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维修范围(1)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责任界定

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责任界定
梁殿学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维修范围,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
尤其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维修范围不清,部分业主以为只要实施了物业管理,缴纳了物业费,所有维修问题就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殊不知,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服务型企业,其职责范围是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供暖部门、供气部门、房产部门、消防部门、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梁殿学
【作者单位】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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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 [J], 陈广华;刘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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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物业维护和修理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营和使用,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所有者、业主、租户等使用和管理物业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维护和修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主体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物业维护和修理工作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维修的质量和规范。
第五条具体的维护和修理事项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巡查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设施维护的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维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保养、清洁、保险、调整、更换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记录,并及时向相关主体公示维护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业主和租户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不得损坏或滥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十条业主和租户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问题处理的反馈机制,接受相关主体的维护请求,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修理管理第十二条修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故障维修、设备的更换、设备的改造等。
第十三条业主和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设备的故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调查和判断设备的故障原因,并制定维修方案。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选择有资质和经验的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工作。
第十六条修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则,保证修理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修理工作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验收,并向相关主体公示维修的情况。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户对维修工作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于损坏或滥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修理或恢复原状态、赔偿等。
物业管理条例维修方案

物业管理条例维修方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维修工作,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维修范围:本方案所述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内外的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电梯、管道、消防设备等。
第三条维修责任:物业管理方对于上述维修范围的问题负有维修责任。
物业管理方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但维修后的质量和效果由物业管理方负责监督。
第四条维修通知:为了保证住户的知情权和安全,物业管理方在进行维修前应当提前向住户发出维修通知,告知维修的范围、时间、影响等情况,并征得住户的同意。
第五条维修时间:物业管理方应当合理安排维修时间,尽量选择住户影响较小的时间段进行维修。
如果维修需要关停供水、电或者其他设施,应提前通知住户,并在维修期间提供相应的代替设施。
第六条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维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维修工作流程: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工作流程,包括维修工作的立项、计划、实施、验收、归档等环节。
第八条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问题的反馈渠道、通知流程、质量监督、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维修质量:物业管理方应当坚持以质量为核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条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物业管理方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验收,确保维修工作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维修记录: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工作的内容、实施情况、验收结果等内容,作为维修管理的证据。
第十二条维修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维修安全:物业管理方应当加强对于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维修投诉处理:如果住户对于维修工作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方提出投诉。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1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奇迹等单元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搀扶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增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代活动进行指点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赞扬;(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工程维修部职责(五篇)

