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换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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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

一、依据二、原则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一)按照权限核发证件。

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由原批准、核准执业登记的部门换发;一般卫生院,万宝川农场职工医院,新集、吊街门诊部由县卫生局核发;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医务室由县卫生局核发。

(二)法人与负责人统一。

以前法人与负责人分离的,这次一律统一,对同时几个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其他人为聘用人员。

(三)一村只设一个村卫生所。

乡村撤并后和一村两证的,该村只设一个村卫生所,(同时几个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

其他人为聘用人员。

内部按照卫生院体制管理)。

(四)依法统一个人资质。

1、县城区个体诊所现无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者,一律不再换发,持护士执业证书者,只能开设护理站。

2、厂矿、企业、学校医务室的个人资格必须达到助理执业以上。

3、乡镇街道个体诊所。

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必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大业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服从管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4、村卫生所、村个体诊所(距离乡镇卫生院1公里以上)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脱产学习中专学历;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中专学历者必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大业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服从管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确实达不到上述条件下者,个人资格可放宽至具有脱产学习中专学历者。

三、条件1、目前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已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录入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3、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脱产学习中专学历者必须参加2005年度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的全省乡村医生培训;4、村卫生所,拟聘用人员必须是该村户籍,也可放宽至本县户籍。

5、乡镇街道个体诊所。

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服从管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5、村卫生所、村个体诊所(距离乡镇卫生院1公里以上)必须现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脱产学习中专学历;服从管理;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换证工作总结

医疗换证工作总结

医疗换证工作总结医疗换证工作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医疗换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此,我想对医疗换证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希望能够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医疗换证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们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医疗换证制度,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评估,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我们还加强了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医疗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医疗换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疗换证工作的制度和规范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其次,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一些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的现象。

再次,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一些服务质量不高和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

最后,医疗换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一些监管不力和考核不严的情况。

总的来看,医疗换证工作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需要加强对医疗换证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考核。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医疗换证工作,为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1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1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19号2002年3月11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强我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合法收费,制止非法收费,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至6月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换发医疗服务收费许可证,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的具体办理方法除许可证有效期有所变化以及价格项目填写有所不同外,其余的具体事项按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45号)通知执行。

(一)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今年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4月1日止。

(二)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价格项目的填写方法:许可证正本请根据篇幅选定,按大类、中类或小类填写,填写不完的项目,最后用“等”。

副本填写方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少的按具体项目、价格填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多的,选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类、具体项目价格填写;开展全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项目填写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二、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为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1、省内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2、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程序及安排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换发程序进行,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

(一)自查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

拟换证单位应对照药品生产或制剂配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并提交换证申报资料(附件1)。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延后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的单位,须经省局各分局同意。

(二)审核验收(2020年10月31日前)。

省局各分局对换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换证审核意见(附件2)。

审核中,省局各分局应根据省局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换证单位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对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具换证审核意见;对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于9月15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换证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延续换证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延续换证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延续换证需提交材料1.《目录》;见附件12、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3、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成立时间、业务用房面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医疗事故防范、医德医风建设、传染病知识培训及疫情报告、医疗操作规范、护理操作规范、中医药工作情况(有中医科室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25、设置可行性报告;6、选址报告;7、资信(存款)证明;见附件38、《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见附件4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历城区中医医院);11、《科室及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12、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资料,卫生技术人员相应执业资格,医生(护士)提供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地点必须与证书相符;药师、技师、检验师提供相应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人员资质要求见《备注》: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13、医疗机构房屋使用权证明;1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5、药品清单;16、器械、设备清单;17、规章制度;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9、自备档案袋,A4纸打印,盖章处无遗漏,联系电话。

备注: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办理医疗许可证医学人员变更流程

办理医疗许可证医学人员变更流程

办理医疗许可证医学人员变更流程
内容:
一、变更医学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医疗机构因医学人员离职、调动等原因,需要变更医疗许可证上的医学人员信息时,应及时办理医学人员变更手续。

2. 医疗机构变更的医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二、变更医学人员的申请材料
1. 医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医疗机构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
3. 医学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医学人员聘用证明材料
三、变更医学人员的申请流程
1. 医疗机构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医政部门。

3. 医政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医政部门换发新的医疗许可证。

5. 医疗机构凭新的医疗许可证开展医疗服务。

四、注意事项
1. 变更医学人员后,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换证。

2. 医学人员资格证书必须真实有效。

3. 申请材料应完整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4. 医学人员变更后,医疗机构仍应符合人员配置标准。

5. 变更完成后,应妥善保管医疗许可证。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发(一、二类)告知承诺书(样表)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发(一、二类)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如无代理人可不填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医疗单位已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应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准许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

2.医疗单位应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必须配备相应等级的仪器设备、房屋设施、卫生条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措施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具备相关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3.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换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换证申请自查说明,医疗机构对照《XX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简要说明近五年来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以及此次换证申请内容与原许可内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内容和理由应予以说明,同时说明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类别及品种;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3.原《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自查报告:5.1五年来放射性药品配制、使用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5.2五年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辐射安全及卫生防护管理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概述),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详述,并附现场检查表及整改报告;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委托书范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委托书委托方(医疗机构):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编号]地址:[医疗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受托人(代理人)信息:姓名:[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鉴于[医疗机构全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将到期,需要办理换证手续,由于[具体原因,如机构负责人外出、工作繁忙等],无法亲自办理,特此全权委托[受托人姓名]作为我机构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机构前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相关事宜。

