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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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护理站等)、护理院和二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一、评估等级与上门服务次数
1.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

2.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

3.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

二、每次上门服务时间
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三、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与补贴增加
1.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每月增加1小时
的服务时间或获得40元现金补助。

2.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获得
80元现金补助。

以上标准适用于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个人评估等级、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咨询上海市相关部门。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是指上海市政府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长护险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长
护险的参保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以及享受补贴的条件等。

首先,长护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存在长期护理需求的残疾人。

对于
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其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

其次,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分为居家
护理补贴和机构护理补贴两种。

居家护理补贴主要是针对能够在家中进行护理的参保对象,上海市政府将根据其护理需求和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而机构护理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的参保对象,政府也将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另外,申请上海长护险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护理需求、
居住条件等。

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参保对象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到相应的补贴。

总的来说,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
需求而设立的,其补贴标准的出台将对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希望上海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长护险政策,提高补贴标准,为更多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
一、服务目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上海市医疗长护险服务的目标、范围、内容以及服务
标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便利和优质的医疗长护服务。

二、服务对象
1. 参加上海市医疗长护险的参保人;
2. 持有有效医疗长护险证的境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1. 医疗服务
(1)医疗保健:参保人可享受符合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2)慢性病管理:对于常见慢性病,为参保人提供评估、治疗、康复
等服务;
(3)门诊服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门诊挂号、康复治疗等服务。

2. 长护服务
(1)日间照料:提供参保人日间照料、休息服务;
(2)家庭护理:提供居家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
(3)机构养护:为需要长期机构护理的参保人提供住宿、饮食、医疗
等服务。

四、服务标准
1. 公平公正:无论身份、职业、居住地等条件,参保人均可享受公平公正的医疗长护服务;
2. 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参保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医疗长护服务;
3. 质量保证:确保参保人获得优质、安全、有效的医疗长护服务;
4. 专业化团队:涵盖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团队,为参保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长护服务;
5. 及时响应:确保参保人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和解决。

以上是上海医疗长护险服务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长护服务,让人们更加健康、幸福、美好的生活。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关政策大全上海长期护理险政策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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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
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
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账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2.参保人员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范围的服务费用,应在接受社区居家照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3.参保人员在1家养老机构住养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在入住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4.跨年度发生的服务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

(二)汇总与申报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长护险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

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结算审核与拨付
1.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区医保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病历、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

2.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

4. 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自行负担。

三、住院医疗护理的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医疗
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在部分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累计住院90天及以上的,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上述住院费用均按照参保人员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支付待遇,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记账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现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申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三)每年1季度,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进行清算统计,分别填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

对《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的金额,市医保中心根据原出资渠道分别将上述费用从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划转至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
支出户。

市医保中心在完成上述费用清算后,应将清算结果报市医保办备案。

四、其他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到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特殊人员”)不实行个人自负费用,其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特殊人员的长护险服务费用结算填报的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需单列。

其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照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先行垫付,再通过基金清算方式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二)社区居家照护现金补贴的具体结算操作细则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文之日,长护险费用结算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表和区汇总表、结算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2.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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