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 法律保护; T R I S 协议 P
Ke y wo r d s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s ; i n t e U e c t u l a p r o p e r t y ig r h t ; l e g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T RI S P
和 产生品牌效 应I l l , 从 而促进 我 国国民经济 的健康 快速发 到枸杞 , 人们 会认为宁夏 的枸杞很 好。地理标 志不仅 表明 展。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 的: “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 为我 国知 了商品 的产地 来源 , 而且还 是商 品质 量 的标志 , 使商 品的 识产权 中的长项 之一” 。本 文将从地理标 志的法律性质着 特定 品质 与原 产地相联 系 , 提供 了商品的特定 品质信息。 手, 结合 T R I P S协议和 国外地理 标志 法律保 护经 验, 研 究
es r o u r c e s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wi l l b e g o o d f o r C h i n a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a r k e t .Ou r l e g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o t n h a s ma s t u d y R I T P S nd a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i t v e e x p e i r e n c e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l o e r
浅析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

浅析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商标法》新增加的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概括起来,各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比如法国。
另一种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
至于采用那一种方式进行保护,有关国际条约并未做出统一规定。
两种保护模式都是因其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而产生的结果。
我国对于是否应对地理标志进行单独保护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专门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P44-47)也有学者主张,以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符合国际惯例,那种认为另起炉灶,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P14-16)地理标志与商标总体上讲是两种权利,但在识别功能上,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
地理标志除标识商品来源以外,还是一种质量、商誉的保证。
在这一点上,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功能又具有更大的相似性。
只不过地理标志对质量、商誉的保证基于特定的地理因素,而驰名商标则并非如此。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浅析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浅析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声明,地理标志是wto各缔约国给予保护的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巨大的经济和人文价值。
而与此相背离的是,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混乱、内容残缺,导致实践中系列事件的频频发生,警示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尴尬局面亟待整合统一。
最佳进路是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构建我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一、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一)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概念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中给出地理标志的概念,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此可以概括出地理标志的三个重要组成因素:1、表明商品的真实来源地,该来源地必须是一个客观上现实存在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具有广为人知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它们明显优胜于其他地区的同类商品;3、该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商品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其与某地区特有的气候条件、自然环境或是独特而精湛的手工技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而导致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绝无仅有的特点。
(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地理标志权在国际社会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并列于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独立新兴的知识产权,正日益彰显其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
我国是农业资源大国,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种繁多,大量的农产品以其优良传统的品质和独特的地域风味而响彻世界。
因此,名优产品的声誉直接会推动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地理标志承载着巨大的经济潜力,地理标志也成为我国参与和占有国际市场的重要武器。
另一方面,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严格审查保护与监管,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某些因地理环境而受限发展的落后地区从此也能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而受益,增加农村企业的数量,改善农村的经济结构,保证农民增收创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了商品竞争力的一大重要因素。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独特的地域性、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识产权,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加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丰富多样,如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阿克苏香梨等,这些产品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就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浅析。
一、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是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于2007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应当以地名或者与地名有关的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标识,该商标的注册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要经过专家的鉴定和审核。
该指导原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主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过该指导原则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疆共有41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包括农产品、工艺品、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哈密瓜等产品。
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也有利于维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试论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

试论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地理标志背后蕴藏者巨大的经济利益。
本文在分析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了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提出我国地理标志的应由专门法来保护的设想。
关键词:地理标志;Trips协议;保护对地理标志进行国际保护源自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其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并且对防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些实质性的规定。
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定》,则分别对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994年WTO的《TRIPS协定》则汲取了上述国际公约的大部分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定》基本完成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建构。
法国、爱沙尼亚等国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地理标志国内法。
近年来,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地理标志背后蕴藏者巨大的经济利益,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如法国的香水,葡萄酒,我国的瓷器、丝绸和茶叶,均因富有特色而备受青睐,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征与来源地息息相关,具有稳定的质量、传统的工艺、源远流长的历史,已逐渐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的概念源于“货源标记”,(亦称为产地标志、原产地标志、产源标志等)一词,在《巴黎公约》中最早使用,亦出现在随后的《马德里协定》中,作为商品来源国或来源地的标记,直接表示为“中国制造”等词语或是用象征性的符号、标记来表示。
