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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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二、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拆除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违法建筑超过2年的怎么处理违建房哪怕过了两年依旧不符合法规,须进行处罚。

小区里面的违章建筑需遵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拆除,还要处以罚款;假如超过期限还没拆除,则政府建设部门可朝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地方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的,也要依照法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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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由于行业内个别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适用方面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建筑行业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规划管理要求,对超出规划、违反规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的核心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并对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行为: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

2.违规招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虚假招标、不当逾期、恶意变更合同等。

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如超过规定建设临时工,无资质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等。

4.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如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5.建筑行业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如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欺诈消费者等。

三、行政处罚措施建筑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1.警告:对初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2.罚款: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来源:襄阳日报发布时间:2011-07-18为了确保查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到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违法建设的定义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查处的原则(一)违法建设零补偿的原则。

(二)依法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摸清家底、锁定面积、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法拆违,有情操作,自拆为主的原则。

三、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一)查处违法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二)公园、公共绿地内的违法建设、未经许可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牌以城管执法局为主体负责拆除。

(三)查违拆违工作按照先单位再个人、先干部再群众、先重点再一般、先自拆再强拆的原则进行。

四、违法建设查处的地域范围界定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包括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隆中风景区,卧龙镇规划控制区,欧庙镇规划控制区,牛首三角地,高速公路围合区外侧1000米范围内也应纳入查处控制范围。

具体办事处,镇(乡)、村(居委会)分批查处名单附后。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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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摘要)
1、《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与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与其她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其她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与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与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与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与其她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与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
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其她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
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与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与其她设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保护与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与个人限期改
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违法建设的定义
违法建设就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国土、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等。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及种类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二)违法建设的种类
1、未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建筑造型以及其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3、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4、其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四、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阶段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收集与保存证据;
2、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限期拆除的,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拆除现场张贴“通告”,决定书与通告应在强拆日期的3—7日前,予以送达与张贴;
4、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签或当事人无法确定时,可采用留置或现场张贴的形式予以送达;
5、强制拆除时,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
6、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拆除时,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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