一、委托事项:1.1 代理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1.2 领取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 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就换证事宜进行沟通、解释、说明及补充资料。

1.4 其他与换证相关的必要事宜。

二、委托权限:受托人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具有全权处理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领取证件及资料等。

三、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或换证事宜办结之日]止。

四、声明与保证:4.1 本机构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

4.2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本机构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受托人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委托事项,保守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本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费用与责任:因办理换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机构承担。

如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效力: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项完成。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与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填写日期]受托人(签字):日期:[填写日期]本委托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使用前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
一、考核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二、评定规则:
1、本细则分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质量管理、其它8个大项,共
设评定条款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总分为525分。

2、验收评定时,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条款。

3、否决条款应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三、评分办法
1、各一般条款按评分系数评分,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评分系数如下:
1.0达到要求
0.6基本达到要求
0达不到要求
2、否决条款以达到各有关条款要求为合格,未达到要求为不合
附表1 制剂配制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表
附表2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注:1、沉降菌用Φ90mm培养皿取样,暴露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100级洁净室(区)的垂直层流0.3米/秒,水平层流0.4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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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程序请各有关医疗机构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卫生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样表附后)一式两份;
(二)上一校验年度到目前医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总结容至少应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职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注册护士总数、管理部门设置、门诊科室设置、病房科室设置、科室床位设置等情况;
2.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变更情况,医疗技术开展情况;
3.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医疗机构床位和相应人员分布表(样表附后)一式两份;
(五)资信证明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附件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口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口01. 预防保健科口07.儿科
口07.01 新生儿专业
口02 全科医疗科口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口07.03 小儿消化专业
口03. 科口07.04 小儿呼吸专业
口03.01 呼吸科专业口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口03.02 消化科专业口07.6 小儿肾病专业
口03.03 神经科专业口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口03.04 心血管科专业口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口03.05 血液科专业口07.09 小儿分泌专业
口03.06 肾病学专业口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口03.07 分泌专业口07.11 小儿免疫专业
口03.08 免疫学专业口07.12 其他
口03.09 变态反应专业口08.小儿外科
口03.10 老年病专业口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口03.11 其他口08.02 小儿骨科专业
口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口04. 外科口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口04.01 普通外科专业口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口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口08.06 其他
口04.01.02 胰脏移植项目
口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口09.儿童保健科
口04.02 神经外科专业口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口04.03 骨科专业口09.02 儿童营养专业
口04.04 泌尿外科专业口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口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口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口04.05 胸外科专业口09.05 儿童康复专业
口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口09.06 其他
口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口10.眼科
口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口11.耳鼻咽喉科
口04.07 烧伤科专业口11.01.耳科专业
口04.08 整形外科专业口11.02 鼻科专业
口04.09 其他口11.03 咽喉科专业
口11.04 其他
口05.妇产科
口05.01 妇科专业口12.口腔科
口05.02 产科专业口12.01 牙体牙髓病专业
口05.03 计划生育专业口12.02 牙周病专业
口05.04 优生学专业口12.03 口腔粘膜病专业
口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口12.04 儿童口腔专业
口05.06 其他口12.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口12.06 口腔修复专业
口06.妇女保健科口12.07 口腔正畸专业
口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口12.08 口腔种植专业
口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口12.09 口腔麻醉专业
口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口12.1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口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口12.11 口腔病理专业
口06.05 妇女营养专业口12.12 预防口腔专业
口06.06 其他口12.13 其他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口13.皮肤科口30.医学检验科
口13.01 皮肤病专业口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口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口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口13.03 其他口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口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口14.医疗美容科口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口14.01 美容外科专业口30.06 其他
口14.02美容牙科专业
口14.03美容皮肤科专业口31.病理科
口14.04美容中医科专业
口15.精神科口32.医学影像科
口15.01 精神病专业口32.01 X线诊断专业
口15.02 精神卫生专业口32.02 CT诊断专业
口15.03 药物依赖专业口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口15.04 精神康复专业口32.04 核医学专业
口15.05 社区防治专业口32.05 超声诊断专业
口15.06 临床心理专业口32.06 心电诊断专业
口15.07 司法精神专业口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口15.08 其他口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口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口16.传染科口32.10 放射治疗专业
口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口32.11 其他
口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口50.中医科
口16.03 肝炎专业口50.01 科专业
口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口50.02 外科专业
口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口50.03 妇产科专业
口16.06 蠕虫病专业口50.04 儿科专业
口16.07 其他口50.05 皮肤科专业
口50.06 眼科专业
口17.结核病科口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口18.地方病科口50.08 口腔科专业
口19.肿瘤科口50.09 肿瘤科专业
口20.急诊医学科口50.10 骨伤科专业
口21.康复医学科口50.11 肛肠科专业
口22.运动医学科口50.12 老年病科专业
口50.13 针炙科专业
口23.职业病科口50.14 推拿科专业
口23.01 职业中毒专业口50.15 康复医学专业
口23.02 尘肺专业口50.16 急诊科专业
口23.03 放射病专业口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口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口50.18 其他
口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口51.民族医学科
口23.06 其他口51.01 维吾尔医学
口51.02 藏医学
口24.临终关怀科口51.03 蒙医学
口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口51.04 彝医学
口26.麻醉科口51.05 傣医学
口27.疼痛科口5106 其他
口28.重症医学科口52.中西医结合科
附件2:
医疗机构床位和相应人员分布表(医院公章)
附件3 资信证明(医院公章)
. . .. . . 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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