《里斯本协定》第2条明确指明了“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相对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而言,“地理标志”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其最早出现在WIPO讨论有关产品地理来源名称或标记之国际保护条约的过程中,对地理标志的含义,《TRIPS 协定》第22条第1款作了明确之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们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世界中,有一种独特的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它不仅代表着一种产品的来源,更蕴含着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和传统技艺。
然而,在现实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农产品地理标志,简单来说,就是用来表明某一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比如说,我们熟知的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等,这些都是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为什么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呢?首先,它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会根据地理标志来判断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一个受到良好保护的地理标志能够让消费者放心购买,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正宗的、具有特定品质的农产品。
其次,对于生产者而言,地理标志是一种宝贵的资产。
拥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通常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格,从而增加生产者的收入。
此外,地理标志还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它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加工、运输、销售等,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私利,冒用地理标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真正拥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在一些地区,对于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管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执行,导致地理标志的使用混乱。
那么,如何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呢?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使用规范以及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质量追溯体系。
通过信息化手段,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地等信息,增强消费者的信任。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是⼀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我国在界定地理标志的概念时在很⼤程度上借鉴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然因素或者⼈⽂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还与产品的质量、信誉有关。
地理标志可以由确切的地名构成,也可以由其他具有地理含义的符号或图形构成。
因地理标志与其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同,故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地域性,即只能在与特定地理环境有关的特定地⽅的特定产品上使⽤;第⼆,商品来源识别性,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构成,或者直接由地理名称构成,表明产品来源;第三,品质证明性,地理标志反映了特定地⽅的特定⾃然因素或者⼈⽂因素,该产品具有该地特殊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特殊品质,是其他同类产品所⽆法具有的,因⽽,是⼀种品质证明。
从前述三个特征,可以总结出地理标志的三个功能: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品质保障功能。
⽬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地理标志进⾏保护:⼀是商标法保护,现⾏《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作了⾮常明确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该商品并⾮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使⽤;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是专门⽴法保护,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局制定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即为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商标的三种功能上具有同质性,⽽表现形式的差别并不能导致对这⼀点的否认,也不能在商标审查和侵权处理程序中将⼆者割裂成两个不相关的商标体系。
如果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在先或者地理标志的存在在先,则任何在后的有可能导致混淆的或属于《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商标申请都应被驳回;如果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则仍应有条件地允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浅议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 . 旦 农产 品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价格 、巨大 的 市场 需 求 ,
一
农 民便会 主动积 极转 向该 产品 的生产 ,同 时为获得 更大 的
若 农产 品获得 地理标 志保 护 ,成 为地 理标 志产 品 ,对 于该农 产 品的质 量 、信誉 等具 有 巨大 的宣 传作 用 ,促使 农 产 品价格 提升 、市场需 求扩 大等 ,对于农 民增 收具有 巨大
的推 动作 用 。
理标志产品包括 :①来 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②原
材料 全部来 自本地 区或 部分来 自其 他地 区 ,并 在本地 区按 照特 定工 艺 生产 和加 工 的产 品 ” 。从 以上 的各 种 规 定 中 ,
立 法经验 并结合我 国的基本 国情 ,笔 者建议 建 立专 门法保 护 和 《 法》 保 护并存 的双 轨制 地 理标 志 保护 制度 ,为地 理 刑
标 志提 供 全面 、有 力 的法律保 护 ,最大程度 发挥 地理标 志的价 值 。
[ 键词 ] 地理标 志 ;地 理标 志保护 ;双轨 制 关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34 [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6 3 (0 9 2—04 0 0 5— 4 2 2 0 )2 0 6— 2 关 ,具有 相关性 、客观 性 。地 理标 志直接 体现 了某 一 商 品 的质量 、声誉 等 特 征 ,直 接 决 定 于 其 地 理来 源 的 自然 因 素 、人文 因素 等 ,因此 在 的 ,虚 构 的 标 志不 被 视 为 地理 标 志 ,如
与某 地 区 自然 因素 、人 文 因素相关 联 的事 实 ,并非基 于法 律 的规定 ,具有 自然性 ,并且 其存 续也 以此种 关联 事实 的 存续 为前 提 ,只有这种 关联 事实 消亡才会 导致 地理标 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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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也成为WTO 各成员国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地理标志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入手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思考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早在1883年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就将其列为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保护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是系统规范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因此研究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地理标志的定义与法律属性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世贸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1]我国在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其中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根据上述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地理标志的三个基本特征 1 地理标志所标示出的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标志所标示的某地区或某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比如中国陶瓷法国香槟也可以是一国之内的一个地区如巴黎香水吐鲁番葡萄还可以是一个地区之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 2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从内在品质上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必须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如绍兴黄酒口感温和醇厚北京烤鸭皮脆肉肥油而不腻新疆葡萄比其他地区的葡萄糖成分含量高 3 