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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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4•【文号】财社[2007]267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2007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规定,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

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免疫规划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青发改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民生工程十项实事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民生工程十项实事落实工作,合力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现就相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一、主要任务及分工(一)拓宽就业创业渠道1、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性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新安排6000名公开考录招聘计划。

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通过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提高困难群体和化解产能过剩中下岗人员就业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着力促进返乡农民工、种养殖大户、大学生等创业,最大限度激发居民创业热情。

大力发展劳动经纪人队伍,进一步做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工作。

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园区企业用工万人培训计划和三江源生态移民技能培训计划,以及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农民工创业培训工程,培训城乡劳动力7.5万人,其中培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0.5万人。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和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就业培训工作机制及相关补贴制度。

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农牧民转移就业100万人次以上。

(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委、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责任人:郗海明责任处室:社会处(二)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2、积极培育居民财产性投资市场,开发多种理财产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7施行日期2015.12.16文号青政办〔2015〕20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青政办[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 7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09 年起,在全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职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

至2011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坚持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四、主要目标任务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2009 年,居民建档率农村80%, 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市农村95%以上。

2.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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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

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

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

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

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

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

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

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

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

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及时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

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承接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

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向村卫生室倾斜。

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任务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

第四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八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

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第五章购买方式第十条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一)居民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地方病防控等。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包括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者(CH)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三)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

包括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干预等。

第六章购买程序第十一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目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

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

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第七章创新服务模式第十二条强化团队服务。

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在辖区内定期巡诊,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引导和鼓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组成健康管理团队,采取联点包村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签约服务。

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由乡村医生或服务团队与村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十四条深入推进协同服务。

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积极拓展服务内涵。

应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和省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八章加强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各县(市、区)应按省上的工作部署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工作,建立督导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政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绩效考核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

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考评指标应细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数量考评指标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质量指标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级项目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注重考评结果应用。

省对各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

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

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应与各地安排的配套资金捆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扣减的补助部分,应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分级考核。

县(市、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市(州)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考评。

应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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