罚肖某与李某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
对此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缴纳罚款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8.某县卫生局委托该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则县卫生防疫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A.县卫生局B.县卫生防疫站C.县卫生防疫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A.行政拘留B.吊销营业执照C.责令停产停业D.较大数额的罚款10.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C)A.调查制度B.告知制度C.表明身份制度D.说明理由制度11.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D)A.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B.王某16岁有违法行为的C.钱某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D.精神病人崔某在患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1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A)A.法律、法规授权组织B.法律、法规制定机关C.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D.复议机关1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B)A.受委托组织B.委托行政机关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D.行政复议机关14.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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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导致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行政审判人员的具体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实际处罚违法行为并无不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
因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而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
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
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本文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人的情形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1、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
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
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
如处罚某某人(业主姓名)。
3、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
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4、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
如处罚某某人(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
5、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
如处罚某某人、某某字号,或处罚某某字号、某某人。
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处罚某某业主(标明其系某某字号的主要负责人)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
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那么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
但实践中情况很复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三、被处罚个体工商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和认定(一)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处罚决定书上,只写明字号,没有写明业主是谁,在审查原告资格时,法院无权查明字号的业主究竟是谁,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没有弄准确,写清楚就是处罚错误。
因字号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且字号又极具变动性,可能违法时字号还存在,但起诉时字号早已消灭,或早已转手他人,故针对字号开罚单,是极易引发问题的,法院不能针对字号简单下裁判,否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裁判结果也没有实现的基础。
但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又是让起诉人来承担行政机关错误、不当行政行为的否定后果。
字号是否享有诉权?能否以字号名义起诉?如果不能起诉,就出现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却不能享有诉权的尴尬。
行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可见,依法享有诉权,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
列明的处罚相对人是字号,但要以业主名义起诉,那其适格吗?如果说不适格,但处罚的实际履行者却是业主,因字号的全部财产归业主,若业主对处罚不配合,该处罚是得不到实现的,正因为这样,可以说只有业主自己才会关心该处罚决定,处罚违法了才会积极诉讼。
不给业主诉权不合理,但给其诉权又会与处罚决定书的文书不一致,使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
如果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罚程序均没有问题,仅仅因为决定书应列明业主而没有列明,就撤销该行政处罚似乎也不太合适。
如果法院含混裁判,又是对法律的极端不负责任,甚至是枉法裁判。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业主与该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给其诉权。
在裁判文书指出行政机关的不当之处。
也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几次,并指明原因,或向其提出正确列明的司法建议。
上述尴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这种情况下,承认起诉人的诉权,通常也是业主起诉的,在起诉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起诉人为被处罚字号的业主时,法院就应当认定业主具有原告资格。
当然业主是以其名义还是以字号名义来起诉又是一个问题,以字号名义起诉与处罚决定书上一致,似乎合理,但法院就会陷入明知行政机关以字号为处罚对象不当还承认和纵容该行为的尴尬中;如果以业主名义起诉,业主又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故建议业主对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时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原告,由法院选择适格原告。
由于字号不是个体工商户的必登项目,可有可无,且字号可与业主分开,客观上也可转让。
如果起诉时,字号已经消灭,那原字号的原业主有无诉权?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
因为行政机关可能还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业主的财产,如果处罚错误终将侵害其权益。
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人,而字号原业主仍对其拥有该字号时的被处罚行为起诉,是否享有诉权?适用当时原则,但是原业主就存在举证证明其系该字号原业主的问题。
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人,处罚决定书针对字号,执行也是针对字号,受让字号的新业主被实际执行了,新业主是否对行政处罚享有诉权?享有。
属于行政处罚对象错误。
(二)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该列明方法很明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直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其又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相对人,其诉权和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争议。
但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又未满足该条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以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此外,只列业主(主要负责人),又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
个体工商户虽因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而以业主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其仍是不完全等同于业主个人的组织机构,并且业主被处罚也是因组织的经营行为,尤其在业主经营不止这一个字号时,列明业主因哪一个字号的违法经营而被处罚具更有必要性。
还有一种情况,当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即营业执照还没有变动,但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已经转让字号或撤出字号的实际经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实际经营者实施的,处罚决定书应该列谁为被处罚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如果处罚决定书将两者均列为处罚相对人,可以参照民诉法的上述规定,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享有诉权,两者是连带责任,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罚责任承担者,后者是实际的违法责任承担者。
如果处罚决定书将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为处罚相对人,那此时执照上写明的业主是否享有诉权?实际经营者是否享有诉权?笔者认为,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当然享有诉权,虽然其存在字号实际经营状况变动了却未积极履行法律上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过错,但毕竟违法行为不是其实施的,承担处罚后果对其不利,且其又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处罚相对人。
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及实际经营者,但通常情况下被处罚的业主在被处罚时和起诉时,一般会主张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实际经营者而不是自己,但行政机关在作处罚决定时并没有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处罚相对人,法院是否有权将实际经营者追加到诉讼中,或者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如果业主起诉时,向法院主张,字号的实际经营者不是自己,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实际经营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法院无权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因为他既不是处罚决定列明的处罚相对人,又不是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业主,而且通常情况实际经营者趋利避害也不会起诉。
如果业主和实际经营者结成利益同盟一同起诉处罚决定,主张不应受处罚,法院也不能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诉权,因为并没有处罚他。
(三)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这种方法应该说是较稳妥的,将字号和业主均列明,处罚对象是很明确的,即便这样,享有诉权的和适格原告仍然是业主,而非字号。
1、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的方式,将字号作为了被处罚相对人,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是与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其随后用括号注明该字号的业主,算是补充了被处罚对象,是对前面不当列字号为处罚对象的弥补,进一步说明了实际被处罚对象和实际承担处罚责任的人。
实践中,对此种情形,只要处罚决定书正确写明了字号和业主的,法院一般还是受理的。
如果起诉人仅以字号的名义起诉,法院可建议其变更业主为起诉主体后受理;如果起诉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事后又变更名义,以业主名义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起诉人以业主名义起诉,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直接予以受理,一般不能以直接写明的处罚相对人是字号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将字号和业主均列为原告,即起诉人写明字号,又表明某某人为业主,法院应当受理,选择业主为适格原告,并告知起诉人法院选择以业主为适格原告受理该案。
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该业主为某字号的负责人,这实际上是对处罚决定错列字号为处罚对象作了纠正,并在裁判后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业主为处罚相对人,有字号的同时标明该业主是某字号的负责人。
2、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
笔者认为,这种列写方式是最适当,最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