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行政执法职能跟法律依据
国考考试类别行政执法类

国考考试类别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管理或限制自由的活动。
行政执法类别包括常见的警察、税务、工商、环保、城管等多个领域。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不能凭个人意愿或偏好决定行政行为。
2. 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能有私心私欲,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
3. 限制原则:行政执法的权力应当有限,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独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独立、中立,不受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
5. 依法办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越权或违法行事。
二、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力1. 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2. 处罚和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作出决定。
3. 拘留和扣押: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扣押涉案物品,保护证据完整性。
4. 接受举报和投诉:接受公民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回应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执行强制:依法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拆迁等。
三、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1. 立案调查:接到案件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
2. 通知询问:有关执法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3. 取证保全: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检查、拍照、录音、录像等,保全证据。
4. 处罚和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查证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方法1. 预防和告诫:通过宣传教育、告诫等方式,提醒公民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2. 协商和调解:对于一些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 观察和监管: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观察和监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4. 稽查和搜查: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人员和物品进行稽查和搜查,查找违法证据。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组织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用于管理和调控社会事务,并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施加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职权的类型主要涉及到以下十种:一、立法职权:行政机关具有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这种职权主要用于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二、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通过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制止或强制执行的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行为。
三、行政许可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对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权力,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取得某种特定权利的职权。
行政许可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四、行政监察职权: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以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廉洁性的职权。
行政监察职权主要涉及到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对不法行为的查处等。
五、行政裁决职权: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决职权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等行为。
六、行政协调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对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进行调和、协调的职权。
行政协调职权主要体现在处理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
七、行政指导职权: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引导、规范和指导的职权。
行政指导职权主要体现在出台各类政策文件、发布通知告示、组织培训等行为。
八、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机关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员、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职权。
行政管理职权主要体现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
九、行政裁定职权: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请求、申请或者报告事项做出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定职权主要用于对特定事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十、行政服务职权:行政机关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各类服务的职权。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一、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惩罚或强制执行的一种行为。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执法通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等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生活安定。
2、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执法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3、维护公平正义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行政执法可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推动社会的规范化和文明化。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1、预防与制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执法能够对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持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执法可以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共事务的正常进行。
4、保障市场秩序行政执法能够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的维护。
5、维护法治环境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处理,确保法治环境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6、保护人民权益行政执法能够对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法规: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制定、发布和实施,用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经济事业和公共事业的规章和决策的统称。
2、公共利益:指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共同体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道德风尚、公共财产保护等。
3、公平正义:指社会各种权益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得以公正分配、公平实现的原则。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法律法规:负责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监督检查: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受理举报投诉:负责受理公众的举报投诉,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开展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
5. 协助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
6. 统计报告:负责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和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7. 公众宣传: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8. 协调合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合作,加强执法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总体来说,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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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条文(综合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岗位是企业内部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管理决策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行政惩罚权限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重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合规:监督企业及其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解决涉法涉规问题。
2.检查执法:负责对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
3.惩罚决策:依法对违反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决策,确保惩罚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4.法律咨询: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供应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外部协调:与相关行政机关、法律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涉及企业的法律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流程1.案件接受:接受涉及企业内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案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和登记。
2.调查取证:依法对涉案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料子,确保证据充分、合法。
3.惩罚决议: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惩罚决议书,并报批上级行政机关。
4.惩罚执行:对惩罚决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惩罚执行到位。
5.申诉处理:对不服行政执法决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订立书面回复。
6.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本领。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准则1.公正、公平: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涉案当事人,不得有偏颇、徇私行为。
2.保密:对于了解的企业内部保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
3.限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不得超出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
4.敬业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拖延、敷衍、推诿,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5.忠诚纪律:坚决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和企业决策,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情况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情况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的情况:
1.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2. 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 证据确凿: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得凭主观臆断或者推测作出决定。
4. 法律适用正确: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曲解法律或者滥用法律。
5. 公正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6. 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7. 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与职能

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与职能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执法活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行政执法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和职能涉及多个领域。
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检查、监督、处罚等手段,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
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例如,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行政执法的职能涉及规范和管理社会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维护社会治理秩序。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和公平竞争。
第四,行政执法的职责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社会出现治安问题、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责任,调度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救援、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还包括权益保护和服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和职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和管理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权益保护和服务等。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能,为社会发展和公民福祉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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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本市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七条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河道、湖泊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款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在海湾、半封闭海的非冲积型海岸地区不得围海造地。
确需围海造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建设砂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
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更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款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