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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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类管理,建立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区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从2018年起,利用二到三年时间,在开发区城镇职工范围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为基本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一)参保范围。

首先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届时另行制定相关方案)。

(二)筹资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目前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用于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支出,若试点期间全市出台相关保障制度,则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

按照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计提标准,按0.2%费率从统筹基金中提取,按季度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

四、支付条件与标准(一)支付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经评定失能等级为中度及重度的,可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日常照料和护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长护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长护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长护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四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细化服务管理流程,确保服务运行顺畅。

第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

第九条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保密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操作手册进行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流程或提供不符合服务标准的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应及时向服务管理机构反馈服务情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好服务记录和工作报告。

第四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身体状况和健康档案等信息,配合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评估和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应主动配合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接受和配合服务,并遵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应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

第五章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服务对象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服务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处理。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对服务管理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和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有效举措。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稳健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有效可及的服务供给机制、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为长期处于重度及中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 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二)筹资方式和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当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1: 1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灵活就业人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由其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以平均养老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0.125%,由其个人医保账户划拨。

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并根据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运行情况以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方式、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和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工作。

第三条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护理保险定点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养老等机构。

第四条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医护机构。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待遇条件第五条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一)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以安宁疗护为主的医疗护理服务;(二)机构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三)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第六条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享受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可按下列规定申请专护、院护或家护服务。

(一)申请专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患终末期恶性肿瘤的(呈恶病质状态);2.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3.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且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住院医疗护理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保险公司为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和文化养老需求提供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方式。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的逐渐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立法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性质、范围、经费来源等内容,并给予了制度实施的明确法律基础。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同时,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条文的完善和修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坚实的经费基础作为保障。

经费的来源应该来自于社会,且应该是多种渠道的集合,主要来源包括:全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业保险金和个人自付等多个渠道。

同时,为保障制度运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明确国家和地方财政在经费投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保障对象包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50-64岁的高龄或中重度残疾人,还包括因特殊原因而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罕见病等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

保障对象在参保时应该经过身体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和护理保障计划,充分保障对象的合理利益和权益。

四、保障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长期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和护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点,包括医疗服务、医药费用、康复服务、康复设备等在内的医疗服务保障。

基本长期护理服务是指居家护理、社区服务、护理院服务等基本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包括安宁疗护、特殊康复和特殊医疗护理等。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湖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9日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增强护理保障供给,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引导和培育护理服务市场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全面实施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城乡一体,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单位、个人、政府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协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他部门护理补贴政策功能衔接;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护理服务产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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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第1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

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

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

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

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

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

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恢复生理机能。

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

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

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二)长期护理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护理所需资金而形成的制度安排,从概念的从属性质看,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护理保障中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不仅包括保险保障,也包括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提供的补贴保障(一般称为福利政策)、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等。

由于涉及政策选择,我们有必要在长期护理保障框架下,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财政补贴的异同。

从共同点看,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经济分配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从不同点看,第一,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以契约为基础,具有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商业保险)或非对称性(社会保险)特征,参保人有交纳保费的权利及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治经济目标,而对特定群体给予的补贴,具有单向性,接受补贴者无权提出获得补贴的主张。

第二,资金来源不同。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承担或由政府、参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或者仅由参保人承担(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承担部分,属于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

第三,给付对象不同。

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利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机制为长期护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保险给付给所有出险的参保人,因此,保障范围可扩大至全社会所有人群;财政补贴则指针对特定人群,例如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等。

第四,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稳定性不同。

保险以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具有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存在契约特征,可对给付服务质量进行稳定的管控;财政补贴由于受到财政收入、政策关注重点变化的影响,补贴数量及形式均会随时变动,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给付服务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外,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专项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给付对象、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要优于财政专项补贴制度。

2.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失能或半失能人群、具有长期性,补贴其居家或机构照护费用;医疗保险的给付对象针对患有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人群、期限可长可短,补贴其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退休或达到领取年龄人群,补贴其正常生活费用,三者在给付对象、内容上存在交叉。

3.本文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戴卫东()从社会保险角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

这一界定限于社会保险范围,且仅考虑了疾病和伤残因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引发的生活护理需求,未将年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考察范围,此外,这一定义仅考虑到日常生活护理,未考虑医疗护理。

从定义内涵的稳定性及外延的延展性要求看,一般采用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单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护理机构得到稳定护理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分为长期医疗护理和长期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也可相应区分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生活护理保险,其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

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给付对象、给付原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一方面,很难区分引发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是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萎缩,还是老年慢性病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面,因老年慢性病引发的生活不能自理在长期护理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大,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直接将引发长期护理的原因归结为"慢性疾病",另外,长期医疗护理的同时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

因此,在定义和制度设计时,均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将医疗保险中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划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畴。

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后者具有强制性,由于目前两种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均在实践中存在,各国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所占比重存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概念界定时,没有必要全部剔除商业保险的性质。

综上所述,本文借鉴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结合上文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对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稳定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内容从以往文献来看,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这一点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主;二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一般为经济、健康状况等,主要逻辑是健康状况影响长期护理需求,经济财务状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研究范式以实证研究为主;三是介绍国外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

(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从学术文献看,国内研究者就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一致。

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并呈快速上升的势头,失能老人因为生活自理能力的欠缺、健康状况欠佳、"被排斥"的心态等因素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有关长期护理费用尤其是生活护理费用却未涵盖在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难以承担长期护理带来的长期巨额费用支出,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这一挑战。

文献认为,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形成多方筹资机制,整合现有医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及民营医院或养老院等医养资源,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

(二)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国内研究侧重于多因素综合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老龄化程度,老龄化程度越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越强(王维等,)。

二是老年人健康和预期状况,赵娜等()发现人们对长期护理发生概率的认知程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维等()发现预期寿命、疾病谱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实证支持(荆涛等,;曹信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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