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必须主要与该商品产地的地理因素相关联其中包括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比如枸杞作为一种名贵中药和滋补营养佳品驰名中外然而只有宁夏所产的果实堪称枸杞中的上品这不仅在于枸杞原产于宁夏而且因为宁夏寒热适度光照充沛极适宜其生长加之果农们精湛的养殖技艺和丰富的经验所以宁夏枸杞是集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于一身而位居枸杞中的榜首二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在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从其法律属性入手进而对地理标志有更深层的理解和认识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权利其权利的客体体现为促进该商品具有某种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的人的智力成果地理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特定地域内人们的聪明智慧结合的产物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无形财产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地理标志具有自然的垄断性加之地方上特有的制作传统和工艺这两者相结合必然使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一种地域的垄断性从而导致该特定的商品的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这种不可替代性再加上产品数量的有限性结果必然形成绝对的卖方市场从而容易形成巨大的产品附加值[3] 其次地理标志是一种质量和特色的保证和证明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为表明某种产品特殊质量与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既起到产地名称的作用又说明该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与风格地理标志表明了产品与地理环境的密切联系它的形成本身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积淀形成了某产品稳定的质量与特色且这种质量与特色已得到广大公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再加上地理标志产品一般拥有严格科学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及其验证机制使得地理标志实际上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第三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其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像其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样是指某一类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其权利范围和保护力度通常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其次地理标志的地域性还表现在这种权利的获得与相关的地域范围存在密切的关系由于只有特定的地域才能生产出某种特有的产品因而在确认这种权利时授权部门必然会同时严格划定相关的地域界限只有在此地域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主体才可以享有这种权利[4] 二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一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最早提出保护地理标志的条文始于《巴黎公约》该公约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且明文规定各成员国对非法标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品应采取该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即当非法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进入本国而侵犯本国受保护的标记时该成员国有权予以扣押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规定成员国具有下列义务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及地方企业虚假性欺骗性的标志时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及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广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5]巴黎公约部分成员国1958年在里斯本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从而建立起原产地名称注册制度本协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决定的协定规定需要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处的那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经注册后的原产地名称所有的缔结国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护目的是禁止本国的经销商以任何假冒和仿冒形式使用其他国家的原产地名称1994年4月通过的TRIPS 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的国际公约本协议专列地理标志一节并第一次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规定⑴禁止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⑵要求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对带有地理标志而其产品又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域的商品的商标驳回或撤销注册⑶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给予特别保护由于酒类商品的质量特性与原产地关系密切因此规定各成员均应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用地理标志去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也均在制止之列[6]二各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被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接受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保护地理标志但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基本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下面对这三种保护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和分析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从地理标志的保护强度看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法国1919年就颁布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主管机构设置认定程序及法律诉讼程序迄今为止有20多个国家在保护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在这种模式下地理标志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其颁布法令规定检测的方式和程序这也是它与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根本区别二是设定专门的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例如法国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主管地理标志保护其下包括四个委员会各委员会有权管理商品的标签和装潢接受有关地理标志政策的咨询负责地理标志在法国国内及国外的推广和保护三是明确规定构成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或任何使人产生联想起原产地名称的任何说明都不能在其它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强调地理标志的地位和作用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清楚明了便于掌握缺点是未能顾及到与商标法的协调问题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两者的基本功能都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其保护之列然而以专门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将会使商标和原产地注册登记机关分离因而造成注册审查工作的重复和资源的浪费如在确定商品类别和与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的检索等方面都会造成不便所以多数国家未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一般说来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地理标志的是那些特定产品在世界上享有盛名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能维护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利益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悠久在长期实践中早已摸索且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相应机构的国家2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是把地理标志当作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其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来制订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运用已有的资源进行保护二是并非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三是各国往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四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五是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六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既不需要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二是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面保护模式中规定的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三是