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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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六月七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制定《办法》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重要举措。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有效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

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启动了专用标志设计与使用管理规范的起草工作。

2019年10月,确定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同时,在深入理论研究和现状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定并公开发布。

制定《办法》是加强统一监管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多年以来,我国多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存使用,不仅不利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也增加了部分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加大了地理标志监管执法的工作难度。

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制定《办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不符合《办法》规定且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_细则_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_细则_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doc

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doc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具备齐全的计量标准设备(器),计量标准器经法定计量技 术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至少有 2 名以 上获相应项目检定或校准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或注册计量师); 申请条件
(三)具备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的工作场地和环境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资料; (五)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xxx
监督电话
12345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址: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151 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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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质监局“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第二批)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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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质监局“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第二批) 1、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78 号令);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78 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 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 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 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需要更换计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域。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1号公告确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规划与财务处、中小企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消费品工业处、各地(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协会组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事务由协会负责办理,并随时向办公室汇报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和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建立台账;(三)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和初审;(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产品特色;(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宣传。

第六条专用标志印制。

办公室授权协会承担专用标志的印制、提供,印制和提供数量报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七条申请原则。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办公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证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保护范围内;(二)加工的个体生产者,由当地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收集,对质量合格的产品登记在册,统一申报;(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区)》(DB54/T ∧∨0053-2011),有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五)其他相关材料。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图样如下:(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令二、办理条件1、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3、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三、工作程序(一)产品申报审批程序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二个月;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二)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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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设计模板(V9.0) 页脚内容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质检总局批准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
制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省级地方
标准 省局组织专家开展标准技术审

省局发文公布地方
标准
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按实施后的标准要求送检地理标志
产品
凭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向省局
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
报省局,省局审查后报国家总局
国家总局审查后发布标志使用公

公告批准
通过


初审合

审查
通过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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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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