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船舶岸电方案 (3)

船舶岸电方案
船舶岸电方案是一种将船舶从使用传统的发动机发电转而使用岸上电源供电的技术方案。
这种方案主要是为了减少船舶在港口停泊时的环境污染和燃油消耗。
船舶岸电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环境评估:对港口及周边的环境进行评估,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水平等因素,以确定实施岸电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建设岸电设施:在港口配备岸电设施,包括电缆、连接设备、电源控制器等,以便为停泊的船舶提供电力供应。
3. 船舶改造:对船舶的发电和电力系统进行改造,以便能够接入岸电设施。
改造包括安装船岸电连接设备、改变原有的发电系统等。
4. 船岸电连接:当船舶停泊在港口时,将船舶与岸电设施连接起来,断开船舶的发动机发电,使船舶从岸上电源获取电力供应。
这需要确保电缆连接安全可靠,并进行必要的电力管理。
5. 运行管理和监测:监测船舶的电力使用情况,管理电力供应和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也可以进行电力使用的统计和分析,为后续的优化提供数据支持。
船舶岸电方案的主要优点包括减少空气和噪音污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安全性和舒适度等。
然而,这种方案也需要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需要投资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改造成本较高、电力需求管理等问题。
因此,在实施船舶岸电方案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经济性评估,并确保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方案(一)

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船舶行业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
传统燃油动力船舶的排放问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为了推动船舶行业向清洁能源转型,提高船舶的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船舶充换电设施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二、工作原理船舶充换电设施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将船舶与岸上电网连接,实现对船舶的电能充电或电能换装。
船舶上的电池系统可以通过充电设施进行充电,也可以通过充电设施将电池组进行更换。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电池组的电量情况,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充电或换电,从而保证船舶能够持续高效地运行。
三、实施计划步骤1. 调研与规划:对目标区域的船舶使用情况、能源需求进行调研,并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规划方案。
2. 设备选型与采购:根据船舶类型和规模,选择适合的充换电设备,并进行采购。
3. 基础设施建设:对充换电设施所需的电力接入设备、充电桩、换电设备等进行安装和调试。
4. 船舶改造与适配:对目标船舶进行改造和适配,安装电池系统和与充换电设施的连接装置。
5. 测试与运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测试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进行试运行阶段的船舶使用。
6. 推广与应用:在试运行成功后,逐步推广充换电设施的应用,引导更多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四、适用范围船舶充换电设施主要适用于短途航行的内河船舶、港口作业船舶以及停泊时间较长的客轮、游船等。
这些船舶通常需要频繁停泊或在固定区域内航行,因此更适合利用充换电设施进行电能补充。
五、创新要点1. 充换电设施的智能化管理:通过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充换电设施的远程监控和管理,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 快速充电与换电技术:采用快速充电和换电技术,缩短船舶充电或换电的时间,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和利用率。
3. 清洁能源整合利用:结合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实现对船舶的多能源供给,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六、预期效果1. 减少环境污染:船舶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可以减少船舶的燃油消耗和排放,有效降低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港口岸电系统建设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方案(一)

港口岸电系统建设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方案1. 实施背景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变,绿色能源已成为全球的共同追求。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港口国家,拥有数千个大小港口,对于岸电系统的需求十分巨大。
而现有的岸电系统往往结构复杂,维修困难,且功率密度低,无法满足现代船舶的用电需求。
因此,对港口岸电系统进行改革,并引导船舶进行受电设施改造,对于提高港口的能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作原理港口岸电系统主要通过高压输电线路将陆地电网的电能传输到港口,再通过变频装置将高压交流电转换为适合船舶使用的低压直流电。
而船舶受电设施则通过码头上的受电装置接收岸电,经过转换后供应给船上设备使用。
3. 实施计划步骤3.1 调查与研究首先需要对全国各大港口的岸电系统及船舶受电设施现状进行调查与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3.2 设计方案根据调查结果,设计出适合各港口的岸电系统改造方案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方案。
3.3 施工与安装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岸电系统的施工和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
3.4 调试与检测在施工和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的调试和检测,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5 推广与应用将改造后的岸电系统和船舶受电设施在全国各大港口进行推广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4. 适用范围此方案适用于全国各大港口,包括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油品码头等。
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需要使用岸电的场合,如靠港船舶、浮式生产储油轮等。
5. 创新要点5.1 采用高压直流输电技术,提高输电效率,减少输电损耗。
5.2 研发新型变频装置,实现交流电和直流电的快速转换。
5.3 设计智能化岸电管理系统,实现岸电的智能分配和远程监控。
5.4 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岸电系统的结合使用,如风能、太阳能等。
6. 预期效果6.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高压直流输电技术和新型变频装置,可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2 减少环境污染:岸电系统替代了传统的燃油发电系统,减少了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
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方案(五)

