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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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医院管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张丽波,韩彩欣(华北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0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日益显著,经济较为发达的上海市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

在“十三五”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中,长期护理保险被提上日程。

在经历了多方论证之后,正式投入试点实施。

2017年1月,上海市金山区、徐汇区、普陀区3个区先行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2018年1月1日在整个上海市全面推开。

1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模式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上海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在资金筹资上面主要分为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额的15%左右。

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居民首先要经过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长期护理保险在支付标准也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支付标准。

2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 失能老人评估标准不够合理。

通过本次调查,相关从业人员和参保人都提到了关于老年人失能程度的评估方案问题。

评估人员认为在中国现有医疗体系下,失能等级的评估缺乏客观性,根据参保人的主观描述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而参保人提到的很多不合理,究其原因,也与现行的评估方案有关。

2.2 护理机构及人力资源不足。

据最新统计,60岁以上的上海户籍人口接近常住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更是达到常住户籍人口的二十分之一。

在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的刚性需求面前,相关机构数量显得杯水车薪,护理人员更是供不应求,护患比例和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3月9日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基础,统筹协调,推动本区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着力提高长期护理需求评估质量,提升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街镇、居(村)委会作用。

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共同促进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居家为主,机构支撑以社区居家照护为主体、养老机构照护为补充、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依托,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三)坚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充分发挥本区已全面实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整合卫生健康、养老服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保障能效。

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

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

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备受关注。

上海市是我国老龄人口比例较高的城市之一,为了帮助老年人应对长期护理需求,上海市推出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老年人长护险申请流程。

一、准备资料1.老年人身份证明2.户口簿或居住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证明4.医院出具的护理评估报告5.申请人及配偶的社会保险证明6.其他与长期护理相关的资料二、选择保险公司7.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8.可上网查询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三、填写申请表9.前往保险公司或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10.填写申请表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四、递交申请资料1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递交给保险公司12.可选择邮寄或亲自送达五、等待审核13.保险公司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14.审核时间一般在15个工作日左右六、签订合同15.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与申请人签订合同16.签订合同时需注意条款内容,确保权益不会受损七、缴纳保费17.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保费18.保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八、享受保险待遇19.保险生效后,老年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护理服务项目九、定期复审21.持续享受保险待遇需进行定期复审22.复审过程中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护理评估报告十、合规使用保险金23.保险金必须用于老年人长期护理相关费用24.禁止挪用保险金进行非法用途十一、咨询服务25.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26.可随时联系保险公司解答疑问十二、及时更新资料27.个人信息有变化时需及时更新资料28.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导致权益受损十三、维护权益29.如发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30.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十四、终止保险31.如不再需要保险服务,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保险32.终止保险前需注意相关手续十五、保险续保33.若希望继续享受保险服务,可选择续保34.续保时需注意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十六、关注保险政策变化35.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36.确保及时了解新的长护险政策十七、保障人身安全37.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38.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十八、保持健康39.老年人需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40.食补和运动结合,增强身体抵抗力十九、定期体检41.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健康问题42.提前预防和治疗疾病二十、合理膳食43.合理膳食有益身体健康44.控制膳食中的油脂和糖分摄入二十一、保持乐观心态45.保持乐观心态对身体有益46.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二十二、社交活动47.多参加社交活动,丰富生活内容48.与他人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二十三、培养兴趣爱好49.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保持生活的多样性50.享受老年生活的乐趣总之,上海市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老年人的福音,通过合理的申请流程和细致的服务,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护理保障,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关政策大全上海长期护理险政策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4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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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二类人员,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确定其人均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额的15%左右。

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按照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分账核算。

分账部分支付不足时,需要财政部门予以补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评估认定)有关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

第一类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且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关规定,提出需求评估申请,由定点评估机构对其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不同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

第九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如护理站等),可以提出申请,经评估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试点阶段,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视作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护理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服务形式)(一)社区居家照护是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照护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照护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三)住院医疗护理是指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内容)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内容及规范,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待遇享受条件)试点阶段,暂定为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一类人员还需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年度,分别跟从其职工医保年度或居民医保年度。

第十四条(社区居家照护待遇)(一)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

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二)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三)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协议价格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四)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90%。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照护待遇)(一)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三)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阶段,逐步推进参保人员经由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享受住院医疗护理。

第十七条(待遇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可以根据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待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不予支付范围)下列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费用记账和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应当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二十条(费用清算)对参保人员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一年内在部分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住院90天及以上的,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服务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年底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分别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一)参保人员在申请、接受评估、接受护理服务、结算时,应当出示其社会保障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凭证。

受理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社会保障卡。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在向参保人员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前,应根据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的支付时间,结合护理服务对象的实际,制定服务计划,再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服务计划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三)市医保中心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连接互通,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经办、服务、结算的信息化。

建立基于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为基础的社区居家照护子系统,实现上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派送、服务时间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和风险预警呼叫等,并实现与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据实将服务对象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控)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规律,依法提供相关保险,用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护理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和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责任处理)(一)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应当责令其整改,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直至终止相关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受需求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应当向其追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责令改正;给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长期护理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记录等长期护理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其他)对第二类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和重残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对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补贴的衔接政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提供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服务。

鼓励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购买商业补充长期护理保险。

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先行试点)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试点,时间为1年左右,择期扩大到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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