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学校食堂在校园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学校食堂不仅是提供学生正常饮食的场所,也是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和卫生意识的重要环境。
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定。
一、食材采购标准1. 食材的来源应可追溯,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控制度,确保食材安全。
食堂应与有信誉和合格的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保障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食材不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相应的购销记录作为证据。
3. 食材应有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存放。
食堂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食材储存条件,保证食品不受潮、霉变等现象影响。
二、食堂环境与设施1. 学校食堂应设有洗手设备,并配备洗手液和纸巾等卫生用品。
学生在用餐前务必洗手,确保用餐卫生。
2. 食堂应对餐具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并设立专门的餐具消毒区域。
餐具储存和消毒过程中,应有相应的记录进行管理。
3. 食堂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垃圾及时清理并分类处理,保持食堂环境整洁。
三、食品加工与烹饪1. 食堂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布局,设有食品加工区和烹饪区,保证食品的加工从原料到成菜的卫生安全。
2. 食堂厨师及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
工作人员在加工和操作食品前应洗手,并使用清洁的工作服和帽子。
3. 餐饮食品的加热和储存需符合相关要求,冷藏冷冻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并记录保留相应证明。
四、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1.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运营和卫生管理工作。
2. 食堂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食堂卫生安全培训会议,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食堂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1. 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要求。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现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
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广东学校配餐制度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生集体用餐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学生用餐安全,提升学生集体用餐质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日组织制定了《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规范广东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运营,保障学生的饮食健康。
一、配餐单位资质要求《指南》规定,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配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 具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3. 具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和严格的采购制度;4. 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能力。
二、配餐单位运营规范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负责监督配餐单位的生产、加工、储存、配送等环节;2. 配餐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3. 配餐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原料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 配餐单位应定期对生产、加工、储存、配送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配餐单位应定期对成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南》要求配餐单位实验室具备以下检验检测能力:1. 原料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食品快检能力;2. 成品中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餐用具中大肠菌群、加工环境中沉降菌和表面清洗消毒效果(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能力;3.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配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运营规范;2. 对违反《指南》规定的配餐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3. 鼓励社会公众对配餐单位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学生用餐安全。
总之,广东省学校配餐制度规范的实施,将有效保障学生用餐安全,提升学生集体用餐质量,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
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和配餐单位应高度重视学生集体用餐问题,共同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
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第五条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
第六条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
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
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 以上的瓷片墙裙。
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
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
2024年中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2024年中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用餐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所中学和中学食堂。
第三条食堂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安全和合理营养。
第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加强对中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和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并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食堂应当采购新鲜、优质的食材,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食材。
第七条食堂食品加工应当遵循健康、卫生的原则,保持食品的原汁原味,减少添加剂的使用。
第八条食堂应当配备合格的食品储存设施,保证食品的储存环境干燥、通风、卫生。
第九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配送制度,将食品及时送至各个就餐点,确保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第三章食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食堂应当保持整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餐厅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一条食堂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对餐厅桌椅、餐具、器皿等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卫生。
第十二条食堂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漆修,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食堂设施应当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食堂应当配备消毒设备,对餐具、器皿等进行消毒,杜绝传播疾病的可能。
第四章食堂卫生员工管理第十五条食堂卫生员工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并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食堂卫生员工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正确佩戴工作服和帽子,保持身体清洁。
第十七条食堂卫生员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规范操作,避免污染食品。
第十八条食堂卫生员工应当做好个人卫生,每天洗手,保持指甲清洁。
第五章食堂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堂管理制度,明确食堂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食堂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食堂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堂卫生安全。
广东学校膳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提高膳食质量,促进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 提高膳食质量,满足师生营养需求。
3. 规范膳食管理,提高膳食服务效率。
4. 营造和谐、文明的就餐环境。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膳食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膳食管理委员会下设膳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3. 各级管理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做好膳食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1)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食堂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3)食堂加工、烹饪、储存、销售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膳食质量(1)根据师生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菜单,确保营养均衡。
(2)食材加工、烹饪过程应保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3)食堂应提供多样化、美味可口的菜肴,满足师生口味需求。
(4)定期对膳食质量进行评价,不断改进和提高。
3. 膳食管理(1)食堂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2)食堂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3)食堂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4)食堂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4. 就餐环境(1)食堂应保持整洁、卫生,确保就餐环境舒适。
(2)食堂应设置醒目的食品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食品安全。
(3)食堂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监督检查1. 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 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 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 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 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 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 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 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 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 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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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第五条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
第六条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
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
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
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
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
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
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条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
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第十一条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
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
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
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
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
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第十六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第十八条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九条禁止采购下列食品: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的;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二十条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
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送餐应采用一次性饭盒,运输过程应有防污染设施;送餐用的容器应每次洗刷消毒,保持洁净;运送距离较远的膳食,应有保温设施;确保制作到食用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所使用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肉类和豆类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煮熟煮透后才能出售。
在外购买的熟肉制品必须重新加热方可销售。
禁止使用河豚鱼、发芽马铃薯和有毒的野生蘑菇等含有毒素的原料力工食品。
禁止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
方可继续出售。
剩余食品应与新加工食品分开出售。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
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不得订购供餐单位制作的冷荤凉菜食品。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分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卫生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要求,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的考核指标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健康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由主管校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有专人分管学生集体用餐工作。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键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指导和督促。
尤其是将学生食堂承包给私人或企业的学校,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集体用餐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新、改、扩建食堂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
学生食堂应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
防止意外投毒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
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四条学校向校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学生营养餐或其他食品,必须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向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须对拟向学校供应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确认其具备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卫生条件后,才能同意实施,并加强日常卫生监督,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对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的学校和责任人或者存在发生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严重隐患但又拒不整改的学校,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普通餐、营养餐、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和糕点等)以及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食堂包括:学校范围内自办食堂、承包食堂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十八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设备、设施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掌握。
但其他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