物业工程维修部职责1负责工程部的内部管理、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部门成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
2.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3.负责制定物业各项设备维护的年度计划工作,做好物业各类设备设施的优化配置与节能减排工作。
4.负责集团接管物业的前期介入工作,制定相应物业技术管理维护规范。
5.负责执行行业安全法规、加强部署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预防管控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
6.负责物业各种设备档案以及日常维护记录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账管理。
7.负责编制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完善设备的操作流程及作业指导书。
8.负责商户维修、返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审核保修款、工程款的返还工作。
9.负责检查和监督商户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的品质,分析顾客不满意的原因,不断完善流程和物业服务品质。
10.负责租赁客户的施工审核、办理施工手续及日常安全巡检工作。
物业工程维修部职责(二)物业工程维修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设备维护和保养:负责建筑设备、设施以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安排定期的检修和保养计划。
2. 故障处理和维修:对于设备故障和维修需求,负责及时响应并进行处理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3. 建筑维修和修缮:负责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等的维修和装修等。
4. 污水处理和管道维护: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污水管道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以保障楼宇内污水的畅通。
5. 环境清洁和消毒: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楼道、走廊、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定期清洁和消毒。
6. 建筑安全管理:负责对建筑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紧急疏散通道等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的安全性。
7. 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负责建筑能源的监测和管理,制定能源节约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能源的消耗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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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维修范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早在1994年颁发的沈政发(35)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界定了住宅小区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可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物业小区各种设施设备的不断增加,随着各专业管理部门体制及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前界定的管理维修范围,己适应不了物业管理飞速发展的需要。
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
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扯皮之事,推诿之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严重地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将本不应属于物业单位管理和维修的,全让物业管理单位来承担.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以为只要我们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缴纳了物业服务费。
所有的问题就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
殊不知,物业管理单位,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又不是行政执法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就是一个企业,而且只是一个服务型企业,他的职责范围,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服务。
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不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
决不能以为,我们居住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就一切问题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只要我们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切损坏就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维修。
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干线、照明、锅炉、暖气干线、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设施设备涉及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供暖部门、供气部门、房产部门、消防部门、市政部门等。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如此之多的专业管理部门,若不对其管理责任和维修范围进界定,势必会影响到管理和维修,影响到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虽然沈政发[1994]35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做过分工和划分,可是该文件已经宣布作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出台。
现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只是凭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行规”来进行管理和维修,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进行规范和界定,尽管物业管理单位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已经写进合同条款,可是由于其管理界限不清,在实际运作中,有些问题很难界定,因此有必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修范围的界定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把物业管理工作搞的更好。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范围的界定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规定。
对以上部位的管理和维修,应该属物业管理单位。
因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是物业,而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场地,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绝不能脱离物业这个基础,而去从事其它的经营与管理,那只能是专业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尽管现在有的物业公司是由原房管所和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房管科改制的;有的是开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是社会物业公司,但其管理的基础都应是各类建筑物。
所以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应该是物业管理单位,而不是其它专业管理单位。
其维修费用,在进行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测算的时候,应将其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小修工程的平均费用一般为房屋现时造价1%以下)维修成本计入物业管理成本之中。
当需要小修养护时,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当房屋共用部位需要中大修以上维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勘查,发现有损坏的及时修复,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而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造成中大修工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设施设备属园区共用设施设备:1供电线路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供电线路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供电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单元集中电表箱(含电表)至业主家中,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有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
从厢式变压器(变电所)输出端总开关至单元控制柜至单元电表箱输入端,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从供电干线至厢式变压器(变电所)输出端总开关(含开关),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由供电部门自行解决。
2供水管线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供水管线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供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单元供水立杠三通开始到用户总阀门、水表及终端部位,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这些部位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
由此造成毗邻房屋损坏或影响使用的应积极主动维修。
从水泵房输出总阀门至各单元供水管线与立杠,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供水管线或立杠发生漏水或出现故障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管线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从供水主干线至水泵房(含水泵房设备设施、水箱)输出总阀门(含总阀门),应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供水干线或设备设施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由供水单位自行解决。
3供暖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暖工作,应该实行谁供暖、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
供暖单位不但要对锅炉房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同时还要负责对供暖干线、对供暖终端设备(暖气片)的维修。
供暖、管理、收费、维修应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分离,目前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暖工作,有分离现象,致使供暖质量下降,设备设施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遇事互相推诿、扯皮。
4排水管道(含沟渠、池、井)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排水管道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排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下水立杠三通开始至地漏、作便、洗手盆、洗菜盆等部位,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这些部位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
由此造成毗邻房屋损坏和影响使用的应积极主动维修。
从单元下水立杠至园区排水管道(雨水排放管道)、窨井、化粪池,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溢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管道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化粪池以外的排水管道和窨井,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当该段管道和窨井发生堵塞或外溢时,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由市政部门自行解决。
5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消防供水管线及在管线上设臵的地下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园区内消防供水系统,包括供水管道、室内消防栓、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等,园区内供电系统,包括消防控制柜、电机等,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其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应纳入物业服务费构成成本。
6煤气管道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煤气管道其管理和维修范围,应实行由煤气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和维修、分段承担维修费用的原则。
属业主自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业主承担费用;属园区共用部位损坏的,应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属中大修以上工程的,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从维修资金中支付费用。
7电梯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物业管理单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应自行管理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单位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在保修期内,其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由安装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的,自己负责管理和维修;委托维修保养单位的,由维修保养单位负责。
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从业主收缴的电梯运行费中支付,中大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付。
沈阳市目前规定的电梯运行费,很难维持电梯的正常进行。
8园区绿化工作园区绿化应按规定和规划设计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栽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成本核算时,应将绿化管理成本纳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9园区道路(含硬覆盖)园区道路(含硬覆盖)应按规划设计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修建,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成本核算时,应将道路(含硬覆盖)维修成本纳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三、其它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设施设备未包含在园区共用设施设备之内:1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有线电视线路、设备设施及信号应由有线电视台负责管理,当有线电视线路、设备设施及信号出现故障时,应由有线电视台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有线电视台自行解决。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备根据国务院1993年129号令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可是现在有不少园区都有个人或开发商安装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这些设施应实行谁使用(谁收费)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其维修费用应由使用人(收费单位)自行解决。
在私自安装过程种,给屋面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3宽带网络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宽带网络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谁安装谁收费谁管理和维修的原则,宽带网络设备设施使用园区供电的,应按其使用用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电费,占用园区房屋的还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房费,进入园区检修和维修的,应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