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100222-体育馆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场馆用地控制计划指标国土资规201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二、场地布局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布局要合理,保证场馆
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例如,足球场馆建设用地应保证场地足够平坦,并有
充足的边界区以保证安全;篮球场馆建设用地则要求有良好的看台和观众
入口等。
三、建筑物高度限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主要
是为了保证场馆周围的景观和环境。
一般来说,场馆周围的住宅区和飞行
区域会对建筑物高度有所限制,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交通配套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选址要考虑周边的交通
状况,以保证观众和运动员的交通便捷性。
选址时应尽量考虑公共交通设
施的配套,例如地铁、公交车等,以方便人们到达场馆。
五、环境保护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建设用地周边的绿化带和景观要合理规划,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六、设施设备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要求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体育活动的需求。
例如,足球场馆要求有足够的跑道、草地等,篮
球场馆要求有标准的篮筐和篮球场地等。
总之,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是为了保证体育场馆的功能性、安
全性和环境友好性,确保人们能够在安全、舒适、便捷的环境下进行体育
活动。
这些指标的合理制定与执行,对于城市的体育事业发展和民众身心
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4)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5)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6)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9)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10)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0) 《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冇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赏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左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冇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疗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冇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弃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泄,同时也应符合体弃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怎。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左的建设用地范囤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冇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而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 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巧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泄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弃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冇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升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拟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照,也是相关部门在项目实行过程中督查、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比赛体育及民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合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吻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质状况考虑将来发展需要,防范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防范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吻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吻合体育比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适合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乡规划确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试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吻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最少应有一面或两面对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分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吻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依据当地天气条件,在满足体育比赛要求的前提下,采纳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立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比赛要求确立。
体育场依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 200 万以上人口、 100-200 万人口、 50-100 万人口、 20-50 万人口、 20 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面积控制指标:每个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含足球场)设置面积指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且赛道保护类场地面积不得低于50亩。
2.综合指标:综合指标要求体育应用面积2/3以上,可利用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外面场地数量4个以上,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并且有专业的管理团队。
3.设备控制指标:所有体育馆都要符合有关城市体育设施和设备控制要求,包括有准确的体育活动场地,合理的室内外设施和设备,以及可供活动使用的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要求。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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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征求意见稿)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9年月日编制说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北京XXXXX号,邮政编码:000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XXX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7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体育馆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以及体育馆用地指标,是为了使公共体育馆的用地管理与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城乡规划确定公共体育馆发展用地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 因此本指标考虑了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下公共体育馆用地的差异,规定了体育馆建筑及各类场地的面积指标,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需要。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符合本指标的规定。
因此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馆,不包括学校、企业内部使用的体育馆。
第四条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正确处理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本条说明了公共体育馆建设与土地的基本原则。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体育馆的建设中,必须认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在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时,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五条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本指标已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时也应注意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设应按照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现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根据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本条是确定合理用地规模的原则性要求。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据此,本指标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分为不同的级别,与公共体育馆的建设标准协调一致。
另外,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建有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应充分考虑与已有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合理确定用地指标。
第七条公共体育馆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
本条是对公共体育馆选址的要求。
公共体育馆用地一般位于城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因此其选址和建设条件都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体育馆的选址不能过于偏远,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节约交通、市政等配套用地。
第八条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设应和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统筹布局,合理利用已有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本条是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土地的措施。
与其它有关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统筹布局既符合我国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可以有效提高场馆及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公共体育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一、公共体育馆与体育场、游泳馆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配套设施、道路等。
二、公共体育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近期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并为远期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第一十条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公共体育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第一十一条公共体育馆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
本条说明了体育馆的主要用地构成。
体育馆、配套场馆及设施是公共体育馆的主体,绿化广场和交通属于公共体育馆的室外工程。
本条中所指“配套场馆及设施”一般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门卫、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第一十二条每个城市应按规划人口规模建设公共体育馆一个,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超过12000座席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确定。
表1 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座席数用地面积城市人口规模12000 -100009999-6000 5999 -3000 2999 -2000 大型大型中型中型中型200万以上51700 -4800048000-37600 3000027300 -1650016500 -13400100-200万(不含200万)48000 -376003000027300 -1650016500 -1340050-100万(不含100万)27300 -1650016500 -13400通过对2003年《全国第五次体育场馆普查》、现状调查数据和体育馆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馆级别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来自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观众人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建设用地指标。
对于实际工程中出于造型新颖、增强标志性等原因选取特殊的结构形式,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情况没有考虑。
表1 体育馆建设用地面积构成(m2)本指标参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馆的占地面积,其中体育馆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首层面积×调整系数1.15。
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6000座席以上为大型场馆,比赛场地可满足冰球和体操赛事需要;6000座席以下为中型场馆,可满足手球赛事需要;因此6000座席按照大型和中型两种情况计算,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
绿化广场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30%计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
其中道路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15%计算。
体育馆在6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6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第一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不超过2000座的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体育馆。
本条对城市次一级(一般为区、县级)体育馆的建设规模提出了要求。
对于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城市)而言,仅设置一个对应规模的体育馆无法满足全市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需求,因此需设置次一级体育馆。
从合理利用土地及公共设施的角度出发,次一级体育馆的数量和规模主要是为了满足市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区级体育馆的调研数据,在满足基本体育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座位规模不宜设置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