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律依据
2022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2022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房屋拆迁⼀般是在国家或者集体在进⾏城市或市政规划时,对某块特定⼟地有需求或者某块⼟地正好在规划范围内时,可能就会对⼟地上原本存在的建筑物进⾏拆除或者改建,下⾯店铺⼩编就来给⼤家讲⼀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2022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计算。
即采取产权调换⽅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其中,偿还⾯积与原⾯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积超过原⾯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积不⾜原⾯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
⼆、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还是先搬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取暴⼒、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供热、供⽓、供电和道路通⾏等⾮法⽅式迫使被征收⼈搬迁。
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的赔偿⾦额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原有⾯积以及所处地段不同来进⾏计算的,如果被拆迁⼈对赔偿⾦额不满意还可以就此事项进⾏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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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政府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专门法规,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装修等情况。
(3)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2)原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原址重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3)异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异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4)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城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中涉及自管公房的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自管公房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主体:拆迁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自管公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2)拆迁补偿金额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自管公房的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拆迁程序: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布。
(2)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拆迁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拆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拆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当事人一方违反拆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程序1.拆迁前准备(1)拆迁人制定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2)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拟对街道内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住宅区。
该地块涉及拆迁的房屋共计50户,其中30户为居民住宅,20户为商铺。
在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焦点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3.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合法。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2)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搬迁期间,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然而,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针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旧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更新,房屋拆迁置换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需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拆迁置换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相关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出了规划要求。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程序1.拆迁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拆迁申请,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对拆迁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拆迁公告政府批准拆迁项目后,拆迁单位或个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3.拆迁评估拆迁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拆迁补偿拆迁单位或个人按照评估结果,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
5.搬迁安置被拆迁户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拆迁单位或个人负责安置。
6.争议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责任1.拆迁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拆迁,不得强行拆迁、暴力拆迁。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拖欠、克扣。
3.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不得擅自变更。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价格补偿款由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2、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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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 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在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一是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是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各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2011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根据该规定,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现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予以改进。
但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改革的方向,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做法。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细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妥善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