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而是仅从消极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强调了地理标志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侧重于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且法律规定简单明了总括性强可有效节约资源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关于整个市场竞争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行为的正当性这样规定的结果无疑忽视了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性质从实践上看这种模式大多规定得过于宽泛和笼统而且只是从消极方面在权利已经受到侵犯时才出面干预其规定的滞后性和补偿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严格执法的力度而采取这种保护模式的国家一般是国内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商品较少没有必要对其专门立法进行强有力保护的[7]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有不同的国情所以也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我们不能妄加评论哪种模式最好因为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佳的正因为如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国际条约没有作硬性规定即使最近的TRIPS协议也没有要求各个WTO 成员国采用何种特别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而是由各成员根据本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传统来自主选择因此各国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时应正视国情尊重国内现有法律体系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护模式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再加之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晚水平低所以入世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而是多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决定和管理办法中我国相关的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散见于现行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产地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行为在2001年底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较为具体的保护既可以通过该法第3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又可以通过第十六条进行保护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以团体协会或组织名义注册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该条第2款规定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注册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等因此可以通过注册以上两类特殊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此外新《商标法》第16条还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地理标志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了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对假冒地理标志的商标不仅不予注册而且禁止使用除非已经善意取得注册该条还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款规定明确界定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和内容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等强制性质量标准给予规定和保护[8]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以造成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多个部门均对地理标志制定法规进行管理这既是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极易引发相关部门的职权冲突影响行政效率的发挥此外在制度设计上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一些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使得本应属于特定地域内全体生产者共同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厂家专有的商标权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一些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在商标权上的冲突如自南宋以来即享誉四方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某食品公司注册成了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祖祖辈辈都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便被合法地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与金华火腿风马牛不相及也可堂而皇之地向世人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正宗的金华火腿其他人生产的金华火腿均系假冒并可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诉请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9] 其次在执法方面现存执法领域内的多头监管管理权力冲突问题也有待妥善解决如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依据进行有关的行政执法外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监管中享有一定程度的职权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困扰来自于管理体制上的冲突现行法律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多头监管体制是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使权利人在适用有关法律程序时感到无所适从再次在思想意识方面人们保护地理标志法律意识的普遍缺失是现存许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具体而言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中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假冒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厂商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而假冒他人的地理标志比较常见的是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如国内某些厂家在其香水产品上标注法国香水字样或在瓷器制品上擅自标示景德镇瓷器而实际上此产品并非来源于该产地第二消费者维权能力差容易成为种种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受害者并为不法行为创造一定的市场空间第三某些具有地理优势的厂家鼠目寸光忽视品牌的潜在价值不关心产品质量信誉的维护为片面追逐经济利益他们通过许可使用或联营等方式允许非原产地的企业使用其地理标志造成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上良莠不齐最后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体制的不健全我国对地理标志长期疏于保护以致其中的一些已演变成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产于云南地区的大理石就是典型例证由于长期保护不力大理石已成为同类石材的通用名称以致确实出产于大理地区的大理石也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种无形资产严重流失的教训更凸显了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0] 二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性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而且声誉卓著一些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也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从而为走向世界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应追求的尽管我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其规定还比较原则化而且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势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进入新世纪我国迫切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按世贸规则要求加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按照该组织的框架体系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也包括按TRIPS 保护地理标志[11]2我国丰富的特色自然资源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各具特色的地方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工艺品有不少是我国独有的可受地理标志的保护据估计我国仅农副产品一项就有几千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但实际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比较少而迄今为止欧盟已有五百多种商品被列入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地理标志的相关保护3地理标志保护对提升我国产品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表明商品来源保证品质及广告促销的作用因此不仅地理标志所有权人及商品的经销商都可从地理标志的使用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认准地理标志并且按其标准购物可以获得一定的品质保证可以维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