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能源消耗的关注,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成为推动产业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
传统上,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需要使用发动机发电来满足电力需求,这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排放,还会浪费大量的燃料资源。
而岸电设施的建设可以使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直接使用岸上电网供电,从而减少船舶的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提高港口的环保形象和竞争力。
二、工作原理港口船舶岸电设施的工作原理是将岸上电网的电力通过高压电缆输送到停泊在港口的船舶上,再通过变压器将电压转换为船舶所需的电压。
船舶上的电缆与岸电设施连接后,船舶的发电机可以停止运行,船舶的电力需求通过岸电设施供应。
岸电设施还可以实时监测船舶的电力需求,根据需求调整供电电压和频率,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三、实施计划步骤1. 前期准备:确定岸电设施建设的港口和船舶适用范围,制定岸电设施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2. 设计方案:根据港口和船舶的特点,制定岸电设施的布局和接口标准,确定岸电设施所需的电力容量和传输能力。
3. 建设实施:进行岸电设施的土建和电气工程建设,包括建设岸电设施的供电系统、配电系统和接口设备。
4. 测试调试:对岸电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调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5. 运营管理:建立岸电设施的运营管理机制,包括设施的维护保养、电费结算和用户服务等。
四、适用范围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适用于各类港口和船舶,特别是大型客货船和邮轮等长时间停泊在港口的船舶。
这些船舶的电力需求较大,使用岸电设施可以显著减少港口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
五、创新要点1. 设施智能化:利用先进的电力监测和控制技术,实现对船舶电力需求的实时监测和调整,提高供电的效率和稳定性。
2. 节能环保:通过岸电设施的使用,减少船舶的燃料消耗和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 多功能接口:设计岸船电缆接口时考虑到不同船舶的需求差异,提供多种规格和接口类型,以满足各类船舶的接入需求。
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岸电使用安全,防止发生电气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岸电使用场所,包括码头、船坞、船舶等岸电使用场所。
第三条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岸电使用的责任、义务和管理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岸电使用安全。
第五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岸电使用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岸电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稳定、高效、环保。
第七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安全性,选择合适的岸电接口和配套设施,确保岸电供电系统和船舶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电力,不得私接私分电源。
第九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健全组织、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做好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岸电使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岸电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岸电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包括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岸电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岸电使用单位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决策和领导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岸电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是岸电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负责岸电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十五条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岗位是岸电使用单位的各个岗位,负责执行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岸电使用安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岸电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岸电使用审批制度、配电设备检测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管理制度。
56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

56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船舶港口使用燃油发电,保护环境,促进绿色航运的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56吨以上的船舶,在港口靠泊时使用岸电的管理。
二、管理机构1.港口管理局负责制定岸电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港口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
2.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抽查和排查。
三、岸电设施建设1.港口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岸电设施的数量和位置,并及时建设、维护和更新。
2.岸电设施应满足船舶靠泊时的电力需求,保证可靠供电,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港口应提供充足的岸电设施,确保船舶能够便捷地接入岸电。
四、船舶接入岸电1.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接入岸电。
2.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岸电接入设备,并在靠泊时及时接入岸电。
3.船舶接入岸电后,应监控和控制电力使用情况,避免超负荷使用电力,确保安全使用。
五、船舶使用岸电的奖惩措施1.对于主动接入岸电的船舶,港口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2.对于未接入岸电的船舶,港口管理部门应给予处罚,并限制其在港口交易和靠泊的权利。
六、监督和检查1.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岸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
2.港口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和排查船舶的岸电接入情况,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七、宣传和推广1.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舶使用岸电的宣传活动,提高船舶和港口员工的环保意识和使用岸电的意识。
2.港口管理部门应向船舶提供使用岸电的操作指南和培训,确保船舶能够正确并安全地使用岸电设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港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2.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燃油发电的船舶,应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在使用期限到期后及时停止使用燃油发电。
以上是关于56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的详细描述,通过实施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船舶在港口停泊时使用燃油发电的情况,保护环境,促进绿色航运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2【摘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9-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改背景2019年12月,我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以及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点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对现行《办法》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增加了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相关要求。
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办法》一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包括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二是明确了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二)细化落实了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对涉及环保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其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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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第二章建设和使用
第五条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第七条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
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第九条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
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
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
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
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
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第十二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
能耗统计范围。
第三章服务和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
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
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
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
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
第十六条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第十七条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
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岸电供应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
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
保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
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
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等方式,核查船舶
受电设施满足本办法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
舶使用岸电等情况。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
定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项目单位、已建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港口经营
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国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
受电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第十条规定
安装受电设施的,由直属海事机构汇总后定期报告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或者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告
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岸电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价格等应当符合电力、价格等法规,以及电力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船舶受电设施是指船舶岸电
系统船载装置。
岸电供电企业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港口经营人或者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
岸电设施是指由岸侧电力系统向停靠码头的船舶提供电能的设备及装置的整体,主要包括开关柜、岸电电源、接电装置、电缆管理装置等。
第三十一条公务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