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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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泉政文〔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经营规范、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发展和做精做优、做大做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分类监管、防范风险”的发展理念,在分类评级基础上优先选择实力雄厚、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泉州市域内开展跨县域经营试点(仅限于跨县域拓展业务,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二、跨县域经营筛选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导向,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提高经营质量效益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到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相对不足的县域开展业务。

跨县域经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

(一)实力原则。

跨3个县(市、区)以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5亿元(含);跨3个县(市、区)以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含),上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2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传统金融机构对于这类客户的风险控制比较严格,难以为其提供符合需求的金融服务。

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发展,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为这类客户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

本文旨在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试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小额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类型。

2.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担保服务,提高其申请贷款的成功率。

3.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配套服务,帮助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严格控制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情况,确保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法经营,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情况,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提供基础数据。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的核查。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定位本次试点工作的目标定位是: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快速的贷款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

三、组织架构1.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2.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负责具体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四、实施步骤1.制定试点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措施等。

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向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3.审批设立: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4.注册成立: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合规经营,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6.监管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管评估,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政策支持1.税收优惠: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营成本。

2.财政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其业务发展。

3.信用担保:政府可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人才引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进金融人才,提高业务水平。

六、风险防控1.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3.强化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4.定期评估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关于印发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八日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为抓住福建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遇,加快推进我市金融创新,完善地方金融服务,探索多渠道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途径,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闽政办〔201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闽政办〔2010〕221号)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优化配置社会资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上下配合。

坚持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下,稳步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进程,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稳妥推进。

争取有条件的县(市)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罗区暂不新设)于2010年12月底前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1月1日前全部开业运营。

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再扩点工作。

3、严控风险。

严格执行“只贷不存”规定,严禁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入股资金必须是自用资金,防止“拖拉机”股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桂政办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广西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目标,根据我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办法、新途径和新经验,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加快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问题与现状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尤其是小额贷款市场,由于没有有效的管控机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较大,同时,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这也直接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经济增长的滞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决定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带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试点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启动小额贷款机构试点,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管管理。

《指导意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出了十三条要求:1、增加股东资格条件,优化股东结构。

2、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设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行为。

4、加强风险管理,把握合理风险水平。

5、实行贷款类别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6、规范客户征信,合法合规获取信息。

7、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范风险扩散。

8、依法依规定期披露经营状况,接受监督。

9、按规定计提资本准备金和损失准备金。

10、对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处罚措施。

11、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资信评级和控制,实行限额、限期、限用。

12、加强信息服务和监测,推进统计制度改革。

13、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服务定位,依据资本充足度、机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确定经营规模,力求在区域、行业和客户细分领域实现专业化经营。

2、对股东资格、贷款额度和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以确保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重叠,避免重复竞争和风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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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同城化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加快推进ⅩⅩ一体化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ⅩⅩ金融服务同城化,经研究,就试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同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原则
按照自主自愿、择优推荐、稳妥推进的原则,先从南昌、九江两市各挑选1-2家注册资本规模较大、依法合规、管理先进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内容
(一)适度放宽对属地经营区域限制。

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两市范围内跨区域开展业务,但其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应不低于50%。

(二)适度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

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以及在两市范围内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投资总额不高于资本净额20%。

(三)适度放宽对设立分支机构限制。

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同意后,在两市范围内设
立1家分支机构。

(四)适度放宽对银行融资的限制。

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在两市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

支持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

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倍。

(五)将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5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70%的考核指标调整为单户10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70%。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拟定阶段(2013年11月):省政府金融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试点遴选阶段(2013年12月):由南昌、九江两市金融办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申报,择优确定试点名单,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经审核确定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同时,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南昌、九江两市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月起):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结合分类评级结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试点遴选条件
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昌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九江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不良贷款率低于2%。

(三)制定规范的贷款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并能很好地执行。

(四)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工作要求
南昌、九江两市金融办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握试点工作步骤和遴选条件,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促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对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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