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6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京建法〔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当前我市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项治理行动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中央以及本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当前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为今后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提高,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当前比较突出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明显加大;诚信体系等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物业公区违规搭建温馨提示

物业公区违规搭建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们:近期,我们物业发现在小区公共区域存在一些违规搭建行为,这些行为不但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确保业主们的生活质量,特向大家发出以下温馨提示,请大家共同遵守,做出积极的配合。
1.公区违规搭建的定义公区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带、休闲区、健身区等各类公共场所。
违规搭建是指在这些公共区域内搭建私人所属、未得到物业许可的设施或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篷房、铁皮棚、围挡、私人花园等。
2.违规搭建的危害违规搭建会造成小区公共场所的混乱,影响小区整体美观度,且这些私人搭建设施往往没有经过专业设计和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违规搭建还会妨碍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给小区的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3.配合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在违规搭建行为被发现后,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相关业主或住户,就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告知,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若业主或住户不予配合,物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小区的公共资源是大家共同拥有的,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功能。
例如,小区内的公园绿地可以作为业主们的休憩场所,公共健身区可以让大家共同享用,但是一定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安全。
5.安全第一在使用公区设施时,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
违规搭建设施往往没有通过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合规审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假如私人搭建设施出现损坏、倒塌等情况,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6.减少小区管理成本物业管理小区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违规搭建行为会增加小区的管理维护成本。
例如,私人搭建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清理等工作,将增加物业的工作负担和费用。
如果大家积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物业管理成本,为小区提供更好的服务。
7.合作共赢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我们期望业主和住户们能够意识到违规搭建的危害,积极配合物业工作,遵守小区规定,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1〕1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将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违法建筑内存在生产经营、出租、住人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报告(见附件)。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普通地下室,存在侵害业主权益违法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存在未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的,限期整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关于加强部门联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1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市国土局关于加强部门
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1〕19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商务委,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等,下同)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立项核准、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二、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商业、办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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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186号
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
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将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违法建筑内存在生产经营、出租、住人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报告(见附件)。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普通地下室,存在侵害业主权益违法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存在未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的,限期整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与更新,同时要加强对日常修缮作业和室内外装饰装修作业的管理。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在区县政府及各级安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履行制止、报告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制止报告物业区域违法行为通知
抄送:市安委会,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附件: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分局: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违法经营报告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