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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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

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1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XX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的通知》(x办字[20xx]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类别、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公路管理站、渡口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站,根据三个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总量13个。

其中管理岗位7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4%,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6%,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公路工程技术系列。

2、我局事业单位是股级事业单位,因此管理岗位设置科员(九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6个等级,中级岗位设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科研事业单位在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在运行和管理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通过改革来优化和完善。

以下是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些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改革的目标。

改革应旨在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打破传统的体制机制束缚,建立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要求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同时,要注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优化机构设置1、整合重复分散的研究机构对业务相近、职能相似的科研单位进行整合,避免资源的分散和浪费。

通过整合,可以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提高科研效率和质量。

2、设立跨学科研究中心为应对日益复杂的科学问题和社会需求,有必要设立跨学科研究中心。

促进不同学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

3、精简行政部门简化繁琐的行政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让科研人员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三、创新管理体制1、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在项目选题、经费使用、团队组建等方面,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决策权和自主空间,充分发挥其创新能力。

2、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论文数量、项目经费等为指标的评价体系,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引入同行评议、社会评价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和知识产权。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四、完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1、加强人才培养制定个性化的人才培养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边远山区农业科研单位怎样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为例

边远山区农业科研单位怎样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为例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3年第2期边远山区农业科研单位怎样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为例张秀菊,张俊红(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辽宁凤城 118100)摘要:岗位设置工作的开展便于农业科研单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不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从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入手,针对边远山区农业科研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阐述形成岗位设置管理的动态调整模式、严格执行岗位考核制度、将奖励机制融入岗位设置管理中3个方面的内容,提升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关键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农业科研0 引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重大改革。

2006年原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管理办法,其目的是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高效用人机制[1]。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启动了农业科研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文章主要结合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科学研究所岗位设置工作情况,阐述岗位设置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对策[2]。

1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科研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运用新的思路和管理理念,把每名职工按照不同的岗位去管理,制定不同岗位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配套奖励机制等,更有利于职工的管理。

科研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地开展工作更有利于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职工身份细化,为全员聘任提供支撑。

1.1 岗位设置管理取代身份管理更利于工作农业科研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三类岗位在聘任的过程中可以打破身份,举例说明对于工勤人员在科研辅助过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其素质和能力水平达到专业技术岗位水平,那在人员聘任的过程中可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对于虽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是工作松懈,品德差,能力水平已经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以低聘或者聘为工勤人员。

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绩效,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岗位设置合理、科学、高效,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二、原则和指导思想1. 公正合理原则:在岗位设置过程中,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遵循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和需求的公平性,确保岗位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需求导向原则:岗位设置需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岗位设置与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及目标相契合。

3. 管理科学原则:岗位设置要科学合理,遵循岗位设置的管理学原理,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4. 目标导向原则:岗位设置要与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相匹配,紧密联系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岗位分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需求调研和分析(1)明确岗位设置的调研目标和范围,对事业单位的业务和服务需求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

(2)广泛征求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岗位设置的需求和问题。

(3)调研结果分析和总结,形成岗位设置的需求报告,并且进行论证和评估。

2. 岗位分类和评价(1)根据调研结果,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进行分类和评价,制定岗位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

(2)制定岗位设置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岗位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3)通过岗位评价,识别出现有岗位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为岗位设置提供参考依据。

3. 岗位设置和调整(1)根据岗位分类和评价,结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制定岗位设置和调整方案。

(2)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岗位设置的职责和权限标准。

(3)岗位设置和调整应充分考虑岗位之间的协同性和配合性,减少重复和冗余。

(4)岗位设置要兼顾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职务晋升的空间和机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指通过政府授权,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管理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旨在为相关事业单位提供具体指导,确保岗位设置与运行符合规范。

二、岗位设置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年龄和政治信仰等因素。

2. 连贯性原则: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相连接,保持良好的内部逻辑关系。

3. 高效性原则:岗位设置应具备适应当前工作需求的特点,能够高效实现工作目标。

三、岗位设置程序1. 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岗位设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薪资待遇等信息。

2. 岗位设置计划应提交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内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部门应根据岗位设置计划的合理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如有不合理之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指导。

4. 经过内部审核和修改后,岗位设置计划应在事业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事业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对岗位设置计划进行最终调整,并报最高决策机构审批。

四、岗位设置与运行管理1. 岗位设置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之间的职责界限清晰、互不干涉。

2. 岗位设置应合理分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负荷合理、工作效率高。

3. 岗位设置应注重员工能力和素质的匹配,确保人员在岗位上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力和潜力。

4. 岗位设置应遵循岗位分类与薪酬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的薪资待遇。

5. 岗位设置应注重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岗位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岗位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应建立岗位管理监督机制,对岗位设置和运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现就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按照精简、统一、规范的原则,将我省15个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整合为高校科研、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保障以及乡镇基层6类。

同时,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在所有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可按规定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管理,由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标准调整为区间比例管控(区间比例指导标准见附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对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上述比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

三、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

在岗位管理政策框架下,聚焦事业单位主责主业,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中,合理确定主体岗位,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自主确定是否分设主辅系列,自主确定为主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数量;分设主辅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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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为;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地(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营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18、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1)一、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除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7、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2、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4、35、36、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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